信息视点

2014-02-03 15:53
浙江国土资源 2014年12期
关键词:用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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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研究完善矿业权合同管理法律规范

12月9日,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在京召开研讨会,邀请中外矿业领域专家学者就加强矿业权合同管理、完善有关法律规范建言献策。与会专家提出,应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矿产资源法》修改,通过合同手段加强对矿业权的规范管理。与会专家从可持续发展、包容性增长、资源环境、人权等方面交流了对矿业开发的认识。大家表示,中国的国情、制度、资源等情况与他国不同,矿业权管理既要借鉴他国做法,又要有所改进,特别是在矿业权合同管理中,应兼顾政府、企业、社区三方面利益,特别是要更多关注矿区群众的合法权益,在矿业开发前期同时、同步考虑,以实现政府、企业、社区在矿业开发中的利益平衡。与会专家认为,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过程中,矿业合同可以成为矿政管理的有效工具,能够就矿业权价款缴纳、矿业投入额度、勘查开采进度等现有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进行有效补充。但总体看,我国矿业权合同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矿业权合同的法律定位不够明确,管理环节不够完整,合同履行也不够到位,与当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不够相符。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副主任魏铁军介绍说,目前中心已通过国际合作,对多国法律学者研究写作的《矿业开发示范协议》进行了中文翻译,填补了国内矿业权合同研究的空白,既有助于国内矿政管理和矿业开发,也有助于指导中国企业海外矿业投资。

安徽:开展采煤塌陷区治理办法立法调研

按照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精神,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近日下发通知,组织开展全省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办法立法调研工作。据悉,此次调研活动为期两个月,将采取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听取市、县(区)采煤塌陷综合治理行政管理部门、采煤企业和采煤塌陷区人民群众等的意见和建议。内容包括上级有关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安置及综合治理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及决策的落实情况,该地区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安置及综合治理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的制定情况,以及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安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的部署情况及建议等9项。重点是征求关于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指出,此次调研对加快该省皖北地区发展、推动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安置和综合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厅要求,各市、县(区)和采煤企业在密切配合省厅调研的同时,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自身的调研;各市还应分别召开3次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不少于100份,实地走访单位或家庭不少于5家。该厅还要求,调研报告需系统分析、总结该地区开展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安置和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充分反映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深刻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且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

甘肃:公路建设用地划拨供给

近日,甘肃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要求全力保障公路建设项目土地供应。《意见》提出,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地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并督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地灾危险性评估、项目矿产资源压覆调查、勘测定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等工作,加快推进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市州政府负责辖区内项目建设用地、林地、草地征用、矿产压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性工作。《意见》要求,公路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根据项目总体设计要求,建设用地可一次性申请报批,分段分期施工。在项目立项和发布征地公告后,公路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抢种植物不予补偿。征地范围内需拆迁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的,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在商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或迁移,拆迁费用按恢复其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予以补偿。《意见》明确,各市州政府对本辖区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要按时交付公路建设用地,及时足额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妥善解决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上海: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为创新上海市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机制,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积极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先后选择杨浦区平凉社区相关地块项目和上海市国际旅游度假区区域开展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将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纳入规划土地管理流程,逐步完善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探索浅层地热能在上海的管理模式,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工作机制。试点工作得到试点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目前工作进展顺利。杨浦区平凉社区试点地块已完成浅层地热能勘察测试和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工作,市地矿工程勘察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得到了试点单位的充分认可,将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咨询服务内容;上海市国际旅游度假区试点工作阶段分为浅层地热能资源详查和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重点开发利用项目实施三个阶段,目前已完成浅层地热能资源详查工作。后续的试点工作正按照试点方案稳步推进。

福建:五措施保障省行动计划项目用地

日前,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发出通知,提出政策、规划、指标、审批、交地供地保障等五条措施,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行动计划》有关精神,保障行动计划项目及时落地。政策保障方面,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支持政策,积极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利用试点,加强废弃园、林地的开发利用。规划保障方面,统筹使用规划指标,简化规划修改。规范使用增划基本农田。指标保障方面,用地指标应保尽保,补充耕地指标优先安排周转,增减挂钩指标先用后补。审批保障方面,简化项目用地预审,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高用地审批效率。交地供地保障方面,推进和谐征迁,采取弹性出让和租赁方式供地,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省国土厅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推进和服务行动计划项目用地,建立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建立行动计划项目数据库,专人跟进、全程监控、定期通报、年度考核,确保项目及时落地,为进一步加快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海南:专项清理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

近日,在去年批而未用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工作基础上,海南省启动以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落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为主要内容的清理处置专项行动,进一步清理处置2009-2013年期间的批而未供土地,逐宗明确土地供应时序,继续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和处置力度。据悉,去年以来,海南省开展了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今年7月底,全省清理供而未用闲置土地13.92万亩,已处置13.24万亩,处置率达95%以上。但仍存在一些处置决定未落实、约定开发动工期限到期未动工等突出问题。海南省要求,对已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的批而未供土地,要继续完成土地“清表”、规划调整及必要的前期开发工作,逐宗明确土地供应时序。对各市县去年以来批而未用专项清理处置中未处置完成的闲置土地,或处置决定未得到落实的闲置土地,要继续加大处置力度,促进有效利用。对已到《延期开发协议》约定动工时限的闲置用地,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地单位按时开工建设,防止再次闲置。海南省强调,对再次清理中发现违法违规闲置土地的,继续按照“一地一策”的原则分类依法处置。对在清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土地批后监管制度,尽快启动实施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和监测监管工作,真正做到批而未用土地监控关口前移;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制度,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不断完善预防和处置批而未用土地长效机制。

山东:改进增减挂钩试点审批方式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近日下发通知,提出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审批方式,“实行拆旧—安置”和“拆旧—城镇建新”两种报备方式,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山东省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中,城镇建新指标一直坚持“先复垦、后使用”的原则,项目区实施规划获批复后,城镇建新位置往往虚拟录入国土资源部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届时完成拆旧复垦任务,使用挂钩节余指标时,只能对在线监管系统的建新区位置进行调整,给工作带来极大不便。通知明确,实行拆旧—安置和拆旧—城镇建新两种报备方式。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查清当地农村建设用地现状和整治潜力,了解群众意愿,评估城镇建设用地需求;根据下达的周转指标规模,综合考虑当地资源状况、经济条件、项目实施难易程度及群众意愿等因素,组织编制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并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和现场踏勘,并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知要求,实行分级审批。对实行拆旧—安置方式设置的项目区,要在省政府批复后及时到国土资源部增减挂钩试点信息平台备案;对实行拆旧—城镇建新方式设置的项目区,必须要对拆旧村庄验收合格,并呈报审批材料,经省政府批复并录入信息平台后,方可使用城镇建新指标。试点县(市、区)和设区市两级要严格审核把关,充分尊重民意,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对未按规定实施的项目实行终止退出,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天津:统筹推进“三规合一”

天津市政府日前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会议强调,要把“十三五”发展规划的内容、城市总体规划的空间形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载体支撑对应起来,统筹推进三个规划的编制修改,确保目标同向、措施一体,形成科学、完善、系统的城市发展规划体系。天津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中,通过紧密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进一步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等工作部署,优化土地利用目标、结构、布局,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产生活空间和生态用地布局,使“十三五”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目标、用地规模、用地时序、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持方向上的一致。

江苏:贯彻落实促进地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进行部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效促进全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近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对全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通知》指出,全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地理信息产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充分认识省委、省政府对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对推动全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通知》要求,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深刻领会《实施意见》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尽快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逐条提出承担贯彻落实任务的责任部门、工作目标和进度要求,适时出台《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措施。要努力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推动《实施意见》中有关科技、人才、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措施的落实,必要时共同出台有关细化措施。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对影响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进行归类梳理,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加大力度,加快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基地建设,要广泛宣传,扩大《实施意见》影响力,要加强协调,不断开创地理信息产业促进工作新局面。

广西:多举措扶持农民工创业

今年以来,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要求,积极研究相关用地扶持政策,从统筹保障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建设用地方面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一是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所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使用荒山、荒滩、荒沟等未利用地创办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保障安排用地指标。二是鼓励农民工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或加工业,对农民工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免收相关费用。三是切实保障农民工创业园用地。通过调查,目前有11个市33个县(市、区)提出了创业园用地需求,涉及2014年新增用地3326.6公顷(49899.7亩),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对各地农民工创业园实施分期分批安排年度用地指标。已具备用地条件的创业园,及时安排急需用地指标;对正在推进创业园前期工作,尚未完全具备用地条件的,纳入2015年用地计划,待其完全具备用地报批条件后予以统筹安排。四是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标准厂房建设用地试点。目前共选择了19个县(区)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标准厂房建设用地试点,下达354.86公顷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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