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
“地球村”时代,国际法不再是具有隔离感的纯外部事情,对一个国家而言,国际性的法律会直接影响到它的生存环境,并由此影响到内部的建设和发展,影响到不同地方、不同国度人们的生活。所谓国际性的法律环境,来自何方、由谁造就呢?其实无非就是由组成全球大家庭的各个国家、各个民族所贡献的。国际环境是我们自己所造就的。因此,首先在总体上厘清这个内外一体、内外交换、内外互动的当今世界的法律场景,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现代国际法,在二十世纪的“二战”之后,以联合国的成立作为标志,有了一个重要的成果,追求全世界范围内统一的或具有一致性的目标为宗旨和目的的法律制度得以成立。随着联合国的成长发展,它在各不同领域,比如世界卫生、人口、粮农、反恐与维和等方面权能的实现,以及同时,与之相伴的“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目标具有类似性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律制度的设立和运营,从贸易经济到政治外交再到军事安全等诸多领域,一种全方位的世界法律秩序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从“二战”结束到现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这种世界性的法律秩序总体上是沿着进步的方向发展的;它的权威得到了实践的印证,不间断的印证又在强化和扩大着这种全球法律秩序的权威。
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