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特色

2014-02-11 19:01侯保龙乔耀章
探索 2014年5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政府管理

侯保龙,乔耀章

(1.安徽科技学院思政理论教研部,安徽蚌埠 233100;2.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 215123)

中国社会治理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用“社会治理”取代以前的“社会管理”的提法,并且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大任务。这绝非纯粹的概念替换,而是立足国情、积极借鉴现代西方社会管理的最新成果作出的战略抉择,标志着我国开启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在此背景下,研究中国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特色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社会管理理论的指导思想特色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管理思想致力于追求社会的平等和解放,致力于消灭剥削和消除阶级差别,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提出“社会治理”的概念,但是其社会管理的基本理论意蕴却与现代治理理念高度吻合、甚至达到“善治”的境界。这条红线贯穿于社会治理体制改革进程。

社会主义社会管理奉行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的根本原则。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管理是政治统治的基础,一切社会管理方式都是政治统治的工具。“一切政治权利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1]在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统治总是大量地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管理的面貌出现,而在本质上维护的却是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当家作主,从而为实现社会管理最大程度的公共性提供了基本政治前提。从根本上看,社会主义的社会管理体现“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2]。在社会主义国家,贯彻社会管理的公共利益至上原则应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循。

社会主义社会管理要实现社会服务对政治统治的超越。国家阶级本质决定社会管理的性质。无产阶级国家的建立是实现社会管理服务性的先决条件。社会主义社会管理本质上是无产阶级的自我管理,决定其根本性质的是社会服务性而非政治统治。巴黎公社是实践无产阶级社会管理服务性质的一次伟大尝试。公社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巴黎公社“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3]。马克思指出:“从前有一种错觉,以为行政和政治管理是神秘的事情,是高不可攀的职务,只能委托给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即国家寄生虫、俸高禄厚的势利小人和闲职大员,这些人身居高位,收罗人民群众中的知识分子,把他们放到等级制国家的低级位置上去反对人民群众自己。现在错觉已经消除。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因为这些勤务员是在公众监督下进行工作的”[4]。在这里,马克思揭示了阶级社会社会管理根本的政治统治性质,指出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管理的社会服务性质及其实现条件,即社会等级制的消除和真正责任制的推行。随着新型的政府与公民平等关系的确立,以及社会公众参与下政府责任制的实现,社会管理就可以回归社会服务的根本性质。

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主体的变迁应尊重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确保人民主体地位是社会管理的最高原则。“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和工作。它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1]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主体变迁的基本趋势是国家的作用在不断减弱而社会的作用在不断增强,最终达到“自由人联合体”的自治境界。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群众参与社会管理成为基本准则,但社会管理还不能盲目排斥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恩格斯辩证地指出,我们要反对把政府权威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而把公民自治原则说成绝对好的东西,这是荒谬的。权威与自治是相对的东西,它们的应用范围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改变”[1]。我们评价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或模式的优劣,不应简单地看这种治理模式中政府的作用多一点还是社会的作用多一些,而要看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是否促进了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是否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是否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总依据特色

社会治理体制总是与一定社会性质和发展状态相适应。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社会,就需要什么样的社会治理体制。十三大以来,我们党和政府不断强调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八大首次明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也必须从这个最大实际出发。

中国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应适合现阶段我国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相混合的特征。美国著名的行政学家弗雷德·W·里格斯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称为“棱柱型社会”,认为它是一种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变迁中的过渡社会。在我国现阶段,新旧体制的交汇和转化、社会结构、价值系统、行为模式的巨大变化都使我国社会具有明显的棱柱型社会特征。这是我国社会变迁必须和正在经历的一个相当长的社会大过渡、大变迁的阶段。在棱柱型社会的社会管理中,还不可避免地存在较为明显的人治型社会管理的痕迹;同时,改革开放的中国已经走上了工业化的轨道,工业社会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占主导地位,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也表现了较高的管理效能,但国家机构和制度的建设还不完善,社会组织的发展则较为脆弱,社会还存在较为浓厚的国家依赖思维。政府对社会治理承担了更多的责任。

中国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应兼顾现阶段我国多质态社会的特征。在我国,传统社会遗迹、现代社会基础和后现代萌芽同时并存,有学者把这种复合社会称为典型的“多质态社会”或“差异性社会”。“如果从历时态和共时态同时考究我国的社会,就会发现我国社会呈现着由过去的遗迹、现实的基础和未来的萌芽三种社会质态共存或并存的局面”,“尤其是社会主义质态和资本主义质态共生并存”[5]。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从封建社会继承下来的包袱很重,经济社会文化很不发达,需要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去完成经济社会转型,从而使社会主义建立在较坚实的经济社会基础之上。然而,由于诸多复杂的历史因素,中国的新民主主义社会仅仅存在七年时间便匆匆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仍然要继续完成新民主主义社会应该完成而没有完成的历史任务。那么,这种特殊的社会现实,必然反映到我国的社会治理体制中来。因此,我国的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现实依据就在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状况的具体分析。在某些区域和领域,社会治理还不能告别政治统治方式,但对于总体上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广大中国社会而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应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只有全面地抓住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面相特征,才可以防止出现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中滞后于中国社会发展实际的保守主义倾向,又可以抵制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中不加分析地照抄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治理模式的教条主义倾向。

三、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特色

中国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如何定位,其历史使命是什么,这是中国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必须回答的基本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决定》中做出了实事求是的回答,即“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这个界定,包含了实现社会稳定的一般目标,还内含着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正是后者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制与资本主义社会治理体制的本质区别之一。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实现民族复兴、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为此,我国需要长期的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环境,这是我国最基本的社会治理目标,我国一切社会治理都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这也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根本出发点和基本前提。同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社会治理目标不能仅仅满足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而应该在此基础上追求更加高远的社会治理目标:我国应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社会治理的崇高目标和历史使命,即通过有效的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保持社会和谐。如果说共产主义是一个人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是一个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那么,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其社会治理就应当自觉地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崇高的历史任务,以期不断地为实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宏伟社会理想而积极准备条件。从我国社会治理的现实要求来说,在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中应特别注意处理好维护社会稳定与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只有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社会治理不懈追求的目标,才能从根本上持久地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治理的根本追求,是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治理的本质特征。从根本上说,我国社会治理体制改革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根源于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6]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最终要体现在无产阶级的人类关怀、社会关怀和人民利益关怀上。胡鞍钢等认为,“从社会来看,公平是人类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基石,是人类社会发展和效率的源泉。从个体来看,公平是人的首要利益和首要价值,是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最大动力”[7]。因此,只有努力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才有真正的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才能逼真地体现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才能让人民群众真切地看到社会主义的光辉前景。社会公平正义呼唤着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制,而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制也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当做自己的历史使命。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模式特色

一定的社会治理模式总是一定国家社会实践的产物。西方国家的社会主导、弱化政府作用的多中心治理模式不适合中国国情。在西方,国家与社会之间权能分立的历史传统源远流长。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以及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确立,资本主义的公民社会从一开始就以对立者的姿态出现在国家或政府的面前。在西方的社会管理理念中,作为“无赖”道德预设的国家和政府总是难以摆脱社会怀疑、对立的目光。当然,这种尊重社会自治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既反映了人类社会治理中心下移的一般趋势,又是西方特定的国家-社会传统长期发展的历史产物。近年,我国学者对多中心治理模式基础的公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和反思,认为“公民社会实际上是新自由主义编造出来的一个粗糙神话,它在概念上含混不清,它那些被吹得天花乱坠的神效未必存在。真正值得中国人追求的是构筑一个以劳动大众为主体的政治共同体——人民社会”[8]。“人民社会”概念的提出,是对西方“公民社会”概念的挑战和超越,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与国家关系的阐释。胡鞍钢等认为:“人民社会是一种源于中国文化、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全体人民所构成的社会主义社会。”[9]

与西方浓郁的政社对立思维不同,中国是一个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府与社会协同的“人民社会”。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至少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国家中心主义视域下的政府,二是人本主义视域下的现代公民社会”[10]。如果离开党和政府的核心领导而盲目地照搬西方社会治理模式,就会出现群龙无首、利益失衡和“公地悲剧”的治理乱象。实际上,中国社会治理模式深深扎根于中国丰厚的历史文化之中,源源不断地从中汲取养分。希尔斯认为,人们总能在传统中找到解决现代问题的方法,尽管传统的东西并不都具有有益于人类的价值[11]。我国社会向来有依赖和相信政府的社会传统,政府官员也有根深蒂固的“父母官”情结。从历史上看,凡是政府强大时社会往往稳定繁荣,而政府弱小时社会往往会动荡不安。所以,我国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不能不尊重这一中央政府统一领导的历史传统,充分尊重和发挥党和政府在中国社会治理体制中的领导核心和中流砥柱作用。其实,“在任何社会中,政府有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即使在网络化治理体系成熟完善的制度条件下,政府依然是网络系统的中枢,是发动、引导、激励和监管各种社会组织合作的重要力量”[12]。

另一方面,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是社会治理民主化的必然趋势。在我国,政府与社会民众和社会组织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一体化的关系;不是相互冲突的关系,而是和谐统一的关系。政府应坚定地实行政社有序分开,完成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真正转变。党和政府应以向历史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尽力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促进“人民社会”自治能力的成长,努力塑造政府与社会的良性合作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政府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13],充分尊重和发挥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巨大作用。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总效应是形成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优势互补的社会治理关系和社会治理格局,这就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制的巨大优势和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显著特色。“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的良好合作关系,不仅有利于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有利于公民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更有利于社会治理活动的顺利开展,更有利于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使社会建设和治理活动达到和实现良性发展的目的。”[14]如果遵照该模式,就会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格局。其中,党委领导是核心,政府负责是关键,社会协同是依托,公众参与是基础,法治保障是基石。五位一体,有机联系,密不可分。有学者也称之为“混合治理模式”,是介于政府管制与公民自治之间的一种治理模式[15]。这种治理模式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大变迁、大过渡的基本特征相适应,与我国悠久的社会管理传统相传承,与当今世界社会治理大势相呼应。总之,我国的社会治理模式既不是片面强调党的领导与政府管理而一味排斥社会参与,也不是片面强调社会自治而否定党和政府的有力领导,而应成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党政主导的、尊重社会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乔耀章.多质态社会管理中的共同性与差异性[J].甘肃社会科学,2012(4).

[6]本报评论员.围绕“两个关系”加强党的领导——论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4-01-10.

[7]胡联合,胡鞍钢.中国梦:中国每一个人的公平发展梦[J].探索,2013(3).

[8]王绍光.“公民社会”:新自由主义编造的粗糙神话[J].人民论坛,2013(22).

[9]胡鞍钢,王洪川.人民社会是“中国梦”最大动力[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3(13).

[10]林世选.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公民意识自觉[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

[11]希尔斯.论传统[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12]蓝志勇,魏明.中国现代化治理体系的方向和策略[J].新华文摘,2014(9).

[13]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14]周晓丽,党秀云.西方国家的社会治理:机制、理念及其启示[J].南京社会科学,2013(10).

[15]王学杰.从政府主导到公民自治:我国社会治理工具发展的基本取向[J].理论探讨,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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