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一流法治政府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

2014-02-12 02:30谭刚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4年6期
关键词:深圳市一流依法治国

谭刚

(作者:深圳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决定>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有三点体会:

一是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出发,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很好地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三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逻辑关系;体现了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序稳步推进,充分展示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治国理政能力和水平。

二是《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具体部署,不论是对总目标的描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是展开表达(包括“两个形成”、“两个坚持”、“一个实现”和“一个促进”),无不表达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统筹谋划、科学安排,既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特点,又体现了不照抄照搬别国模式的定力和自信。

三是《决定》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队伍、党的领导等六个方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具体部署,体现了立足国情、从实际出发的科学态度,有助于实实在在推进各项工作。其中,《决定》在第三部分专门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行了系统设计和制度安排,主要内容包括: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六个方面。

深圳市2013年出台《深圳市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把“法治化”纳入“三化一平台”的改革总体部署之中。在按照“三化一平台”部署推进一流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一方面要从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提升对法治化和一流法治政府建设的认识;另一方面要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用法治眼光审视发展问题,用法治思维规划发展路径,用法治手段破解发展难题,用法治规范保障发展成果,确立法治在城市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规范性、保障性作用,使之成为深圳最为显著、最为核心的竞争优势。只有如此,才有可能真正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推动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

积极发挥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的优势,积极探索建设立足于先行制度体系、具有较高城市治理水平的制度型宜居城市。一是继续探索协商立法,完善和优化立法程序,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程度。二是全力推进把改革创新转化为立法实践,从丰富的改革试验中合理选择确定立法品种,尤其在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市场体系、推进社会治理、建设生态文明等方面率先突破,构筑改革创新与立法保障之间的有机连通和紧密衔接,从而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框架体系,率先建设法治一流的制度型宜居城市。三是积极培育以法律服务业为重点的社会民间力量,为构建法治一流的制度型宜居城市培育法律服务力量和运行基础。

着力构建法治政府三大制度框架,为城市治理现代化打好坚实基础。一是按照一流法治城市的总体目标,参照国际先进城市的主要做法和具体经验,在“十三五”期初编制出台《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形成深圳法治工作的“五年规划”。二是认真梳理相关文件,汇总编制《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文件汇编》,形成明晰的“政府权责清单”,把政府权力纳入法治的严格约束之下,确保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规范要求,使法治政府建设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三是修订完善《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尽快把试行版本变为正式版本,切实发挥指标体系对于建设一流法治政府的引导作用。同时,积极稳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并将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条件成熟后加大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在政府绩效考核中的比重,切实推动深圳一流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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