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绪军 安盛天平山东分公司
浅议车险中的保险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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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或称保险欺诈。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保险法》中对保险欺诈在表述上仅做了狭义的概括。在实务操作中,涉及保险诈骗的行为远非仅有合同的相对方,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越来越多的与保险相关的人员也加入进来,犯罪形式也呈现多样化、产业化趋势。
(一)利益驱使
保险运行的基本原理是整合社会资源,从而达到风险分担、损失补偿的目的。然而保险对个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其交付的保险费是很小一部分,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可获得众人的帮助,最终可获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保险制度的这一运行机制特点被个别投保人恶意利用,图谋骗取保险金。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有300%的利润,就会有人铤而走险,敢冒上绞刑架的危险。事实也正如此,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从近代人身保险制度诞生的第一年起就发生了这类风险。
(二)经济环境
保险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并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险种的增多以及保险金额的不断提高,保险欺诈一旦得逞所产生的利益的诱惑力不啻更大。况且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的法制建设都还未能达到消除经济犯罪的地步,保险欺诈也基本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