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资化”看外资寿险公司股权限制

2014-02-13 08:48:56张琳玉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上海保险 2014年9期

张琳玉 张 娜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从“中资化”看外资寿险公司股权限制

张琳玉 张 娜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一、引言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我国作为成员国,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切实履行对外承诺和义务。截止到2004年年底,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法定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业务已不存在制度上的障碍。2012年,中美两国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中,更进一步明确,中国将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业务。交强险的开放无疑是中国保险市场向外资公司抛出了“橄榄枝”,这也是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举措。

伴随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欧美发达国家以及包括日本、韩国、新加坡在内的发达经济体的跨国保险集团陆续进入中国市场。截止到2012年年底,外资财产保险公司除中意财险采用合资形式外,基本上都是由母公司独立出资。而外资寿险公司在我国的制度框架下,只能采用合资形式。从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实践看,外资寿险公司基本都采用了中外资平分股权的形式,仅友邦一家获准采取独资形式。近年来,外资寿险公司股权频频异动,受到了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外资寿险公司“中资化”成为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将对此展开讨论,探讨外资寿险公司股权限制所引发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外资保险公司设立限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外资寿险公司需要采用合资形式,且合资公司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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