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上班途中还是无故旷工

2014-02-13 15:05:58杨维松丁红霞徐建军
劳动保护 2014年2期

杨维松 丁红霞 徐建军

2013年7月13日早上6时40分左右,江苏省溧阳市女工刘某从溧阳市星斗村家里,骑摩托车去某服饰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上班,在上兴镇团结水库附近,与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受伤,致脾脏破裂。

2013年7月26日,溧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与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3年9月28日,刘某向溧阳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以及自行记录的计件证明等证据。

服饰公司以“旷工”抗辩

溧阳市人社局当日受理后,向服饰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服饰公司向溧阳市人社局提交了考勤表并答辩称,刘某家住在服饰公司附近,而事故现场远离单位,故不属于上班正常路线;刘某无故旷工致其发生意外;刘某自发生事故前几天就未请假,擅自离岗旷工,按照单位的规定,其早已自动旷工离职,不属于服饰公司的员工,故发生交通事故与单位无关。

后溧阳市人社局对服饰公司的职工郑某、卢某、李某、石某及刘某本人进行了调查。郑某反映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几天请过假;李某反映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打过两次电话,要求帮她请假,交通事故发生后又接到刘某的电话,说她发生了交通事故。溧阳市人社局对刘某进行调查时,刘某称为了方便孩子上学,其在单位附近租了房子居住。平时孩子上课时就住在租的房子里,其余时间住在星斗村的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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