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地震灾区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有何筹划技巧

2014-03-02 07:10方洪明
财会通讯 2014年11期
关键词:应纳税额全额所得额

向地震灾区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有何筹划技巧

问:云南鲁甸发生的地震对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破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一时间,许多国人自发向灾区和有关部门捐款捐物。请问,向地震灾区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有何筹划技巧?

贵州读者 方洪明

答:为了鼓励公益、救济性捐赠,国家规定捐赠者可以将一部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抵免一部分税款,尤其是在个人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通过捐赠可以降低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减轻税负。对于捐赠者个人来说,只要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充分利用政策、调整捐赠限额,使得捐赠支出最大化,同时又尽量使得应纳税额控制在承受范围内,达到利国利民更利自己的目的。下面,笔者通过几个具体案例为大家提供几个窍门。

窍门一:全额扣除是首选目标

筹划捐赠个人所得税时,如果希望能将捐赠款项全部抵扣,就需要捐赠人选择合适的捐赠途径。我国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其目的是引导纳税人的捐赠方向,在这些方面更好地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同时纳税人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所带来的节税收益。

税法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具体是:(一)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含新建)的捐赠;(二)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含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三)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四)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五)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六)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赠;(七)向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的捐赠;(八)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九)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十)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十一)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十二)通过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十三)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十四)通过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十五)通过中国福利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十六)通过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及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案例一:王先生2013年5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800元,当月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外捐赠2000元。则捐赠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该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800-3500-2000)×3%=39(元)。

案例二:王先生2013年5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64000元,假设他不对外捐赠,其应纳税所得额=64000×(1-20%)=51200(元),由于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即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可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则王先生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64000×(1-20%)×40%-7000=13480(元);如果王先生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地震灾区捐赠1201元,由于其捐赠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其应纳税所得额=64000×(1-20%)-1201=49999(元),则王先生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64000×(1-20%)-1201]×30%-2000=12999.7(元),比筹划前节税480.3元(13480-12999.7),即实际上王先生只要多支出720.7元(1201-480.3),就可以获得捐赠1201元的好名声。

窍门二:限额扣除要区别对待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难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捐赠额,可以冲抵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这种无法全额抵扣的情况,捐赠者该如何选择呢?

一、单一所得:根据捐赠限额的多少,分次安排捐赠数额

案例三:柳女士2013年5月共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500元,当月对贫困地区捐赠捐赠1800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6500-3500)×30%=900元,其5月应纳税额=(6500-3500-900)×10%-105=105(元)。假设柳女士6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仍为6500元,则6月应纳税额为=(6500-3500)×10%-105=195(元)。5、6月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元(105+195)。

如果柳女士改变做法,5月捐赠900元,剩余900元改在6月捐赠。则按规定,柳女士其5月应纳税额=(6500-3500-900)×10%-105=105(元);6月应纳税额为:(6500-3500-900)×10%-105=105(元)。5、6月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0元(105+105)。由此可见,同样是捐赠1800元,重新安排捐赠额后,柳女士可以少缴税90元(300-210)。注意,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的规定,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缴纳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即当月不够扣除的部分可以在捐赠当年年内剩余月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多项所得:应尽量先用税率高的应税所得进行捐赠

案例四:孙先生2013年5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155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00元,稿酬所得4000元。孙先生准备向希望工程捐赠5000元。

方案一:全部用特许权使用费向希望工程捐赠5000元。则孙先生该月纳税情况如下:工薪应纳税额=(15500-3500)×25%-1005=1995(元);稿酬所得税额=(4000-800)×20%×(1-30%)=448(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前允许扣除捐赠额=10000×(1-20%)×30%=24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0×(1-20%)-2400]×20%=1120(元)。合计应纳税额=1995+448+1120=3563(元)。

方案二: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工薪所得扣除限额=(15500-3500)×30%=36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限额=10000×(1-20%)×30%=2400(元);稿酬所得扣除限额=(4000-800)×30%=960(元),扣除限额合计6960元。

方式一:特许权使用费捐赠2400元,工薪所得捐赠1640元,稿酬所得捐赠960元。那么:工薪所得应纳税额=(15500-3500-1640)×25%-1005=1585(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0×(1-20%)-2400]×20%=1120(元);稿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960)×20%×(1-30%)=313.6(元),应纳税额合计=1585+1120+313.6=3018.6(元)。

方式二:特许权使用费捐赠440元,工薪所得捐赠3600元,稿酬所得捐赠960元,那么:工薪所得应纳税额=(15500-3500-3600)×20%-555=1125(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0×(1-20%)-440]×20%=1512(元);稿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960)×20%×(1-30%)=313.6(元),应纳税额合计=1125+1512+313.6=2950.6(元)。

方式三:孙先生对5000元捐赠款进行精心筹划,根据各项应税所得的扣除限额分别按税率高低从三项所得中拿出相应数额进行捐赠。即特许权使用费捐赠2400元,工薪所得捐赠2600元,稿酬所得不捐赠。那么:工薪所得应纳税额=(15500-3500-2600)×25%-1005=1345(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0×(1-20%)-2400]×20%=1120(元);稿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20%×(1-30%)=448(元),应纳税额合计=1345+1120+448=2913(元)。

显而易见,方案二通过对捐赠额的适当划分,充分利用扣除限额,孙先生可比采用方案一至少可以少纳税544.4元(3563-3018.6)。而方案二中的方式三又均比方式一少缴税105.6元(3018.6-2913),比方式二少缴税37.6元(2950.6-2913),所以采用方案二中的方式三进行捐赠是最好的选择。

窍门三:享受政策须具备条件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捐赠支出,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首先,捐赠必须是公益、救济性质的。所谓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其次,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所得额30%且取得正式票据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此外,通过捐赠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必须是中国境内的。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以上扣除标准,纳税人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的,按实际发生的捐赠额扣除;实际捐赠额大于或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时,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同时,在筹划中要注意政策的时效性,如“对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这项优惠政策,文件规定是从2005年12月31日起执行。

案例五:张先生、刘先生2013年11月各获得10000元的劳务报酬,两人当月都向受台风“海燕”影响的我国广西灾区捐款2400元。其中张先生将24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灾区,而刘先生将钱直接寄往受灾地区,那么,两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分析:张先生捐赠的方式、额度都符合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法规规定〔扣除限额=10000×(1-20%)×30%=2400元〕,则这2400元,可在应税所得额中扣除。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0×(1-20%)-2400]×20%=1120(元),实际收入=10000-2400-1120=6480(元);刘先生捐赠的2400元虽然也是捐往受灾地区,但捐赠款没有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故其所捐赠的2400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则应纳税额=10000×(1-20%)×20%=1600(元),实际收入为=10000-2400-1600=6000(元)。因为刘先生捐赠的2400元不具备有关条件,而未能享受相应税前扣除政策,致使其在与张先生所得相同、对外捐赠数额相等情况下,实际收益却足足少了480元(6480-6000)。所以,利用税收政策筹划捐赠个人所得税,务必要关注各项前提条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节税收益。

窍门四:熟悉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指引

一、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扣除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在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特别规定:(一)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文明确规定,个人向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各个基金会捐赠,在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文件出台后,有些基金会已由社团法人改为非营利性法人,但仍将基金会视同社会团体。(二)个人直接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中心、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捐赠,在个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公益救济性捐赠全额扣除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0年开始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允许个人对一些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个别的也可以直接捐赠)的捐赠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在这里,主要针对其中的四个常见捐赠机构进行介绍:

(一)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第二条规定:捐赠给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捐赠给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红十字事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具体有以下十项:一是红十字会为开展救灾工作兴建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和救助活动。二是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开展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以及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三是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及表彰工作。四是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人道主义服务工作。五是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红十字会的人员培训、机关建设等。六是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开展的活动。七是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八是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九是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十是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红十字会办理的其他“红十字事业”。

(二)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三)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四)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赵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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