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媛
一、构建以“少捕慎捕”为原则的审查批捕工作机制
(一)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逮捕条件应从严把握,慎重适用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主观恶性、有无监护、是否具备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考量其社会危险性,以认定其是否有逮捕必要性,慎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的,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不大,不致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律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致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在审查批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如发现年龄证据缺失或者不充分,或者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基于相关证据对年龄证据提出异议等情况,可能影响案件认定的,在审查批捕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适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及时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