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海峡的法律地位

2014-03-05 21:18秦艳峰
世纪桥 2014年2期
关键词:马六甲海峡法律地位

秦艳峰

摘要:马六甲海峡是亚太各国的海上交通要道,海峡的安全和畅通无阻有利于亚太地区的和平与发展。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部分的内容分析马六甲海峡的法律地位,可以得知马六甲海峡的法律地位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美国积极推行RMSI计划(地区海上安全倡议)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利于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关键词:马六甲海峡;法律地位;RMSI计划

随着中国的发展,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多,不仅包括陆地资源,而且还包括海洋资源。许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际海峡如直布罗陀海峡、霍尔木兹海峡、曼德海峡、龙目海峡、马六甲海峡、新加坡海峡等,对于急需能源的中国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石油海峡”,而马六甲海峡更是中国的生命咽喉,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将给中国的能源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形成所谓“海峡困局”。这就要求我们熟练掌握国际海洋法知识,充分利用国际机制中有利于中国的部分,以国际通行规范开展活动,拓展利益空间。此外,海上能源通道涉及领海无害通过、群岛通过以及国际海峡的过境通行等具体概念的界定,相关国家长期以来特别关注这些问题。

一、马六甲海峡的法律地位

海峡(Straits),是指大陆与大陆之间,或大陆与岛屿之间、岛屿与岛屿之间连接两个海或洋的狭窄水道。全世界有上千个大小不同的海峡,其中用于航行的海峡约有130个,经常用于国际航行的主要海峡约有40多个。而世界公认的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的海峡只有10个,其中马六甲海峡是亚太各国的海上交通要道,位于印度洋北部、马来半岛和印度尼西亚的苏门答腊岛之间,是连接中国南海和安达曼海的一条狭长水道,因而,它与其南部的巽他海峡和望加锡海峡共同成为沟通太平洋与印度洋的重要通道,也是亚洲、非洲、欧洲、大洋洲之间相互往来的海上枢纽,交通位置十分重要,历来有“东方的直布罗陀”之称。

从法律关系上看,海峡可分为:

(一)内海海峡。是指在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所谓“领海基线以内”,是指内海水。例如我国的渤海海峡、琼州海峡即属于这一类型的海峡。

(二)领海海峡。是指海峡宽度不超过领海宽度的一倍(两边相加不超过24海里),而两岸都属于同一国家的领土,该海峡则是沿岸国的领海海峡(领狭)。若海峡两岸分属两个国家则该海峡属于这两个国家的领土,在没有特别条约另作规定的情况下,其疆界线应是通过海峡的中心航道,海峡的航行制度由沿岸国协议决定。

(三)非领海海峡。是指海峡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24海里)的海峡。 我国的台湾海峡即属于非领海海峡。

(四)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关于这个概念国际法上始终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在1958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16条第4款中提到该词,“在用于国际航行的、位于公海的一部分和另一部分之间,或公海与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上,不得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1](P.233)按这一条款规定,判断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取决于两个标准:(1)必须连接公海之一部分与另一部分或外国领海;(2)必须供国际航行之用。其特点是这种海峡处于国际航行的要道,它关系到一些国家利益并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而且尽管该海峡宽度不超过领海宽度的一倍,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或国际公约的规定,被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被叫做“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例如位于亚洲西部土耳其国家境内的达达尼尔海峡(又称黑海海峡),是黑海通往地中海的唯一通道,就属于这一类海峡;马六甲海峡、直布罗陀海峡、对马海峡等也属于此类海峡。

关于马六甲海峡的通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在印尼、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尚未独立之前,“荷兰和英国曾在该海峡实行3海里领海制度,包括军舰在内的一切船舶在这里都曾享有航行自由。”[2](P.35)1957年印尼从荷兰独立,1969年马来西亚从英国获得独立后都宣布其领海宽度为12海里,对于宽度超过6海里的狭义的马六甲海峡来说,该海峡已经成为印尼和马来西亚的“领峡”。1971年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三国发表联合公报,宣布“印尼共和国及马来西亚政府同意马六甲海峡及新加坡海峡并不是国际性海峡,但充分的承认它们用作国际性的航运应依从航行自由的原则”。[3](P.309)领海宽度规定为12海里以后,据美国的统计,“有116个海峡由于宽度不足24海里而处于海峡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之内。其中有30多个海峡经常用于国际航行,如马六甲海峡、曼德海峡、直布罗陀海峡等。”[4](P.330)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这类海峡的通行制度成了会议的争论焦点。苏、美等海峡利用国坚持认为这类海峡必须实行自由航行和飞越制度,并强调这一问题应与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一揽子解决。马来西亚、印尼和西班牙等海峡沿岸国主张实行领海无害通过制度,特别是军舰通过时要事先通知或经海峡沿岸国批准;但不少非海峡国出于本身航行利益的考虑,采取中立的态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方面规定海峡沿岸国对所属海峡行使主权和管辖权,有权制定管理海峡航行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又规定所有船舶和飞行器享有过境通行权,对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阻碍。所以要清楚马六甲海峡的法律地位,首先要澄清什么是“无害通过制度”、什么是“过境通行制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首先规定了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在第三部分第一节第34条中规定:1.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过制度,不应在其他方面影响构成这种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或影响海峡沿岸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其主权或管辖权。2.海峡沿岸国的主权或管辖权的行使受本部分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5](P.412)

二、事例分析(以RMSI计划为例)

2004年4月,驻亚太地区美军司令托马斯·法戈上将在美国会就国防部2005年预算作证时披露,美军方正在制订一项《区域海事安全计划》(即RMSI计划),[6]根据这项计划,美国将派海军陆战队和特种部队进驻马六甲海峡,搭乘高速舰艇巡逻海峡,以防止恐怖主义袭击,打击武器扩散、毒品走私和海盗等犯罪活动。马六甲海峡是美国多年来志在必得的一个战略要地。控制马六甲海峡可以达到以下一些目的: 第一,美国在马六甲海峡立足,将迫使俄罗斯海军打消重返越南北部湾基地的想法;第二,马六甲海峡毗邻中国,是中国的南大门和重要的能源供应航线,马六甲海峡又与台湾海峡、南中国海相距较近,而只要这两个问题不解决,就将永远成为中国崛起的“绊脚石”;第三,美军进驻马六甲海峡,将使印度海军难以向太平洋一侧发展;第四,美国在马六甲海峡屯兵,还将迫使日本不得不继续服从于美国。 美国向马六甲海峡派驻军队的企图,也是它全球军事战略调整和亚洲兵力重新部署的一部分。

但是,美国的算盘打起来并不如意。针对美国的意向,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政府明确表示,反对美国的派兵计划,反对美国染指马六甲海峡。印尼外交部发言人马蒂·纳塔莱加瓦说:“马六甲海峡的安全应该由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负责。因此,我们不接受任何与这一事实不相符的政策或措施。”[6] 2004年6月23日,印尼和马来西亚军方代表在巴厘岛达成协议,同意在马六甲海峡举行联合军事演习,以共同对付海盗和恐怖主义威胁,并确保经过海峡的任何外国舰队遵循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恰当的程序。印尼和马来西亚这一举动是对美国正在积极推销的RMSI(地区海上安全倡议)做出的一个实质性的反应。

1982年公约第34条第一点明确规定: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过制度,不应在其他方面影响构成这种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或影响海峡沿岸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其主权或管辖权。美国的RMSI计划显然违背了这一条。在马六甲海峡,除“通过”这一行为之外的任何活动都必须在得到沿岸国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实行。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8条,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1](P.271)而美国的RMSI计划超出了海峡过境通行权的范围,将侵犯沿岸国主权,显然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符。

在海盗盛行、潜在恐怖袭击威胁存在的情况下,马六甲海峡的安全客观上需要国际合作。维护国际海峡安全必须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海峡沿岸国的权利,严格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才能切实保障国际海峡的通行自由。

参考文献:

[1]胡正良,朱建新.国际海事条约汇编(第五卷)[M].大 连: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4.

[2]日本国际法学会编.国际法辞典[M].北京:世界知识 出版社,1985.

[3]国家海洋局政策研究室.国际海域划界条约集[M]. 北京:海洋出版社,1989.

[4]Robin Churchill and Myron Nordquist,New Directions

in The Law of The Sea[M].(Documents-VolumeIV),

Ocean Publications,INC,Dobbs Ferry,New York,1975.

[5]中国国际法学会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M]. 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3.

[6]www.xinhuanet.com 2004-06-03.

[责任编辑:胡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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