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视角下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行为选择

2014-03-09 05:19
江汉论坛 2014年12期
关键词:信任儿童情感

张 明

一、问题的提出

1.留守儿童社会支持研究

有关社会支持的研究,国外最先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精神病学,国内始于20世纪80年代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研究。就留守儿童而言,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进行了描述性研究,研究范围涉及不同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及利用,社会支持对留守儿童心理、行为及适应性的影响,社会支持模式及社会支持网络 (体系)的构建,等等。

按不同标准,社会支持可分为正式支持与非正式支持,工具支持、情感支持与交往支持等。①学界普遍认为留守儿童在生活、学习、安全等诸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易于产生心理及行为问题,并且这些问题仅靠家庭或学校的单方力量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因此,作为个体逆境中的保护性因子,社会支持网络的建立与完善显得尤为必要。良好的社会支持不仅能缓解留守儿童抑郁、孤独等情绪反应,提升幸福感、快乐感与心理弹性,从而保护其身心健康,还可减少问题行为的产生,促进儿童采取积极的方式解决问题。

然而,留守儿童社会支持网络的功能发挥不均衡,存在社会支持资源多元与效用有限,先赋性因素占主导而后生性支持系统薄弱等问题。因此,如何充分发挥留守儿童社会支持网络的效用,成为人们亟需考虑的问题。部分学者研究发现,留守儿童既是社会支持的对象,又是社会支持网络的参与者,其对社会支持的利用存在性别、年龄、心理弹性等个体差异②,而这种主动参与意识和行为同时也影响着社会支持网络功能的发挥。这是因为,“社会支持源的存在仅是一种潜在的支持,而积极求助行为不仅可以使潜在的帮助变成现实的社会支持,而且对帮助的满意程度还将影响他们以后的求助行为”③。这为完善社会支持网络的功能提供了新思路,但相关研究只是对该现象进行了总体描述,未深入探讨留守儿童决定是否求助以及选择不同支持源的依据或原因。

2.信任概念的引入

社会支持不仅是一种源自外界的帮助和扶持,也涉及提供者和接受者的互动关系④。既然是一种互动关系,那么,从双方的信任关系着手探讨不同信任程度下留守儿童的行为选择,或许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其在社会支持体系中的自主性。

关于信任的内涵,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领域的学者给予了不同的解释。它既是一种对他人和社会的预期⑤和对他人未来可能行动的赌注⑥,也是降低环境与社会系统复杂性的简化机制⑦和有助于社会经济繁荣与发展的社会资本⑧。在本文中,留守儿童的信任被界定为对社会他人行为的一种社会期望与心理预判,有助于儿童适应复杂的社会环境与消除人际互动中的不确定性,留守儿童也将据此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寻求社会支持以及向谁求助。

除特殊说明外,本文所用数据源于笔者2013年参加的湖北省农村留守儿童调研。该调研的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区务工,自己留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地区,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的6—18岁以下儿童。调研采取问卷调查与个案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共回收有效问卷1196份。

二、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二元分类法下留守儿童的行为选择

卢曼从结构功能主义视角出发,将信任分为以互动中建立的情感联系为基础的人际信任和以规范制度、法律法规为基础的系统信任。⑨巴伯尔将信任分为 “对人的一般性信任,胜任人际关系及社会制度角色的技能信任,及对被托付的责任及义务之彻底承担的信任”,并提出了 “合理的不信任”这一概念。⑩在这些研究中,对中国社会的信任研究影响最广的是 “特殊信任”与 “普遍信任”的提出。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最先用 “特殊主义”、“普遍主义”区分社会关系,并认为传统中国社会是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韦伯将信任分为以血缘性社区为基础的特殊信任与以信仰共同体为基础的普遍信任,提出中国人的信任是以私人关系、家族和准家族关系为基础的特殊信任,并且很难被普遍化。福山则着眼于经济繁荣与信任文化的关系,以信任是否超越血亲关系为标准将社会分为高信任社会与低信任社会,中国社会被其列入后者。这三位学者都从中西方比较的角度探讨了中国社会的信任问题,且都将中国社会归入低信任度的一类。

国内部分学者结合费孝通 “差序格局”的概念,认同中国乡村关系结构具有特殊主义倾向,并承认 “差序格局”在其中的影响作用。如林聚任认为,村民认同自己对亲属有帮助义务、责任,而对于他人表现出一定的排外倾向;在社会交往中,行为因是否存在信任关系而不同。郑也夫提出传统中国人的信任是依靠血缘共同体的家族优势和宗族优势而形成、维持的特殊信任,对他人表现为普遍不信任。通过人际信任量表 (ITS)对留守儿童的有关实证调查表明,该群体人际信任表现出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的差异,并且其普遍信任低于特殊信任。

1.特殊信任下留守儿童的“类别化”求助行为选择

留守儿童的特殊信任在社会支持行为选择上表现为 “类别化”求助行为倾向,这既是外部环境影响的结果,也与个人选择有关。一方面,传统乡村社会以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为基础,为留守儿童在实际生活中构建起 “差序格局”式的社会照顾网络。具体而言,留守儿童与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间表现为以义务、感情为基础的天然信任关系:亲友感到对留守儿童有照顾义务,儿童认为亲友是自己值得信任的求助对象。乡邻则是这一照顾网络的重要补充:在乡规民约的约束下,在留守儿童遇到困难时,他们会基于 “道义”给予帮助和照顾。这是一种留守儿童与乡邻之间彼此家庭基于地缘关系而形成的相对稳定、长期的 “还—报”式人际关系行为模式。对于帮助者而言,这不过是 “在已经建立个别关系的两个个人或两个家庭之间,一本由来已久的社会收支上加上一笔”,留守儿童也从过去的经验中感受到,乡邻是能为其提供帮助的对象。 “远亲不如近邻”、 “守望相助”等俗语以及现在和谐社区建设中对 “人际关系融洽”的提倡都是这种地缘性社会互助行为的体现与发展。

另一方面,留守儿童在日常交往中倾向于与家庭背景相近 (即同为留守家庭)的同学建立朋友关系,并向其寻求帮助。祖克尔分析了三种信任产生机制,即由声誉产生信任,由社会相似性产生信任,由法制、社会规章制度产生信任。留守儿童小群体的形成即是其基于社会相似性产生的特殊信任及其行为表现。他们在生活中更愿意向群体内成员吐露心声,征求意见。在留守儿童调查中,47.6%的被调查对象表示愿意与朋友说心里话,其次是父母 (40.3%)。同时,对社会支持源的心理距离排序发现,虽然朋友是留守儿童首选的交谈对象,但在亲密程度上,父母与临时监护人被排在第一、二位,其后才是同学。

这种 “类别化”求助行为的结果是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网络以血亲为主,辅以同辈群体。当遇到问题时,他们更愿意首先寻求亲人的帮助;在父母缺位的情况下,同辈群体是其主要的求助对象。同时,三类支持源各有分工:临时监护人主要承担日常照顾及部分情感支持职责,外出父母为孩子提供经济支持,同辈群体主要为情感交流和困难协商者。

2.普遍信任下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及其行为选择

当今乡村关系虽然依旧带有 “差序格局”的特点,但和过去相比已有所不同:情感、义务、守信等乡村 “道义”面临个人利益的考验, “利益成为差序格局中影响人际关系亲疏的重要因素”;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移造成的社会网络断裂削弱了社区照顾网络的力量,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形成的空心村问题更是使传统乡村资源不断萎缩;部分家庭重心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动摇了基于地缘关系的人际关系互助模式。留守儿童 “类别化”的求助行为已不能完全满足其需要。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留守儿童的关注日益加大,并为改善其生活作出了积极努力。社会组织特别是NGO的介入和发展成为增强农村社区支持功能的有效力量。通过发动志愿者力量开展的社会项目能够有效实现留守儿童生活质量改善、素质拓展、心理咨询与危机介入,从而提升整个社区对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能力。留守儿童社会支持网络的总体变化趋势表现为从以家族为主的社区照顾网络逐渐转变为以社会公共服务为主的社会支持体系。

上述外部环境的变化使留守儿童的行为选择更多地带有了普遍信任的色彩。留守儿童社会支持源多元化,老师、社工、志愿者成为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流后农村社会支持网络力量的重要补充。调研显示,在师生双方信任程度高的情况下,老师排在同学之前,留守儿童更愿意主动求助老师,特别是在寄宿制学校的低年级阶段,老师成为留守儿童重要的父母替代角色,发挥了父母情感支持的替代功能。马良对温州市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的实证研究同样表明,留守儿童对社工、志愿者等现代社会支持网络表现出开放和接纳的心态:14.9%的留守儿童 “积极参加”假期内社区 (村)组织的各类公益性活动; “想参加但不知道”的占48.4%,两者合计达63.3%。同时,留守儿童在遇到困难时形成了自己特殊的社会信任 “差序格局”: “110”公信力最强,其次是老师、邻居和亲戚、留守儿童自己、同辈群体,父母与社区干部被排在最后 (见表1)。这与通常认知的留守儿童 “类别化”的求助行为相比已有所变化。在该求助模式中,警察、老师这些无血缘关系的一般社会成员成为其遇到困难时的首选求助对象。

表1 留守儿童遇到困难时的行为选择

表1 留守儿童遇到困难时的行为选择

行为选择 百分比“110”报警 29.9向老师求助 13.9向邻居、亲戚求助 13.7自己想办法解决 13.5请同学、朋友帮忙 12.1打电话向父母求助 8.9向社区干部求助 8.0

三、特殊化、普遍化或情景化:留守儿童的信任类型与行为模式

1.特殊信任—普遍信任二元分类法的局限

将留守儿童信任类别分为普遍信任与特殊信任并以此探讨其社会支持行为选择,也许是最符合其所处乡村文化环境的分类方法,也与留守儿童社会支持体系中先赋性因素占主导的特点相符,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具体情景下,留守儿童同样对老师、社会爱心人士等所谓的 “外人”持信任态度,并将其作为求助对象之一。从这一角度看,中国似乎并非如韦伯、福山等人所说的是一个低信任社会。英格哈特1990年、1996年开展的 “世界价值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超过50%的中国人相信大多数人值得信任,中国属于高信任度的人际信任社会。留守儿童社会支持源选择的多样化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普遍信任与特殊信任同时存在于留守儿童身上,并影响了其行为选择。我们怎么看待这一现象呢?

杨音宜在研究中国社会关系分类时,提出了“自己人∕外人”分类法,认为 “自己人”与 “外人”的边界并不是僵硬的,而是具有伸缩性与通透性特点,即两者依据不同情景可相互转化,且作为这种亲疏关系中心点的 “我们”概念具有 “情境化”属性。翟学伟则在讨论中国社会关系是特殊主义还是普遍主义时注重中国传统社会文化对国人思维的影响,提出了 “连续统”概念,即 “在两极间存在一种过渡性,这种过渡使两极间的差异和对立变得模糊,凸现了彼此间相通、相容的可能”,“国人试图寻求两事物间融合、转化的可能, ‘差异’不是对立而是各有侧重”。在这种思维模式下,对于多数国人来说,特殊信任或普遍信任、“自己人”或 “外人”间不是非此即彼的绝对对立,而是存在相互融合、共生一体的可能,以何为重取决于所处的情景。这是特殊信任行为与普遍信任行为不仅能共存于留守儿童身上,而且还能相互转化的文化原因,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表明该二分法在分析留守儿童社会支持行为选择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具体而言,依据特殊主义—普遍主义二分法,留守儿童与求助对象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以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等无选择性的先赋性因素为基础的信任关系和以具有可选择性的后生性因素为基础的信任关系。前者涉及的社会支持主体包括父母、临时监护人、亲属、乡邻,后者涉及的社会支持主体包括朋友、老师、社会志愿者、爱心人士、社区工作人员等,留守儿童与其关系的建立、发展或中断可依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综观留守儿童对社会支持源的行为选择,其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行为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与中断的,而是存在过渡转化的可能性与中间地带;在不同社会情景下,他们对同一支持源也可能采取求助或不求助两种行为选择。二分对立的划分方法相对简单,难以说明留守儿童在社会支持体系中的自主性。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此基础上增添新维度对其信任行为模式进行细分与探讨。

2.情景化:四元分类法下留守儿童的求助行为

黄光国依据情感性成分和工具性成分,将人际关系分为情感性关系、混合性关系和工具性关系。杨中芳、彭泗清提出以义务为基础的人际信任模式,依据人际关系中的既定成分、工具成分、感情成分将其分为三类。列维斯和维加尔特用认知—理性与感情—非理性两个维度来分类讨论各种不同信任类型,探讨社会关系中的理性因素与情感因素对信任类型的影响。麦克阿利斯特将人际信任区分为认知型信任和情感型信任。综上所述,在信任分类的维度选择上,学者们不同程度地注意到了人际关系中情感因素与理性因素对信任关系和行为的影响。这同样体现在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行为选择倾向上。在留守儿童多种社会支持主体中,临时监护人主要承担日常照顾及情感支持职责,外出父母为孩子提供经济支持,同辈群体、老师、社会爱心人士为其提供部分情感支持和工具性支持。儿童在选择向谁求助问题上视具体情景而定,同时受情感与理性两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留守儿童信任分类的维度选择上,除先赋性—后生性关系性质这一因素外,笔者试着引入情感—理智这一维度,即考虑留守儿童与社会支持主体互动时是否存在情感介入,并从留守儿童观察视角出发,分析其眼中的不同信任类别及行为模式。在同等关系性质的前提下,情感介入下的留守儿童主要考虑的是双方心理距离远近、亲密程度与熟悉度;在互动过程以理性思考为主的情况下,影响留守儿童求助行为的主要因素是求助的可得性、成功率、难易程度、获助程度与效果等理性因素。其信任类别因不同信任程度可细化为四大类:天然信任、 “自己人”信任、乡村道义信任、权威信任。 (见图1)

图1 留守儿童的信任类别

在天然信任模式下,留守儿童与助人方之间为以血缘关系、拟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先赋性关系,且双方交往带有强烈的情感性。最典型的求助对象为父母、临时监护人、直系亲属。在留守儿童看来,自己与他们之间是一种天然情感联结所形成的信任关系,从而也不需要任何事实来证明其可靠性与可依赖性。儿童通过家庭 (家族)内部支持体系的运转来实现自身需求的满足,彼此间行为互动以需求满足为目的。这种需求满足包括物质照顾、精神寄托等不同方面。尽管一些研究表明,由于家长缺位导致的父母榜样作用削弱、亲子关系疏离等家庭社会化问题减弱了留守儿童家庭的社会支持功能,其家庭支持存在情感支持空缺、学习辅导乏力、教育模式有待优化等不足,但对于许多留守儿童而言,血缘关系所带来的情感联结依然在他们心中占有重要地位,父母、兄弟姐妹、爷爷奶奶等是最值得他们信任的人,与其心理距离最近。留守儿童向其求助无须考虑行为的社会风险与成本,是基于情感、义务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自助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特殊信任下的行为方式类似,但不同点在于留守儿童不向其求助却带有情感、理性双重成分的考虑。在调研中,留守儿童表现出自强独立、懂事的一面,如希望学习好,给父母争光 (85.6%),希望父母在外平安、健康 (88.2%)。他们在电话联系中报喜不报忧或问题简单化的行为,一方面是怕父母担心,另一方面也是基于现实的考虑,即父母的空间缺位使他们爱莫能助,并不能及时给予帮助。

与此相对的权威信任则以后生性关系和理智介入为主。留守儿童与求助方之间关系的建立、中断与发展具有自我选择性,双方行为遵循理性和社会法规所规范的角色权利、义务准则;影响留守儿童是否向其求助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儿童针对具体情景的理性思考,即中国人常说的情、理、法中的世理、国法;其信任具有选择性和情景性。如在遇到危险时打 “110”报警求助,依据的是对警察这一身份及其社会行为规范的信任,这也是学校、社会法制宣传教育和安全教育的结果。儿童求助于社区干部也是如此,是对社会服务网络和社会帮扶系统的信任。遇到学习困难时希望得到老师的帮助,部分原因也是对老师专业知识的信任,是情感、现实两相权衡下理性思考的结果。留守儿童对这些外部社会支持系统的求助更多是因为信任其身份所代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专业技术、技能,相信他们能够解决自己所遇到的问题,是理性思考的结果,而这些社会支持源为留守儿童提供的主要为认知、物质层面的支持。

相较于前两种信任模式, “自己人”信任与乡村道义信任处于中间地带,具有混合性。 “道义”即道德义理,是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在乡村道义信任模式下,双方关系为无选择性的地缘关系,遵循互惠原则;乡规民约与人情法则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促使求—助行为得以顺利完成的主要因素。留守儿童认为对方基于乡情和两个家庭 (家族)间的交情,有提供帮助的道德义务,而人情法则保证了求助行为的可得性和成功性。两个家庭 (家族)间的互惠性行为表现为乡亲出于乡情认为自己有提供帮助的 “道义”,从而使留守儿童家庭欠下了自己的人情,或偿还了自己以前的人情债。在这一报一还的过程中,两个家族间的多次、重复的互惠性社会交往行为得以延续,彼此交情不断加深,最终互动中的情感因素成分占主导,双方通过拟血缘关系的方式使下一辈的求助行为从乡村道义信任行为模式转为天然信任行为模式。

“自己人”信任的产生条件与乡村道义信任相反,互动双方交往富有情感色彩,彼此关系为具有选择性的后生性关系。在这种模式下,留守儿童求助的是他们认为值得相信的 “自己人”,包括被纳入 “自己人”范畴的同学、老师、社会志愿者、义工等社会爱心人士。该信任模式与权威信任模式的相同之处在于互动双方之间均为后生性关系,不同点是情感和理性因素哪个在互动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以及是否将对方纳入 “自己人”范畴。杨音宜在提出 “情境化”的 “我们”概念及其形成机制、范围的同时,指出了不同情境下的个体如何将他人转化为 “自己人”。这种转化机制同样适用于留守儿童权威信任与 “自己人”信任行为模式的转化。在 “关系化”的 “我们”概念中, “自己人”与“外人”的划分不仅取决于先赋性因素,更需要考虑交往性因素的存在,即助人者通过情感互动拉近与留守儿童的心理距离,从而成为儿童心中的 “自己人”,并形成相应的 “自己人”信任行为模式。卢曼也指出,熟悉度是影响人际互动中信任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在交往过程中,互动双方从陌生到熟悉,再到产生信任, “以心换心,以情换情”的交往原则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老师为例,对留守儿童社会支持源的心理距离排序显示出老师的位置在留守儿童心中的游移性,是否将老师视为 “自己人”决定了不同的求助心理与行为。从师生间的依恋关系看,孩子年龄越小,越易对老师形成依恋心理,而依恋关系正是信任关系产生的基础。特别是在寄宿制学校的低年级阶段,老师成为留守儿童重要的父母替代角色,儿童愿意主动向老师寻求各种帮助和支持。与此相对的是,一些走读学校的初三学生及高中学生并未将老师纳入 “自己人”范围,在行为上表现为被动等待老师帮助,并且不愿意与老师谈及家庭、父母关系、同学关系等学习问题之外的内容。

“爱心妈妈”、 “代理家长”、 “阳光家园” 等社工服务站的社工与留守儿童的互动与此类似。接触初期,留守儿童被动接受物质帮助的成分居多,然而随着交往次数的增多,留守儿童从多次求助经验中发现对方真心待己,自己的求助行为有用且能取得实效,模式化交往方式被赋予越来越多的情感色彩,助人者逐渐从 “外人”变成留守儿童心中的“自己人”。可以认为,伴随互动中情感因素的增加,留守儿童将求助者纳入 “自己人”范畴,彼此行为模式从权威信任模式转化为 “自己人”信任模式。社工、志愿者等在拉近与留守儿童心理距离的同时,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留守儿童提供了技能、交往、辅导等不同层面的需求满足,而儿童也愿意接受他们的帮助。

四、总结

农村传统社会照顾网络的式微和社会组织的发展 (特别是 NGO的介入),使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网络总体呈现出从以家族为主的社区照顾网络逐渐转变为以社会公共服务为主的社会支持体系。同时,留守儿童在社会支持体系中并非被动接受者,其行为选择具有自主性。信任是影响留守儿童选择不同社会支持源的重要因素,不同信任模式下的留守儿童存在社会支持行为选择差异。

特殊信任—普遍信任的二元划分法在解释留守儿童社会支持行为选择时略显不足,需要在关系形成基础是先赋性或后生性因素的基础上,引入情感—理智维度对其信任模式及其求助行为进行细致划分与说明。依据不同信任程度,其信任类别可细化为天然信任、 “自己人”信任、乡村道义信任、权威信任四大类。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行为选择实际上是不同社会情景下情感与理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互动过程中理性思维占主导的情况下,求助的可得性、成功率、难易程度、获助程度与效果等理性因素是影响留守儿童求助行为的主要因素;社会支持主体主要为留守儿童提供物质、认知层面的支持。在情感因素为主的求—助关系中,留守儿童主要考虑的是双方心理距离远近、亲密程度与熟悉度;社会支持主体为留守儿童不仅提供工具性帮助,还提供精神、交往层面的支持,其支持更为全面与丰富,效果也更好。

注释:

① 马特·G·M·范德普尔:《个人支持网的概述》,肖鸿译,《国外社会学》1994年第4期。

② 李志凯:《留守儿童心理弹性与社会支持的关系研究》,《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9年第4期;段玉香:《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持状况及其与应付方式的关系研究》,《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8年第4期;许松芽:《留守儿童心理弹性与社会支持关系的调查研究》,《集美大学学报》2011年第7期。

③ 刘广珠:《理工科大学生心理健康与社会支持关系的研究》,《心理学动态》1996年第1期。

④ 张克云、叶敬忠:《社会支持理论视角下的留守儿童干预措施评价》,《青年探索》2010年第2期。

⑤B.Barber,TheLogicandLimitsofTrust,New Brunswick,NJ:RutgersUniversityPress,1983,p.9.

⑥ 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程胜利译,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33页。

⑧ 费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7—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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