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HIV/AIDS人员就医权与医疗机构经营权之矛盾及解决对策

2014-03-11 00:55李艳霞
医学与法学 2014年4期
关键词:定点医院感染者艾滋病

李艳霞

◆探索与争鸣

浅析HIV/AIDS人员就医权与医疗机构经营权之矛盾及解决对策

李艳霞

保障HIV/AIDS人员的就医权具有法律依据。HIV/AIDS人员的就医权与医疗机构的经营权冲突,主要表现为医疗机构对之拒绝收治和医护人员对其予以差别对待;而两权冲突的原因包括医院利益的驱使、职业暴露的担忧、艾滋病职业防护知识的匮乏、医院现有条件的限制以及相关法律后续性惩罚措施的缺乏等,化解这一冲突应通过加强医疗机构的体制改革、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防护意识、加强定点医院能力建设、落实首诊负责制等措施来实现。

艾滋病;就医权;经营权;矛盾

2011年5月21日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等机构发布的《中国艾滋病感染者就医歧视现状及其应对策略研究》,提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我国综合医院推诿、拒绝收治艾滋病感染者的现象非常普遍。来自医疗系统的歧视,比艾滋病病毒所带来的危害更大,更威胁生命。本文试图从分析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HIV/AIDS人员”)就医权的立法依据入手,解析当前医疗机构的逐利性趋势,继而探究HIV/AIDS人员就医权与医疗机构经营权两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分析其原因,并试图提出化解冲突的路径。

一、保障HIV/AIDS人员就医权的法律依据

HIV/AIDS人员的就医权获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积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可见,HIV/AIDS人员应享有就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等应予以关心和帮助,并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不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亦有相似规定;其第五十二条还规定,我国的医疗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人或者疑似艾滋病病人提供现场救援、医疗救护和接诊治疗服务,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还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其第六章第五十五条亦明确规定了对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行为的罚则。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也有类似规定。此外,卫生部单独通过了许多保障HIV/AIDS人员就医权的部门规章。

二、就医权与医疗机构经营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医疗机构拒绝收治HIV/AIDS人员

一项由国家疾病控制中心和联合国世界劳工组织共同发布的调查报告呈现出了一则惊人的数据——艾滋病感染者在综合医院进行非急症手术的拒绝率是100%。[1]医疗机构对HIV/AIDS人员的歧视主要表现在拒绝收治、拒绝让其使用某些仪器设备、不考虑其健康状况、强行转诊或隔离感染者等。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识别HIV/AIDS相关歧视草案》指出可能在HIV/AIDS相关歧视的几个关键领域中,我国卫生保健领域位居榜首。研究还发现,该草案所列出的种种歧视行为在我国现今的卫生保健领域中全然可见,[2]例如,47.8%的医务人员认为HIV/AIDS患者不能在普通医院做手术,而教育后也只下降到40.9%;[3]而且,非定点医院对于HIV/AIDS人员的接受度较低,歧视严重,常常以非定点医院为借口,不提供定点医院所无法提供的医疗服务,以致贻误病情,对病人的身体造成很大的损害;许多HIV/AIDS人员四处求医却屡遭碰壁,鉴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干预医院被迫才收治,但多会草草诊视,或会治疗HIV/AIDS人员的常见病而让其付出数倍于同类疾病普通病友的治疗成本,或干脆对之无人过问。[4]

(二)医护人员差别对待HIV/AIDS人员

实践中,医护人员对HIV/AIDS人员的差别对待,主要包括延期治疗、服务质量较低、收费较高以及对感染者态度、语言上的差别对待等。200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高达91.9%的护士担心护理艾滋病感染者会使自己感染艾滋病;64%的医生相信他们有权利决定是否为艾滋病感染者实施治疗;50%的医生和护士表示拒绝照顾艾滋病感染者并不是不道德的。[5]2010年一项针对湖南省343名准医护人员开展的调查显示,高达83.4%的受访者认为艾滋病感染者只能在传染病医院就医,只有35.6%的人愿意为感染者进行手外伤包扎;57.8%的医生认为,为保护其他病人的安全,做检查时应把HIV/AIDS人员放于最后;只有22.7%的医生认为,在AIDS病人就诊时医生匆忙处理是歧视;63.7%的人认为医生可以将病人感染HIV的情况告诉其他科室同事。[6]对50名医务人员进行的访谈表明,其中11人表示不愿意担任治疗AIDS病人工作;45人认为艾滋病定点医院管理AIDS病人比综合医院更好;40人同意医疗机构应该接受艾滋病病人住院,但全体认为要单独诊治;28人仍同意艾滋病病人所用过的物品如被单、床罩等物品应予烧毁,为艾滋病病人量血压应该戴上双层手套。[7]

三、就医权与医疗机构经营权冲突的原因分析

医院拒绝收治艾滋病感染者主要原因是担心经济利益受损或害怕医源性感染和医院内感染,[8]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业暴露的担忧

随着我国艾滋病疫情的日益严峻,医务人员在护理、诊疗HIV/AIDS人员的过程中发生职业暴露的事件随之增多。2013年在北京市和甘肃省的三甲综合医院的调查表明,在324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中,77.5%发生过职业暴露,27.5%认为对艾滋病病人进行常规检查有风险;如果知道病人是艾滋病感染者,43.8%会避免与其接触;如果在手术前知道病人感染艾滋病,41.0%认为会放弃手术。[9]面对艾滋病病人时,医务人员会通过不接触或拒绝为其手术等方式保护自己。另据资料显示,医院各个科室均有可能发生职业暴露,但尤以艾滋病科发生率最高。艾滋病患者静脉穿刺较为困难,而护士每天要给HIV/ AIDS人员进行各种操作,故时常与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密切接触,所以是发生HIV/AIDS职业暴露的高危人群。[10]职业暴露给医护人员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当前,职业暴露感染HIV/AIDS在我国尚不属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范畴,没有建立赔偿、补偿或补救的法律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HIV/AIDS人员手术屡遭拒绝,与其说是遭遇就医歧视,不如说是医护人员对手术中可能出现的职业暴露存在风险的担忧与恐惧。

(二)艾滋病职业防护知识的匮乏

医护人员缺乏相关职业防护知识是导致对HIV/AIDS就医歧视的重要原因。医护人员缺乏对HIV/AIDS阻断效果的了解和从社会、文化、心理角度对HIV/AIDS的全面认识。2013年一项针对三甲医务人员的调查表明,324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中,49.1%不知道职业暴露后如何处理,50.3%不知道艾滋病职业暴露后预防服药时间,70.4%没有参加过标准防护培训。[11]北京市开展的一项针对1292名医护人员的调查显示,只有39.7%接受过艾滋病知识相关培训,高达42.35%的医护人员报告其所在医院从未组织过职业安全培训;三级医院有相关培训的比例更低,只有24.7%。[12]中国政协新闻网2013年3月10日报道: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显示,2011年全国的艾滋病职业暴露总人数为1043人,其中来自医疗机构直接因为医疗操作暴露的为700多人,但通过及时用药,无一例感染。职业防护知识、技能的缺乏导致医务人员只能通过拒绝提供医疗服务、过度防护等歧视行为来保护自己。

(三)艾滋病定点医院条件的限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教授认为,造成HIV/AIDS人员就医难这一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各地艾滋病定点医院一般都是艾滋病专科医院,没有软件和硬件条件提供其他医疗服务,所以某些难度较大的骨折、胸科或肝胆手术等难以在艾滋病定点医院内治疗,只能转到综合医院进行治疗。但现实事例不断表明,非艾滋病定点医院一般不接收HIV/AIDS人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张丽坪等人的调研也显示:定点医院在艾滋病治疗方面存在一定优势,而且没有歧视态度;但定点医院一般距离较远,且科室不全,疾病治疗水平不高,由于设备和人员的局限性,对于许多手术并不擅长。而在综合医院这种情况有所改善,但综合医院歧视情况严重,绝大多数不愿收治艾滋病患者。[13]总之,艾滋病定点医院现有条件的限制导致了实践中HIV/AIDS人员被拒收、差别对待现象越加明显。

(四)相关法律后续性惩罚措施的匮乏

一方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及其家属……就医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能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2004年生效的《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应当“及时、有效地做好艾滋病患者救治工作”。另一方面,从医院管理角度,在2010年修订生效的《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中,“医院依法维护病人权利的制度”部分指出:“病人享受平等医疗权,凡病人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但如此多的法律、法规、制度都难以约束医院和医护人员的行为,HIV/AIDS人员亟需治疗,却被迫强制转入技术设备条件更低的定点医院,其就医权难以得到保障。歧视事件虽频频发生,但迄今为止,全国没有任何一家医院因为推诿、拒绝收治HIV/ AIDS人员而受到任何处理。法律所规定的医院和医务人员种种禁止行为因为没有后续的追责制度和惩罚性措施而难以落实,成为一纸空文。

四、就医权与医疗机构经营权矛盾的解决对策

在HIV/AIDS人员的就医权与医疗机构的经营权两权冲突间我们应该毫不迟疑地选择前者,坚决反对侵犯就医权的行为。要化解这一冲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强医疗机构的体制改革,实现公益性

要实现医疗机构公益性的转变,必须加大政府投入力度。通过增加财政投入以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和医院发展及医务人员的经费,规范公立医院服务项目,调整服务价格,最终实现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并力图实现公立医院对私立医院和中外合资、合作医院的引导作用,保障医务人员合理的劳务工资收入,以使医务人员免除后顾之忧,全身心为患者服务。医疗机构的公益性改革已是众望所归。2012年7月1日起,北京市和广东省深圳市开始试水医药分开改革,目的即在让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医药分开改革后,医院利益机制发生变化,改革后的各个医院根据自身特点改变运营机制及管理机制,把工作重点放在如何让患者满意并遏制医务人员过度用药等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一局部改革欲向全国推广,并取得良好效果,还需要许多配套措施,如财政补偿制度、医院支出结构的支持和配合,这样才能促进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回归,最终促进医药卫生行业健康发展。

(二)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防护意识,完善相关保障

从发现第一例AIDS病例以来,人们对于它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无知到了解的过程。在知识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虽然对艾滋病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对艾滋病的歧视。[14]在社会大众中,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防护意识尤为关键。其一,强化职业安全教育,提高防护意识。建立正规的艾滋病职业防护培训制度,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强化职业暴露后自身防护的措施。其二,应用先进的医疗设备,减少职业暴露危险。改善各项医疗设备与防护设施,使用安全性能好的医疗器具,并定期检查和维修。其三,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规范操作流程。资料显示,针刺伤暴露感染HIV的风险为0.3%,黏膜暴露感染HIV的风险约0. 09%。[15]其四,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和咨询。为暴露者安排带薪休假时间,对其予以细致的心理疏导,使其在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后能够保持心理、情绪上的稳定。其五,完善职业暴露后应急处理措施。严格适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制度》对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的紧急处理规定。其六,建立职业暴露的救助制度。应当将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明确以工伤相关制度对待,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三)强化定点医院能力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一方面,在加强定点医院设备、技术等硬件能力建设的同时,对其医护人员进行艾滋病相关知识、医学伦理学、社会、文化和心理学、法律等多层面的培训,使其能掌握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机会性感染治疗及母婴阻断等方面的知识,提高防护意识,把握职业暴露后预防措施,熟练地向HIV/AIDS人员提供艾滋病抗体检测、咨询、关怀及医疗服务。另一方面,将这类宣传培训逐步扩大到定点医院的其他科室以及综合医院和其他专科医院,包括民营医院中。充分利用现代化工具,逐步推广艾滋病的相关宣传,并注重艾滋病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对于患者权益的认识。我国许多省份已作了大量尝试,取得了斐然成绩。2013年1月初,甘肃省卫生厅下发通知,明确全省各级艾滋病医院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均为艾滋病诊疗定点医院。2013年4月18日,海南省卫生厅强调,对于省内的HIV/AIDS人员,所有医疗机构不能推诿或拒绝诊治,并确定了39家定点医院。

(四)落实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或拒绝诊治

在明晰每个主体的具体职责的前提下,应确保对违反义务的不作为者有严格的追究机制,以树立主体对HIV/AIDS人员歧视所负责任的敬畏意识,继而提高履行职责的自觉性。2012年底生效的《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艾滋病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或者拒绝诊治HIV/AIDS人员;对门诊、急诊、住院或自愿咨询检测过程中发现的HIV/AIDS人员,应予积极、科学、妥善地做好接诊以及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诊治;医疗机构在不具备提供相关医疗服务诊疗条件时,要及时将HIV/AIDS人员转诊至定点医院,或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其协调转诊等相关事宜;对于不适宜转诊的HIV/AIDS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定点医院相关医务人员到接收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工作。各省都积极响应卫生部的这一通知,先后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严禁推诿或拒绝诊治艾滋病患者,严格落实首诊(问)负责制;对拒不执行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参考文献

[1]艾滋病患者非急诊手术均遭拒绝[EB/OL].(2011-12-03)[2014-04-05]http://news.vivijk.com/rdht/201112/146270.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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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聂俊雄,汪荣.论艾滋病歧视及反歧视对策[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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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刘民,刘军,喻达,潘峰.北京市1292名医务人员AIDS相关知识、态度及培训需求调查[J].中国艾滋病性病,2007(2):130-133.

[13]张丽坪.我国女性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就医歧视现状研究[D].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1:33.

[14]李艳霞.艾滋病防治中的健康权与受教育权之冲突化解探析[J].医学与法学,2013(5):18.

[15]张福杰.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147.

(责任编辑:梅达成)

Discussions on Resolving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Right to Medical Care of HIV/AIDS and That to the Management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Li Yanxia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medical care of HIV/AIDS has the legal basis.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right to medical care and that to the management mainly show that the people of HIV/AIDS were refused by the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treated distinctly by the medical personnel.The causes of the conflict mainly includes being driven by hospital interests,the concerns of occupation exposure,the little knowledge of occupation protection,the restrictions of hospital conditions and the lack of relevant legal follow-up measures of punishment. Therefore,in order to resolve the conflict,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system reform of medical institutions,improve the occupation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strengthen ability construction of the fixed-point hospitals,and implement the first diagnosis responsibility.

AIDS;the right to medical care;the right to manage;contradiction

李艳霞,滨州医学院人文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医事法学、刑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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