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监和西溪盐仓考

2014-03-12 11:30王红花
关键词:海陵晏殊西溪

王红花

(中国海盐博物馆,江苏 盐城 224000)

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唐时全国共有四场十监,其中嘉兴监名列第一,海陵监屈居第二。无独有偶,顾况在《嘉兴盐监记》也说:“淮海闽骆,其监十焉,嘉兴为首”[1]。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发生变化。《元和郡县志补志》云:“(海陵)盐监,岁煮盐六十万石,而楚州盐城、浙西嘉兴、临平监所出次焉,计每岁天下盐利当租赋三分之一。”[2]这说明,至迟在元和年间(806 -820)海陵监产盐量成功赶超嘉兴监,并稳居第一。有数据为证,《文献通考》统计:“末盐煮海,则楚州盐城监岁煮四十一万七千馀石,通州利丰监四十八万九千馀石,泰州海陵监、如皋仓、小海场六十五万六千馀石。”[3]《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统计:“淮浙盐额最多者,泰州岁产盐161万石,嘉兴81万石,通州78万石,庆元39万石。”[4]难怪南宋人周煇在《清波杂志》中感叹:“熬波之利,特盛于淮东,海陵复居其最。”[5]尽管海陵监在海盐生产上创造了令人望尘莫及的业绩,但目前关于海陵监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笔者不揣浅陋,在对相关文献资料和研究成果进行简单梳理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以期抛砖引玉,有补于史志。

一、关于海陵监设立时间

关于海陵监的起始时间,目前有三种说法比较有代表性,分述如下:

1.武德说。以《两淮运司志》为代表,“汉置海陵县,梁置海陵郡,唐武德中(618-626)建海陵监,宋元设广盈仓,至本朝洪武初罢监,仍建广盈仓。”[6]黄曙生先生在《江苏省沿海古代草煎盐业遗存整理与保护》中持同样观点,而且还点明了具体年份,“唐武德九年(626),设海陵盐监于西溪镇。”[7]

2.开元说。以《太平寰宇记》为代表,“海陵监,煮盐之务也。唐开元元年(713)置海陵县,伪唐于海陵县置泰州,以辖其监。皇朝开宝七年(974)移监于如皋县,置从盐场之便近也。管南四场,北四场。”[8]275

3.南唐说。《宋会要》、《嘉靖两淮盐法志》、《古今鹾略》都一致认为,南唐升元元年(937)置海陵盐监[9]。

根据本文开篇的叙述,南唐说完全可以置之度外。据《新唐书·地理五》,武德三年(620),以海陵县置吴州,更县名为吴陵;七年(624)州废,县复故名。有盐官。[10]615很显然,武德说是把设盐官与海陵监相提并论,混为一谈。开元九年(721)右拾遗刘彤上表论盐铁曰:“煮海为盐,采山铸钱,伐丰为室,丰余之辈也……若能收山海厚利,夺丰余之人,蠲调敛重徭,免穷苦之子,损有余益不足,帝王之道,可不谓然乎?……故臣愿陛下诏盐、铁、木等官各收其利,贸迁于人,则不及数年,府有余储矣”[11]。他的建议就得到唐玄宗的认可,特派将作大匠姜师度和户部侍郎强循检校海内盐铁之课。开元二十二年(734),裴耀卿为江淮转运使,置输场于三门西,置盐仓以受淮盐。可见自开元开始征收盐课,并非设立盐监,因此开元说也不成立。

笔者以为,设置专门的盐务行政机构海陵监,应是第五琦“初变盐法”之后的产物。安史之乱后,唐朝政府财政告急,迫切需要大臣出谋划策,共度难关。第五琦脱颖而出,人不益赋而国用饶。《新唐书》说:“乾元元年,第五琦初变盐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10]808。前引《嘉兴盐监记》也指出:“乾元初,上司奏议,宜以盐铁之职,总以社稷之臣,斡乎山海之利,以富人也。[1]”国家为垄断盐利,自上而下设置管理机构就势在必行。《盐政志》也说,“乾元间(758-760)江淮有海陵监。刘晏因旧监置使,复置嘉兴、盐城等十监。”[12]可见海陵监的设立时间比嘉兴、盐城两监早,应是在乾元年间。曾任通州刺史、对淮南盐业早有涉足的刘晏盐法改革是在第五琦变法基础上加以完善,使法益精密。

二、关于海陵监行政级别

海陵监在全国盐行业中处于遥遥领先的位置,它的行政级别可从监官的级别来推断。据笔者掌握的有限资料,史载海陵监几任监官如下:

1.《新唐书·宗室世系表》中蜀王房一系中提到李允,“同州参军,知海陵监”[10]1394。

2.《资治通鉴》中记载,“光启三年十月(887),毕师铎署郑杞知海陵监事”[13]。郑杞不久被高霸所杀。宋代韩琦在《庆历建帅守厅壁题名记》中评价这段历史道:“高骈失政,致师铎之变,孙儒杨行密之徒以盗攻盗,更相据夺,郛邑残烬,遂为战冲”[14]卷33。

3.道光《泰州志》中提到褚仁规,“以仁规仕吴,为海陵盐监使兼县事”[15]203。

4.嘉庆《重修扬州府志》列举的监官有三位。柴进思,“泰州军事判官兼营田、盐监”;高防,“显德三年(956),初下泰州,即命权知州事,兼判海陵盐监事”;张澹,“开宝七年(974),通判泰州,兼海陵盐监副使”[16]613。

5.欧阳修在《司封员外郎许公行状》中记录:“(许)君讳逖,字景山,世家歙州。少仕伪唐,为监察御史。李氏国除,以族北迁。献其文若干篇,得召试,为汲县尉冠氏主簿。迁秘书省校书郎、知县事,数上书论北边事。是时赵普为相,四方奏疏不可其意者悉投二瓮中,瓮满辄出而焚之,未尝有所肯可,独称君为能,曰:‘其言与我多合。’又二岁,拜太仆寺丞,磨勘钱帛粮草,监永城和籴,知海陵监。三岁,用监最迁大理寺丞,赐绯衣银鱼。迁太常丞,知鼎州”[17]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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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海陵监监官不能一一列出,但我们仍能由此数斑而窥全豹。从上可知,除了唐末藩镇割据时,海陵监管理失控外,其余大部分时间还是处于国家的掌控之下,为官择人。作为全国首屈一指的海陵监官通常由州官兼领,这一方面说明海陵监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似乎说明它的行政级别应该比县的级别略高,介于州与县之间。这可以从许逖的履历表中一目了然,知县事,到知海陵监,再到知鼎州。褚仁规则是以“海陵盐监使兼县事”,亦可说明监比县级别高。这也印证了唐代顾况在《嘉兴盐监记》中所言,“大监小州不相若”[1]。

三、关于海陵监设立地点

关于海陵监的设置地点,史书也留下一些蛛丝马迹。

1.《宋朝类苑》直接说明,“西溪盐仓即海陵监也”[18]421。

2.《读史方舆纪要》也说:“海陵监本泰州盐场。宋置监于此,亦曰西溪盐仓。在今泰州东北百里。”同书还说,“海陵监,州东北百二十里,宋为西溪盐仓,州产盐,因置监于此,以司其利。”[19]

3.前引“泰州海陵监、如皋仓、小海场六十五万六千馀石”。在这里,统计数据时不提及西溪盐仓,似乎也暗示海陵监与西溪盐仓乃一处。《泰州志》云,“开宝七年(974),以海陵监移治如皋,置西溪盐仓。孝宗乾道七年(1171)罢盐仓,置官盐场。”[15]9则说明海陵监已经与西溪盐仓一分为二。

4.《宋会要》中提到,天圣元年(1023)三司盐铁司与制置茶盐司共同规划淮南盐场事宜时,其中第六条,“盐仓今后年满班行,乞举侍禁已上文臣。泰州如皋、楚州盐城各知县事即举京朝官;通州、泰州西溪盐仓文臣即依淮南山阳监官例举。”[20]327从这段记载看出,把西溪盐仓与山阳监官相提并论,西溪盐仓文臣享受监官的升迁待遇,似乎也能从侧面说明西溪盐仓与海陵监的渊源。

5.据张方平《文靖吕公神道碑铭》记载:“咸平三年(1000),章圣始御,便座阅郡国贡士。以进士及第,解褐绛州推官,再调盐城监判官,将漕以干局闻,就迁大理丞,榷定盐策,度署西溪,大储放利。”[21]吕夷简因工作出色,从盐城监调到西溪“榷定盐策”,也可证明西溪至少是与盐城监平级、甚至略高的行政机构所在地,而海陵监正好符合这一条件。

综上所述,西溪盐仓曾是海陵监所在地,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东台西溪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海春轩塔,唐代李承曾赋诗云:“东设点将台,西有溪通淮。海轩春潮旺,皆由此塔来。”似乎也能证明西溪的不同凡响。

四、西溪盐仓管辖盐场

关于海陵监管辖盐场,戴裔煊在《宋代钞盐制度研究》曾有专门讨论。本文着力探讨西溪盐仓管辖盐场。

《弘治运司志》记载,西溪盐仓管辖梁垛、何垛、小海、丁溪、刘庄五场。追本溯源,这则史料应来自《宋会要》:绍兴二十八年(1158),淮东提盐吴巘列举了淮南的十九个催煎场,其中泰州占十二个,分别为角斜、拼茶、虎墩、古窑、掘港东陈场、丰利东西场、马塘、丁溪、何家垛、梁家垛、小淘、刘庄;并说,其中何家垛、小淘、古窑、刘庄、马塘五场为新创建盐场[20]391。当时为了解决海盐的周期性过剩问题,急需对现有盐场进行废并,裁减场官。盐场废并后,西溪买纳场管辖丁溪刘庄、梁垛何垛、小淘催煎场。因此上述西溪所管辖盐场中小海应是小淘之误。

《太平寰宇记》说:“盐城监,古之盐亭也,历代海岸煎盐之所,原管九场,伪唐以为盐城监……盐场九所,在县南北五十里至三十里,俱临海岸,即五祐、紫庄、南八游、北八游、丁溪、竹子、新兴、七惠、四海。”[8]233由此可见,丁溪场始属盐城监管辖,后来却演变成西溪盐仓管辖。这其中应有一个演变的过程。

1.大中祥符二年(1009),盐城监废为仓[22]。

2.余靖在宝元元年(1038)写道:“景祐(1034-1038)初,太史吴公遵路漕淮南粟,兼制置使公事,乃奏言,楚之盐城造盐之场七,皆售县仓,亭灶棋列,相去亘百里,掌出纳者以仓为主,而不出郛廓。故私煮盗贩,散漫不能禁。请分南五场傅海七十里,命一官督察之,俾火伏可见,私煮可禁。天子是其议,可其奏。公因举殿直曹元素莅焉。其收果益旧数。”[23]看来,原位于盐城县南的盐城监废弃,改由县仓管理盐场后,出现了“私煮盗贩”等问题,影响恶劣,致使南五场另派员专门管理。另外需指出的是,有的史书在引用这段记载时,往往把吴遵路张冠李戴成吴中甫。

3.划归西溪盐仓管理。

五、西溪三相辩

谈及西溪,就不能不提及西溪三相。目前西溪三相说已深入人心。嘉靖《两淮盐法志》、雍正《扬州府志》、嘉庆《重修扬州府志》等俱在相关章节予以介绍。但笔者以为,西溪三相中,范仲淹在正史和地方志中都有明确记载,在此不再赘述。吕夷简,除张方平在《文靖吕公神道碑铭》有明确记载外,他和范仲淹在西溪还有关于牡丹的诗歌唱和。另外,范仲淹还在西溪为吕夷简建了三槐堂。综上所述,吕夷简任职西溪应该也是真实可信的。唯独晏殊任职西溪,似乎有点牵强附会。

理由一:在古代,人们通常通过建祠堂来纪念和缅怀先贤。据嘉靖《两淮盐法志》:“景贤堂,在来熏南,桷绘文靖吕公、文忠富公、文正范公、内翰王公、忠肃陈公、发运张公、安定胡公先生于内。垓增绘清献赵公、运使施公,以系州人之思。”[24]戴桷是南宋宝庆间(1225-1227)常平使,他在纪念客籍先贤的景贤堂中,没有绘及晏殊;南宋宝庆二年(1226)起,曾三次任职泰州的陈垓在增绘时,也没有绘及晏殊。明弘治《两淮运司志》在提及西溪时,也只说“吕文靖公、范文正公相继监盐仓”[6]。直到明嘉靖时建泰州名宦祠时,才把晏殊包括在内。“泰州名宦祠,即旧景贤堂,嘉靖元年(1522)知州金延瑞等重建。祀宋丞相晏殊、监西溪场盐税吕夷简、范仲淹等。”[14]卷11这里说到晏殊,但未提晏殊监西溪盐仓。

理由二:《舆地纪胜》、《方舆胜览》都无晏殊任职西溪的相关记载。后人研究成果《唐宋词人年谱》也无相关描述。在西溪也没有留下任何关于范仲淹和晏殊互动的记载。

理由三:“谁道西溪小,西溪出大才。参知两丞相,曾向此中来。”(为叙述简便,下文引用此诗一律简称为“谁道西溪小”,笔者注)这首被地方志津津乐道、并作为重要证据的诗作者再解读。

明《西溪镇志》记载:“晏殊,抚州人。按,晏溪志载,本镇有书院,有南风亭,皆晏丞相建,因此溪以晏名。有诗云,谁道西溪小。盖由晏公曾官此地,故云。”[25]

清雍正《扬州府志》记载,“晏殊,字同叔,抚州人,尝官泰州西溪,故溪亦以晏名。本镇有书院,有南风亭,皆晏所建。相传范仲淹居政府时有诗云,谁道西溪小。仲淹与殊俱尝官此,故云。”[18]421

清嘉庆《重修扬州府志》记载,“西溪镇,在县西南五里,宋初置西溪盐仓。晏殊、吕夷简、范仲淹先后官此。仲淹诗云,谁道西溪小,盖指晏、吕二公也。”[16]291

从以上三条记载,可清楚看出这首诗从明代到清雍正、再到清嘉庆演变为范仲淹所写的轨迹。第一条,用“有诗云”,只字未提跟范仲淹的关系。第二条,用“相传范仲淹居政府有诗云”,表明不是确实有据,只是辗转传说,还比较客观。第三条,用“仲淹诗云”,则完全认定,没有出处,没有理由和解释,最终实现以讹传讹。

笔者以为“谁道西溪小”不是范仲淹所写。首先,这首诗不是出自《范文正公文集》[26]。其次,他作为一名从西溪走出去的有深厚儒家修养的政府官员,直白的写出“西溪出大才”,有自我标榜之嫌。再次,《宋朝类苑》在引用吕夷简、范仲淹牡丹诗歌唱和后,曾提出,“因二公诗笔,续和尤多。”笔者以为此诗乃后人和诗,更合情理。若上述判断成立,则这首诗恰恰证明西溪历史上总共出现了两位丞相,为吕夷简和范仲淹,晏殊则是后人附会之说。

理由四:范仲淹、晏殊、富弼三人的特殊关系。

欧阳修在《观文殿大学士行兵部尚书西京留守赠司空兼侍中晏公神道碑铭》中指出:“公(指晏殊,笔者注)为人刚简,遇人必以诚,虽处富贵如寒士,尊酒相对,欢如也。得一善,称之如己出,当世知名之士如范仲淹、孔道辅等,皆出其门;及为相,益务进贤材。当公居相府时,范仲淹、韩琦、富弼皆进用,至于台阁,多一时之贤。”[17]350

《范仲淹评传》云:“天圣五年(1027)正月,晏殊罢枢密副使,出守应天府,辟丁忧南都的范仲淹掌府学教席。晏殊荐举他参加学士院试。天圣六年(1028)十二月,守丧期满的仲淹,被召为秘阁校理,跻身馆职清流,开始了他的立朝生涯。”[27]45

《宋史·富弼传》,“富弼,字彦国,河南人。……少笃学,有大度,范仲淹见而奇之,曰:‘王佐才也。’以其文示王曾、晏殊,殊妻以女。”[28]

清嘉庆《重修扬州府志》中记载:“郑公(富弼)父富言乾兴、天圣中尝监泰州税务,州学有石刻,蒋颖叔书,云,郑公尝侍其父征商于海陵。又嘉靖志云,郑公于治平二年(1065)任泰州通判。”[16]754

从上可清楚看出,晏殊是范仲淹、富弼的伯乐,范仲淹又是富弼的伯乐。监西溪盐仓的范仲淹对当时年仅18岁的富弼十分赏识,日后推荐他应制举,又向恩师晏殊极力推荐,遂被晏招纳为婿。庆历新政中,范、富成为亲密的政治伙伴[27]42。三人同朝为官,并先后成为丞相,成就了北宋政坛的一段佳话。后人在西溪建书院和南风亭怀念范仲淹和晏殊,也就变得顺理成章;甚至把西溪改名晏溪也是出于不忘本的考虑,并非作为晏殊任职西溪的证据,而是对晏殊这一伯乐念念不忘,必有回响。正如盐城曾改名“叶挺城”,并非因为叶挺曾经任职盐城,而是因为盐城作为新四军重建军部旧址所在地,不忘叶挺军长的卓越贡献一样。

挖掘地方文化资源,服务区域经济发展,这已成大势所趋。古为今用,这本无可非议。笔者以为,任何对历史文化的开发,应建立在对相关史料的充分研究和正确揭示的基础上,千万不可似是而非,而应是去伪存真。这也是本文写作的目的所在。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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