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托女”引诱男网友高消费案件的处理

2014-03-13 03:41:36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0期

文◎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酒托女”引诱男网友高消费案件的处理

文◎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编者按:近年来,利用“酒托女”引诱男网友到酒吧内高消费的案件频发,成为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此类案件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罪量刑?涉案酒吧保安、服务员等受雇进行帮助的人员是否也构成犯罪?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本期选取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对此类案件的讨论成果,以期有益于司法办案。

发言人:王朝亮(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天津市十佳公诉人)

何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

杨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员)

尹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

李晓青(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

李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科助理检察员)

[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4年1月,犯罪嫌疑人林某在其经营的本市和平区某酒吧内,豢养以犯罪嫌疑人吴某为首的诈骗团伙,由“键盘手”苏某冒充年轻女性上网与被害人聊天,获取被害人信息,确定犯罪目标;由“发号员”宁某将获取的被害人信息传递给“酒托女”张某等人;由张某等人冒充网友与被害人联系见面,将被害人带至酒吧,由“服务员”王某为被害人点单并结账,以低价红酒、劣质茶水、水果,诱骗被害人进行高额消费;由“保安”李某负责在酒吧门前监视“酒托女”与被害人,设法确保“酒托女”在实施诈骗后安全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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