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商标权刑事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2014-03-18 06:52:05戴忠杰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期

戴忠杰

摘 要: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不断加强,法律也在逐步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依据TRIPS协议的相关规则和要求,完善和调整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是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TRIPS协议下中国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法应在保护范围上将服务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类似商品”、“近似商标”侵权行为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在犯罪成立条件上综合考虑销售金额与被害人损失,在刑种设置上增设资格刑。

关键词:TRIPS协议;服务商标;反向假冒;资格刑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296-02

一、TRIPS协议对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基本要求

TRIPS协议是建立在现有重要知识产权条约基础之上的协定,它将 WTO全体成员所必须遵守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一系列最低标准的规定。因此,WTO各成员的国内立法不得低于协定的保护水平,当然,各成员也可以通过其国内立法提供高于协定的保护水平,但这不是义务。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TRIPS协议是第一个引入“刑事程序”以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的国际协定。TRIPS协议第61条对刑事诉讼程序作了具体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要求全体成员应当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刑事程序的救济措施,以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惩处;至少对故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盗版行为予以刑事惩处。可采用的刑罚的类型应当包括监禁、罚金,或这两者并处;惩罚的程度以符合适用严重罪行的惩罚标准为限。……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