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政府对官员的禁锢惩治

2014-03-19 00:45付开镜
克拉玛依学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魏晋南北朝官员

付开镜

摘 要: 魏晋南北朝政府对官员的禁锢惩治有终身禁锢和有期禁锢两种。而具体执行禁锢的时间具有可变性。禁锢制度具有三大特点:一是禁锢对象少有皇族成员,二是禁锢较为残酷,三是执行禁锢的时间具有可变性。

关键词: 魏晋南北朝;官员;禁锢

中图分类号:K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4)01-0061-05

禁锢一种身份性的惩治手段,是对犯罪人及其家属做官权利的剥夺,犹如现在的剥夺政治权利。在被禁锢期间,被禁者和其家人没有做官的权利。春秋时,已有禁锢之罚。两汉时期,政治型惩治案件中禁锢之罚盛行。到了魏晋南北朝,禁锢已为政府普遍用于对官员的各种惩治案件之中。

一、禁锢的时间

对官员禁锢处罚的轻重,主要表现在禁锢的始定时间的长短。禁锢执行的力度,主要表现在实际禁锢时间的长短。我们用表格对魏晋南北朝一些官员被禁锢的年限作一介绍:

分析上表,并参照有关史实,可得出以下判断:

其一,禁锢的年限有两种,一是时间无限性的终身禁锢,二是时间有限性的禁锢。

其二,政府对官员始定禁锢时间与实际执行时间有较大的差别。只有一部分官员的禁锢实际执行的禁锢时间与原定禁锢时间相同,而大部分官员实际禁锢时间与原定禁锢时间并不相同。

其三,造成禁锢对官员始定禁锢时间与实际执行时间较大差别的原因有多种。国家政治形势发生变化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主要是指帝位更代、皇朝更代、原来的权臣倒台等。帝位更代时,常有大赦,因此原来的禁锢可能就被废止。皇朝更代或原来的权臣倒台之时,政府原来对官员做出的禁锢惩罚决定,就成了一纸空文,不再具有法律价值。再者,帝王改变对被禁锢者的态度,赦免禁锢也是一大原因。此外,被禁锢官员个人的自然状况也会导致始定禁锢时间与实际执行时间出现较大差别,如官员在禁锢期间死亡等。

二、终身禁锢的执行

终身禁锢是禁锢中最为严厉的处罚。下面我们来考察这一时期,政府对官员实行终身禁锢处罚的执行状况。

三国孙吴曾以终身禁锢方式惩治宗族孙朗,因违吕范之令放火,“烧损茅芒,以乏军用”。被孙权“别其族为丁氏,禁固终身”。[1]1213史书未记孙朗后来的情况,我们也不知道孙权对孙朗的禁锢令最后运行的情况。

西晋时尚书令王衍曾被终身禁锢。起因在于他女儿为愍怀太子妃,因太子为贾后所诬,王衍惧祸,自表离婚。后来贾后被废,有司奏衍,结果被禁锢终身。但是,在赵王伦被诛后,王衍又出道为官,表明政府对他的禁锢已撤销。王衍人格卑劣,能再次为官,完全因为西晋中央政局发生了变化。

东晋丞相行参军宋挺,建兴中,因罪被除名,“禁锢终身”。[2]1836皇帝下诏按其上奏处理,而宋挺已病死。这样,对宋挺的惩罚至此结束。

东晋末,褚叔度任都督交、广二州诸军事、领广州刺史,“在任四年,广营贿货,家财丰积,坐免官,禁锢终身”。但是,这已到了东晋末年。褚叔度“还至都,凡诸旧及有一面之款,无不厚加赠遗”,并不以禁锢为耻。又“寻除太尉咨议参军,相国右司马。高祖(刘裕)受命,为右卫将军。高祖以其名家,而能竭尽心力,甚嘉之。”[3]1505由此可见,政府对褚叔度的禁锢处罚,因为处在改朝换代之时,并没有执行下去。

刘宋时尚书左丞谢元也曾被终身禁锢。《宋书·何承天传》:御史中丞何承天与尚书左丞谢元素不相善,“二人竞伺二台之违,累相纠奏。太尉江夏王义恭岁给资费钱三千万,布五万匹,米七万斛。义恭素奢侈,用常不充,(元嘉)二十一年(444),逆就尚书换明年资费,而旧制出钱二十万,布五百匹以上,并应奏闻,(谢)元辄命议以钱二百万给太尉。事发觉,元乃使令史取仆射孟命。元时新除太尉谘议参军,未拜,为承天所纠。上大怒,遣元长归田里,禁锢终身”。[3]1711这是超额动用国库之钱,违反“财务制度”受惩,因为“旧制出钱二十万,布五百匹以上,并应奏闻”。皇帝动怒,结果谢元被处禁锢之罚。后来,谢元卒于禁锢之期。说明刘宋政府对谢元的禁锢,一直执行到他死为止。

《南齐书·刘悛传》记:刘悛,益州刺史,持节、监益、宁二州诸军事。“在蜀作金浴盆,余金物称是。罢任,以本号还都,欲献之,而世祖晏驾,郁林新立,悛奉献减少,郁林知之,讽有司收悛付廷尉,将加诛戮。高宗启救之,见原,禁锢终身”。但“海陵王即位,以白衣除兼左民尚书,寻除正”。[4]653郁林、海陵二王在位都在同一年。郁林王死,海陵王继立,都是齐明帝的夺取皇权的步骤。不过,从这里也可看出,对刘悛的禁锢,因为换了皇帝,也就不存在了。

张绪子张克,“苍梧世,正员郎,险行见宠,坐废锢”。“废锢”,说明从此再无入仕之机会。而史书对其后来经历也无记载,估计的确被“废锢”了。[4]602

梁朝还有官员因呼人名讳者,受到终身禁锢之惩:王实,尚梁武帝女安吉公主,袭爵建城县公,为新安太守。后为南康嗣王湘州长史。“王三日出禊,实衣冠倾崎,王性方严,见之意殊恶。实称主名谓王曰:‘萧玉志念实,殿下何见憎?王惊赧即起。后密启之,因此废锢”。[5]623

梁时吴令唐佣曾被终身禁锢。史载天监四年(505),唐佣因“铸盘龙火炉、翔凤砚盖”,被“诏禁锢终身”。[5]189这也是有确切禁锢时间的处罚。梁武帝亲自下诏书做出处罚决定,说明梁武帝对惩罚唐佣犯罪行为的重视。而执行禁锢的结果,史载不清。

北魏南安王拓跋桢,也曾因犯罪被禁锢终身,后因赞成孝文帝迁都,复封南安王。[6]494由此可见北魏的禁锢终身惩罚有较大的弹性。政府对拓跋桢的禁锢,仅执行了数年(据史载仅四年左右)。

北魏还有一种近似终身禁锢的处罚。如卢道虔,娶孝文帝女济南长公主。公主骄淫无度,“声秽遐迩,先无疹患,仓卒暴薨。时云道虔所害”。但宣武帝“秘其丑恶,不苦穷治”。后灵太后“追主薨事,乃黜道虔为民,终身不仕”。但到了孝昌末,“临淮王因将出征,启除道虔奉车都尉”。[6]1051说明对卢道虔的禁锢也并没有再执行下去。

此外,北魏还有令官员废于家的政策,或就是终身禁锢。如弘农太守冠臻,因受纳,被废于家。[6]948

由上述可知,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府对官员的终身禁锢,从实际执行的过程来看,只有一部分人的终身禁锢被完全执行下去了。这就说明终身禁锢的执行,有半途而废的现象。

三、有期禁锢和“其他禁锢”

有期禁锢,指有确切期限的禁锢。“其他禁锢”,指一些禁锢个案,并非有固定的期限,也可能就是无期的禁锢,只是因为在禁锢执行中,政治形势发生了变化,才导致了禁锢的终结,使禁锢成了有期禁锢。

三国曹魏明帝曾禁锢诸葛诞等人。《三国志·诸葛诞传》注引《世语》说:“是时,当世俊士散骑常侍夏侯玄、尚书诸葛诞、邓之徒……帝以构长浮华,皆免官废锢”。[1]769诸葛诞等人因为浮华,为魏明帝所恶,故受重惩。浮华之意,以周一良先生解释,“非指生活上之浮华奢靡,而是从政治着眼,以才能互相标榜,结为朋党,标举名号如‘四窗、‘八达以自夸”。[7]35从诸葛诞多年后才重新为官来看,明帝对他的禁锢是持续了下去的。他也是在魏明帝死后才有机会“出山”的。其实明帝对诸葛诞的禁锢有终身性禁锢的性质,如果明帝不死,诸葛诞将仍处于被禁锢状态。

东晋时期,王敦叛乱失败,王敦党周抚亡入蛮中。次年(325),政府原王敦党,周抚向朝廷请罪,被禁锢。咸和初(326),司徒王导以周抚为从事中郎,表明政府对他的禁锢已经结束。周抚被禁锢的时间,约一年左右。

刘宋时代,政府对官员也多有禁锢形式的惩治。

《宋书·张畅传》:世祖即位,张淹为东阳太守。“逼郡吏烧臂照佛,民有罪使礼佛,动至数千拜,免官禁锢”。后来,“起为光禄勋。与晋安王子勋同逆,军败见杀焉”。[3]1607张淹被禁锢,未说明是终身还是几年。从他再为官来看,可知政府已结束了对他的禁锢。

庾登之,曾为荆州刺史谢晦长史、南郡太守。“晦败,登之以无任免罪,禁锢还家”。元嘉五年(428),起为衡阳王义季征虏长史。[3]1516元嘉三年(426),宋文帝杀谢晦,至五年,庾登之复起,首尾不到三年。但也说明政府对他的禁锢执行了两年多的时间。

《宋书·礼志二》:元嘉二十三年(446)七月,白衣领御史中丞何承天奏:“谨案太学博士顾雅、国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罗云……率意妄作,自造礼章。太常臣(郗)敬叔位居宗伯,问礼所司,腾述往反,了无研却,混同兹失,亦宜及咎。请以见事并免今所居官,解野王领国子助教。雅、野王初立议乖舛,中执捍愆失,未违十日之限,虽起一事,合成三愆,罗云掌押捍失,三人加禁锢五年”。“诏叔敬白衣领职,余如奏” 。[3]401但不知执行的情况如何。

《宋书·褚叔度传》:褚湛之,孝建元年(454),为中书令,丹阳尹。坐南郡王刘义宣诸子逃藏郡界,“免官禁锢”。“其年,复为散骑常侍、左卫将军,俄迁侍中,左卫如故”。[3]1506从上面的记载来看,政府对褚湛之的禁锢,没有执行下去。原因在于褚湛之并未犯重罪。南郡王刘义宣因为受臧质支持,起兵争帝位,败死。其子亡入丹阳界,并非褚湛之的过错。而且,孝武平乱之后,要得人心,就得赦免一些“有罪”的官员。故对褚湛之的禁锢,也就没有必要再执行下去了。

又,檀和之,孝建三年(456)任南兖州刺史,“坐酣饮黩货,迎狱中女子入内,免官禁锢。其年,卒”。[3]2709政府对檀和之的禁锢因其死而终止。

《宋书·沈怀文传》:大明五年(461),沈怀文出为晋安王子勋征虏长史、广陵太守。因滞留京城等原因,为有司所纠,免官,禁锢十年。“既被免,卖宅欲还东。上大怒,收付廷尉,赐死”。[3]2105沈怀文卖宅还东(怀文籍贯吴兴,在建康东。故曰还乡为还东),可说明两个问题:其一,禁锢十年时间很长,禁锢若不为皇帝所赦,难有机会复起,这是沈怀文想卖宅还东的基本原因。其二,沈怀文做好了不再做官的打算。在皇帝看来,也就是不再与皇帝合作,这是对皇帝的不敬。这是他被杀的重要原因。沈怀文被赐死,对他的禁锢也就不存在了。

世祖大明(457)初,西阳王文学沈勃,因与其兄通直散骑常侍沈睦,“忿阋不睦”,被“免官禁锢”。太宗泰始(465—472)中,沈勃才“为太子右卫率,加给事中”。[3]1686从这个案件的执行来看,政府对沈勃禁锢较长的时间。大明初,即457年,泰始(465~472)中,估计在468~469年前后。也就是说,在这10年左右期间,从史书记载看,沈勃未担任任何官职,一直处于被禁锢状态。

又,太子洗马王僧达,因注军人以为己子,“改名元序,启太祖,以为武陵国典卫令,又以补竟陵国典书令,建平国中将军”。于孝建元年春(454),事发,被禁锢。到了孝建三年(456),王僧达结束了禁锢,“除太常”。[3] 1954可以看出,政府对王僧达的禁锢执行了两年左右。

南齐时代,政府依然重视对官员禁锢惩治的执行:

南齐张绪子张充,永明元年(483),为武陵王友,“坐书与尚书令王俭,辞旨激扬,为御史中丞到所奏,免官禁锢”。“久之,为司徒谘议参军,与琅邪王思远、同郡陆惠晓等并为司徒竟陵王宾客”。[4]602“久之”,虽是模糊用语,但至少说明政府对张充的禁锢惩罚是执行了一段时间。

又《南齐书·袁彖传》记:御史中丞袁彖,因弹劾谢超宗简奏依违,免官。依违者,模棱两可也。《南齐书·谢超宗传》记:皇帝诏曰“彖匿情欺国,爱朋罔主,事合极法,特原收治,免官如案,禁锢十年。”[4]639与《南齐书·袁彖传》记述不合。不过袁彖不久补职安西谘议、南平内史,说明“禁锢十年”或只执行了一段时间,或并未执行。

谢超宗,齐朝时,为黄门郎。“为人仗才使酒,多所陵忽。在直省常醉……以失仪出为南郡王中军司马。超宗怨望,谓人曰:‘我今日政应为司驴。为省司所奏,以怨望免官,禁锢十年”。齐武帝即位,使掌国史,除竟陵王征北谘议参军,领记室。“又因怨望,免官禁锢十年”。[4]636

又,永明六年(488),“敕位未登黄门郎,不得畜女妓”。射声校尉阴玄智“坐畜妓免官,禁锢十年”。[4]744

梁代黄门侍郎萧子游,因“闺门淫秽及杀人,为有司所奏,请议禁锢”。他有二罪,一是闺门淫秽,二是杀人。结果,被“议禁锢”。后其兄子晋谋反,兄弟二人“并伏诛”。[4]623至此禁锢也就不再存在。

陈朝官员王固曾被政府禁锢数年。《陈书·王固传》记:任侍中、金紫光禄大夫。“高宗辅政,固以废帝外戚,媪恒往来禁中,颇宣密旨。事泄,比将伏诛,高宗以固本无兵权,且居处清洁,止免所居官,禁锢”。但在太建二年(570),“随例为招远将军、宣惠豫章王谘议参军”。[8]282说明禁锢已经执行完毕。“随例”,即依旧例。

北魏苻承祖也曾被政府禁锢。《魏书·恩幸传》:略阳公、南将军苻承祖:冯太后以其“居腹心之任,许以不死之诏”。后“坐赃应死,高祖原之,削职禁锢在家,授悖义将军、佞浊子,月余遂死”。[6]2025从此例可知,对苻承祖的禁锢,执行的时间仅一月有余。

政府对时间有限性的禁锢,也并非完全按照初定的时间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一部分人,其被禁锢的年限到了,自然而然地被解禁。而另一部分人,却因政府起用、或政治形势发生变化等原因而解禁。官员被解禁,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这就是国家的普释禁锢政策。

综上可知,魏晋南北朝政府对官员禁锢惩治的原因比较复杂,但多缘于官员违法或犯罪程度较重。从身份看,皇族被禁锢者极少,这说明政府一般不对皇族采取禁锢性的惩治。禁锢的年限有两种,一是时间无限性的终身禁锢,二是时间有限性的禁锢。政府对官员始定禁锢时间与实际执行时间有较大的差别。只有一部分官员的禁锢,实际执行的禁锢时间与原定禁锢时间相同,而大部分官员实际禁锢时间与原定禁锢时间并不相同。政府对时间有限性的禁锢,也并非完全按照初定的时间执行。一部分人在被禁锢的年限到时,自然而然地被解禁。而另一部分人,却因政府起用、或政治形势发生变化等原因而解禁。各朝政府对官员禁锢惩治执行的结局有三种:一是被禁锢者死于禁锢;二是因中途换了皇帝,或换了朝代,或政治形势发生变化,或有时政府普释禁锢,禁锢的执行也就因此结束了;三是皇帝特意结束了官员所受的禁锢执行。总之,魏晋南北朝政府对官员的禁锢惩罚制度,显示出了三大特点:一是禁锢对象少有皇族成员,二是禁锢较为残酷,三是执行禁锢的时间具有可变性。

参考文献:

[1]陈寿.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2.

[2]房玄龄.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1.

[3]沈约.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6.

[4]萧子显.南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7.

[5]李延寿.南史[M].北京:中华书局,1987.

[6]魏收.魏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7]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5.

[8]姚思廉.陈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7.

又,永明六年(488),“敕位未登黄门郎,不得畜女妓”。射声校尉阴玄智“坐畜妓免官,禁锢十年”。[4]744

梁代黄门侍郎萧子游,因“闺门淫秽及杀人,为有司所奏,请议禁锢”。他有二罪,一是闺门淫秽,二是杀人。结果,被“议禁锢”。后其兄子晋谋反,兄弟二人“并伏诛”。[4]623至此禁锢也就不再存在。

陈朝官员王固曾被政府禁锢数年。《陈书·王固传》记:任侍中、金紫光禄大夫。“高宗辅政,固以废帝外戚,媪恒往来禁中,颇宣密旨。事泄,比将伏诛,高宗以固本无兵权,且居处清洁,止免所居官,禁锢”。但在太建二年(570),“随例为招远将军、宣惠豫章王谘议参军”。[8]282说明禁锢已经执行完毕。“随例”,即依旧例。

北魏苻承祖也曾被政府禁锢。《魏书·恩幸传》:略阳公、南将军苻承祖:冯太后以其“居腹心之任,许以不死之诏”。后“坐赃应死,高祖原之,削职禁锢在家,授悖义将军、佞浊子,月余遂死”。[6]2025从此例可知,对苻承祖的禁锢,执行的时间仅一月有余。

政府对时间有限性的禁锢,也并非完全按照初定的时间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一部分人,其被禁锢的年限到了,自然而然地被解禁。而另一部分人,却因政府起用、或政治形势发生变化等原因而解禁。官员被解禁,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这就是国家的普释禁锢政策。

综上可知,魏晋南北朝政府对官员禁锢惩治的原因比较复杂,但多缘于官员违法或犯罪程度较重。从身份看,皇族被禁锢者极少,这说明政府一般不对皇族采取禁锢性的惩治。禁锢的年限有两种,一是时间无限性的终身禁锢,二是时间有限性的禁锢。政府对官员始定禁锢时间与实际执行时间有较大的差别。只有一部分官员的禁锢,实际执行的禁锢时间与原定禁锢时间相同,而大部分官员实际禁锢时间与原定禁锢时间并不相同。政府对时间有限性的禁锢,也并非完全按照初定的时间执行。一部分人在被禁锢的年限到时,自然而然地被解禁。而另一部分人,却因政府起用、或政治形势发生变化等原因而解禁。各朝政府对官员禁锢惩治执行的结局有三种:一是被禁锢者死于禁锢;二是因中途换了皇帝,或换了朝代,或政治形势发生变化,或有时政府普释禁锢,禁锢的执行也就因此结束了;三是皇帝特意结束了官员所受的禁锢执行。总之,魏晋南北朝政府对官员的禁锢惩罚制度,显示出了三大特点:一是禁锢对象少有皇族成员,二是禁锢较为残酷,三是执行禁锢的时间具有可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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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萧子显.南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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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魏收.魏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7]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5.

[8]姚思廉.陈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7.

又,永明六年(488),“敕位未登黄门郎,不得畜女妓”。射声校尉阴玄智“坐畜妓免官,禁锢十年”。[4]744

梁代黄门侍郎萧子游,因“闺门淫秽及杀人,为有司所奏,请议禁锢”。他有二罪,一是闺门淫秽,二是杀人。结果,被“议禁锢”。后其兄子晋谋反,兄弟二人“并伏诛”。[4]623至此禁锢也就不再存在。

陈朝官员王固曾被政府禁锢数年。《陈书·王固传》记:任侍中、金紫光禄大夫。“高宗辅政,固以废帝外戚,媪恒往来禁中,颇宣密旨。事泄,比将伏诛,高宗以固本无兵权,且居处清洁,止免所居官,禁锢”。但在太建二年(570),“随例为招远将军、宣惠豫章王谘议参军”。[8]282说明禁锢已经执行完毕。“随例”,即依旧例。

北魏苻承祖也曾被政府禁锢。《魏书·恩幸传》:略阳公、南将军苻承祖:冯太后以其“居腹心之任,许以不死之诏”。后“坐赃应死,高祖原之,削职禁锢在家,授悖义将军、佞浊子,月余遂死”。[6]2025从此例可知,对苻承祖的禁锢,执行的时间仅一月有余。

政府对时间有限性的禁锢,也并非完全按照初定的时间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一部分人,其被禁锢的年限到了,自然而然地被解禁。而另一部分人,却因政府起用、或政治形势发生变化等原因而解禁。官员被解禁,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这就是国家的普释禁锢政策。

综上可知,魏晋南北朝政府对官员禁锢惩治的原因比较复杂,但多缘于官员违法或犯罪程度较重。从身份看,皇族被禁锢者极少,这说明政府一般不对皇族采取禁锢性的惩治。禁锢的年限有两种,一是时间无限性的终身禁锢,二是时间有限性的禁锢。政府对官员始定禁锢时间与实际执行时间有较大的差别。只有一部分官员的禁锢,实际执行的禁锢时间与原定禁锢时间相同,而大部分官员实际禁锢时间与原定禁锢时间并不相同。政府对时间有限性的禁锢,也并非完全按照初定的时间执行。一部分人在被禁锢的年限到时,自然而然地被解禁。而另一部分人,却因政府起用、或政治形势发生变化等原因而解禁。各朝政府对官员禁锢惩治执行的结局有三种:一是被禁锢者死于禁锢;二是因中途换了皇帝,或换了朝代,或政治形势发生变化,或有时政府普释禁锢,禁锢的执行也就因此结束了;三是皇帝特意结束了官员所受的禁锢执行。总之,魏晋南北朝政府对官员的禁锢惩罚制度,显示出了三大特点:一是禁锢对象少有皇族成员,二是禁锢较为残酷,三是执行禁锢的时间具有可变性。

参考文献:

[1]陈寿.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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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萧子显.南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7.

[5]李延寿.南史[M].北京:中华书局,1987.

[6]魏收.魏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7]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5.

[8]姚思廉.陈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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