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伦理困境及其出路

2014-03-19 03:03毛新志李思雯
关键词:守则社会工作者残疾

毛新志,李思雯

(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3)

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伦理困境及其出路

毛新志,李思雯

(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3)

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伦理困境主要体现为社会型残疾观和个体型残疾观的价值观念困境、保密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困境以及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困境。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分为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与之相对应的,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出路分别为:一是确立伦理守则的建构主体,进而自上而下地建立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伦理守则;二是促进社会对残疾人权力与义务观念的转变,并推动社会道德共识的形成。

伦理理论;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

残疾人是我们无法忽视的庞大群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残疾人群体是需要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专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的重要群体[1]。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在近些年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2014年2月的第二十八次全国残联工作会议上,残疾人代表强调,社会工作的方式在为残疾人服务的长期过程中是十分必要的,需要通过社会工作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为残疾人实现同步小康提供动力。残疾人社会工作不仅更加完善了服务体系,也为残疾人群体带去了更多种类的服务,提升了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但在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过程中,一直还缺乏明确的本土化的伦理理论的指导,使得专业社会工作者在进行残疾人社会工作干预的过程中容易陷入伦理困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残疾人社会工作事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我们必须为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伦理困境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

一、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涵义

弗兰克·罗伊温贝格和拉夫·多尔戈夫将社会工作伦理困境阐述为“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伦理问题起源于作为现代社会特点的价值的多元性和矛盾性,当一个从业者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价值观时,伦理困境就可能会产生,诸如公正与平等、服务效用和效率,或者能力与平等。”[2]残疾人社会工作也不可避免地会处理与残疾人的关系和残疾人周围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网络中普遍地存在着个人价值观,价值观和伦理是密切联系的,不同价值观要求不同的指导行为的伦理原则,这些不同的价值观和伦理原则的冲突会导致产生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伦理困境。

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具有一般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普遍性,更具有其特殊性:一是对象特殊性。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是残疾人,而服务者却一般是身体无残障的人士,没有经历过残障的生活,很难对残疾人感同身受,形成同理心[3]。二是残疾种类的多样性。针对不同的残障情况,社会工作者需要采取不同的干预方式,这使得干预的方式存在差异。并且,一些特有的干预方式会因为残障情况的差异而无法进行。三是残障人群的敏感性。由于与残障共同生活的经历,残疾人群一般具有更强的敏感情绪,社会工作的干预方式存在局限,更容易出现不当的干预。

根据上述分析,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伦理困境可以定义为:在残疾人社会工作中,由于社会工作伦理价值观存在多元性和矛盾性,以及其服务群体的特殊性和群体关系的复杂性,使得作为“非残疾”的社会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观念的冲突及由此带来的干预方式选择的难题。

二、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主要表现

(一)价值观念困境

价值观念困境是指在价值观念存在多元及其矛盾的情况下,不同的价值观之间会出现冲突,自我的价值观和他人的价值观出现冲突以及自我内部的价值观冲突,都会直接导致价值观念上的选择难题。价值观是对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价值本质进行深入思考和高度提炼的结晶。伦理学理论的应用和伦理原则的规范对人类行为产生着重要影响,不同的价值观要求有不同的指导人类行为的伦理原则,当不同的价值观发生冲突时,伦理困境也随即产生。就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对象残疾人而言,社会上对于残疾人自身残疾的观点是什么,直接影响着社会主流意识对残疾人的刻板印象。社会工作者究竟是以个体型残疾观还是以社会型残疾观来处理个案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这在残疾人社会工作中也常常容易出现伦理的困境。

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价值观念困境主要体现在社会型残疾观和个体型残疾观念的选择困境。社会型残疾观的这种新型“范式”已在逐步取代个体型残疾观的某些陈旧观念。个体型残疾观认为,残疾人社会工作一方面要通过康复计划使残疾人身体尽可能地康复到接近正常状况,另一方面,要对残疾人进行心理调适,要求残疾人认可身体障碍的事实。目前,个体型残疾观是我国社会对待残疾人的普遍意识观念。但个体型残疾观只关注了残疾人个体,并大都以正常人的角度来考虑残疾人的需求,忽视了每个残疾人个体的特殊性和经历的心理阶段的不同,同时也忽视了残疾人的家庭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差异[4]。而社会型残疾观将对残疾人身体的关注转移到残疾人所处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中,认为残疾是社会强加于他们身上的一种压迫,许多身体损伤者都不认为自己是残疾人,也反对社会给予他们的标签和歧视。社会型残疾观所关注的工作方式是社会工作者不再是站在服务者的角度来为身体损伤者提供服务,而是成为身体损伤者的同伴,一同与强势社会的压迫进行抗争,力图取消社会强加于他们身上的残疾标签。同时,要改善社会环境中存在的“残疾”要适当地适应身体损伤者的需求。社会型残疾观更加理性地要求对身体损伤者的需求进行评估和预测,以避免不必要的干预给身体损伤者带来进一步的伤害。

对于社会工作者而言,究竟是按照社会价值观中的传统观点来对待残疾人,还是选择更多残疾人所倾向的社会型残疾观,致力于为身体损伤者改善身边“残疾”的社会环境,这是专业工作者在从事残疾人社会工作之前要着重而且首要考虑的问题;同时,社会工作者会受到外界社会的价值理念及其存在于其中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常处于自我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的两难选择困境之中。

(二)原则困境

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原则是针对残疾人社会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提出的标准和守则。这些标准和守则涉及到残疾人社会工作开展的各个方面,各种原则之间根据干预工作情况的不同,本身就存在不兼容性,在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中开展原则的遵守和维护,可能存在多元和矛盾的情况。下文就保密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来分析残疾人社会工作中存在的原则困境。

1.保密原则的困境。保密原则涉及到的伦理原则包括自主性原则和诚信原则,其次是无伤害原则和善行原则。而在保密原则的问题上,残疾人社会工作者往往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当保密的内容涉及到可能对其他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时,如果继续遵循自主性原则,就无法做到无伤害和善行,社会工作者对应该遵循的原则的选择便存在两难的选择困境;残疾人社会工作中的保密原则的困境还体现在是否坚持为精神残疾或精神失常的案主保密。对于那些精神残疾或因残疾而导致的情绪抑郁或失常的案主来说,他们可能会伤害自己,或对第三方的人造成伤害,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应该选择泄露机密以保护第三方免于受到伤害,还是根据保密原则而让案主或者第三方存在于潜在的危险之中,这是社会工作者在干预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伦理选择困境。最后,社会工作者还要关注如何把握保密的程度,由于残疾人群体具有更高的敏感性,社会工作者如果不能把握残疾人案主对哪些因素想要隐瞒或是表达,过高或者过低的保密都将会影响到案主对社会工作者的信任。而且社会对于残疾人的一些福利和资源是需要残疾人透露自身的残疾情况和家庭情况的,社会工作者如果想要为残疾人争取社会资源,就需要违背保密的原则,但社会工作者会陷入信任危机,如果为了坚持保密原则,又会让案主错失很多社会资源,造成资源的损失[5]。

2.知情同意原则的困境。知情同意的伦理原则的基础是对自主的尊重,既是基于伦理准则中尊重来访者自主性的原则,其干预的效果要依赖于来访者。因此他们应该知道所有信息以便自由选择是否继续进行干预,这一规定也基于无伤害原则和公正原则。当来访者了解了咨询的程序、风险和潜在收益时,他们或多或少会避免咨询中未被预期的不良后果,因而会影响到干预的效果,而无法做到无伤害,如果要做到公正和无伤害原则,往往需要为残障人案主作出一定的决定,而这样无疑是违反了自主性原则,即知情同意原则的根本。在残疾人社会工作中,知情同意原则困境还体现在残疾人被认为是能力缺损的人,其中还大量地存在智力残障人士和残疾儿童,由于他们特殊的身体状况,知情同意难以进行,智力残障人士和残疾儿童由于智力和社会经验的局限,很难作出对已知事实的判断。即使他们作出了判断,也无法承担其后果。社会工作者在干预的过程中,也会有很多需要为残疾人案主提供解决办法的情况,在提供方法时,社会工作者往往需要保持不干预作决定的态度,这本来就是两难的矛盾境况[6]。社会工作者无法从一般人的角度来分析残疾人案主的想法,并产生同理心的,对于残疾人案主缺乏理解和感知,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双方在关键的干预的沟通上存在问题,也是造成许多干预不成功的原因。

(三)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困境

社会工作者的角色的多重性决定了他们选择的复杂性,在角色的矛盾冲突中,社会工作者常常会陷入伦理选择的困境中去。社会工作者首先是一种职业角色,被认为是充满了同理心和道德感的助人自助的角色形象。而他们的角色也是多元化的,他同时还是家庭成员、守法的公众、纳税者等形象。专业工作者在干预过程中扮演了众多角色,当角色期待和角色利益不同时,社会工作者的选择会陷入两难抉择的伦理困境。对于机构来说,专业工作者是雇员,要按机构的政策来满足机构的期待,但作为为残障人案主服务的工作者,他们又要为实现案主的目标而努力,一旦机构目标与案主目标不符,专业社工需要满足的角色期待便存在两难的情况;对于机构内其他社会工作者或是其他领域的工作者而言,社会工作者的角色是和他们共同分享经验的合作者,而对于残障人案主来说,社会工作者对其有保密的责任,究竟是满足作为同僚的沟通交流的角色期待还是履行好作为为残障人案主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的角色,社会工作者都需要进行两难的角色抉择。

残疾人社会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在残疾人社会工作中担任的角色是需要为残疾人案主谋求利益的,同时,社会工作者也是社会大众的一员,需要履行公民义务,也担任着合理运用社会资源的角色。在谋求福利的同时,社会工作者也必须估计其他人和群体的利益,残疾人社会工作是一项社会型的事业,具有广泛性和公平性,社会工作者不能为了单一案主的利益而破坏这种公平性和其他个人或群体的利益。在谋求残障人案主最佳利益时,社会工作者很难保证公平性,或者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很难为残疾人案主谋求到最大的福利。我国是以集体主义为本位的国家,在以集体利益为主的情况下,往往会忽视个人利益的实现和满足,社会工作者一方面要顾及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所拥有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顾及公平,社会工作者容易在这种两难的选择中陷入困境。

三、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

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主要分为价值观念困境产生的原因、原则困境产生的原因和角色困境产生的原因三个方面,本文将分别从理论层面和现实层面来分析。

(一)理论层面的原因

本文尝试通过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的相关理论来探讨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

1.道德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之争。元伦理学强调的是语言和概念,它所定义的道德语词是人类道德生活展开必须仰仗的基础,需要得到明晰的界定和准确的运用。道德语词对道德的义务和权利进行了明晰的划分,道德义务是道德实体的派生物,这个道德实体既可以是善,也可以是某种社会角色。义务是在某种关系中存在的行为必要性和行为应当性。在道德语境中,权利是指人的主张和行为具有正当的价值。从元伦理学对权利和义务的定义来看,社会工作者在残疾人社会工作个案中需要执行的道德义务是对善的执行,也是基于其自身社会角色的执行,他在这段关系中承担着善的义务,并拥有正当行为的权利[7]。而何为善,何为正当,何为在本段关系中的行为必要性和行为应当性,这在每一个案中都不是明晰且有固定的选项的。试想,如果作为社会工作者是持有个体型残疾观念的人,他将会把自己的处境放置于整个社会的环境中去考虑,仍然认为残疾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应该基于家庭而不是社会;相反,如果社会工作者持有社会型残疾观念,那在他看来,应该让残疾人成为社会的一部分,让社会接纳残疾人,不再将其囚禁于家庭的牢笼,而社会也应该为残疾人创造更多融入社会的条件,因此社会就成为残疾人工作开展的义务主体,这两个观念,都有各自的“善”和“正当性”,都有自己的价值元点,而正是基于这两个价值元点中存在冲突和不适合,所以基于这两个价值原点演绎出来的价值观念也因此会出现冲突,而陷于伦理困境之中。

2.原则建构主体的矛盾。规范伦理学一般是对人们的行为准则的研究,探究的是道德的原则和规范的本质。伦理困境在这层意义上来说,是因为人们所遵守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出现了矛盾而产生的。规范伦理学确立的一个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就是:道德行为者在某种意义上,施加了道德要求在他们自己身上,他们既是道德法则的作者,也是臣服者,所以他们并不将道德看做是强加的,当他们依据道德原则行动时,其实依据的是自我标准,进行的是自我主宰[8]。在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伦理守则制定过程中,制定守则的大都是缺乏对残疾的切身感受及实际经验的“正常”人,他们站在伦理的制高点,将西方的伦理守则进行学习和规划,形成本土的伦理守则,这个自上而下的过程,并不能制定出适应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发展的伦理守则,而正是这种伦理守则的理论缺失和不适用,导致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中会出现原则困境,每一项制定好的伦理原则很难指导实际的操作,更甚的是一些本来就存在不兼容性的伦理原则更会直接产生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伦理困境。

(二)现实层面的原因

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产生的现实原因主要是:在文化上,与自西方而来的社会工作文化背景存在不同;在理论原则上,没有形成本土化的伦理守则;在社会工作者的素质上,没有形成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1.文化背景的差异。我国本土文化对残疾人社会工作和西方发展起来的残疾人社会工作存在诸多不同,并且产生冲突,导致伦理困境的产生。就传统文化而言,我国是以儒家的传统文化为主导,文化主体是隐忍和服从,在残疾人的遭遇中,我国传统文化强调要逆来顺受,改变自己适应社会。基于基督教义和个人主义价值观的西方传统文化,他们更强调个人的权利、个性和尊严,不同于我国的传统文化[9]。一个是崇尚残疾人推翻社会压迫,积极改变环境,一个更倾向于改变自己来适应环境。就当今文化而言,我国正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集体主义的道德观念,以维护集体利益和整体社会的和谐为首要目标,在追求残疾人个人的利益时,更要考虑和顾忌集体和全社会的利益,这与基于资本主义社会国情的西方社会工作伦理核心“人的独立性”的观念存在冲突和矛盾,在西方社会工作伦理的本土化的过程中,这种文化的差异使得价值观难以融合,便导致了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产生。

2.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构建的缺失。目前在我国从事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主要是全国各省市、各区和街道的残联工作人员,作为事业单位的人员而非专业社工,他们比较缺乏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相关知识和职业规范。社会工作是一门助人自助的学科,正因为其助人方法的专业性,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和专业技能。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主要是在全国残联的统一推动下开展的,专业从事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在我国尚存在很大的缺口,而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和伦理守则的教育,在从事残疾人社会工作时,便容易陷入利与义的两难抉择之中。同时,国内也缺少对专业的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督导,对工作人员行为伦理进行监督和判断的督导人员的缺失,使得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构建举步维艰。

四、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出路

(一)理论层面的出路

从理论层面上看,运用优势视角促进社会对于残疾人权力与义务观念的转变,确立伦理守则的建构主体,为伦理困境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

1.社会对残疾人权利与义务观念的转变。权利和义务的道德语言要求我们追求正当利益、自由主张和主体资格。道德权利意味着社会认同的正当性,这需要在全社会的范围内提出明确的统一的对待残疾人的价值观念,我国主流意识还停留在于个体型残疾的观念之中,对于残疾人社会工作,还是停留在以医疗康复和心理治疗的方式让残疾人适应社会,这与新时代的大多数残疾人对尊重和人格追求的自身需求不符。社会主流意识的改变是一个缓慢渐进的过程,残疾人社会工作需要改善陈旧意识对残疾人社会工作的负面影响,形成支撑社会型残疾价值观念的理论体系,促进社会对残疾人主流意识的改变。社会需要保障残疾人在正当的资格范围进行道德行为的自由状态,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虽然都处在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但要确保其不成为形同虚设的“物事”。为残疾人建造一个不残疾的社会,这不仅需要社会工作者更需要整个社会去接纳和认同,让他们和正常人一样,行使必要行为和应当行为。

优势视角是一种相对新型的范式,它专注于个人优势,认为每个人都具有独特的优势和资源[10],在残疾人社会工作发展及其本土化过程中,社会工作的角色应该是帮助社会和残疾人自身重新觉察残疾人群体的权力与义务。优势视角学者萨利贝伊认为,几乎所有的事情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都可以视为一种优势[11],对于残疾人来说,在社会生活中,他们的权利与义务不仅要靠自己的努力来实现,更要以更积极的态度来应对生命中的挫折,更要看到自身的优势和可能性,争取社会的资源。对于社会来说,认为残疾是一种悲剧的主流价值观需要得到改变,不能因为人有残障就否定他们对社会可能作出的贡献,否定他们的义务,要在优势的视角上发现他们的可能性和价值。残疾人社会工作的本土化进程,需要将残疾视为优势这一观点的引导,明确残疾人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一个不残疾的社会。

2.确立伦理守则的建构主体。在确立伦理守则的建构主体时,依据康德的观点,具有自主性的理性行为者唯有依据纯粹实践理性而行动,而那些通过基本的道德视域进行推理来决定具体的道德要求的伦理原则制定者,并不能制定出实际能指导伦理困境解决的伦理守则,康德将我们所制定的行为理由、义务和责任划定在实践视域和评价视域,这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实践者的亲身经历和对行为的总结和评估才能将一个行为的理由、义务和责任划定清楚,也就是说,伦理守则的建构主体是需要参与过客观实践并对行为有累积的经验和反复评估的人。在确立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的建构主体时,我们应该遵循规范伦理学对于规范制定者的约束,将伦理守则的建构主体确定为兼顾实践和评价的行为者,这样其所具有的纯粹实践理性,才能制定出符合实际伦理问题需要的指导原则。

(二)现实层面的出路

在实践层面,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出路主要是推进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和本土化进程。本文提出以自下而上的全新方式,形成我国特色的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并从社会道德共识建立的角度,从现实的实施方法上来探寻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出路。

1.自下而上地建立伦理守则。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的本土化过程,是一个需要结合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状、传统文化和观念、残疾人身心状态等各个方面的特殊性来确立的过程。根据上述的理论分析,我们应该让有实践经验和受过专业化训练的人士来提出伦理问题及其解决方法,通过对问题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合,根据各个地区、各个省市的特殊性来制定既有特殊性又带普遍性的属于我国本土化的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守则。这个过程是一个长期的累积和调研过程,在收集一定的资料之后,根据多元性和复杂性发展着的残疾人社会工作现状,通过自下而上的过程,并通过反复实践和修改,实现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的创立。

2.社会道德共识的建立。在现代社会,维系社会发展的动力主要是以利益为核心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需求,这导致了对于任何一种道德信念都可能会有相反意见的情况,对于解决伦理困境的方法都会有另一种选择,正是这种意见和选择的多元化,使得社会道德共识难以形成,而社会道德共识的形成,必须达到理性共识,这种理性共识是指一种旨在达到主体间相互理解的交往行为的结果,依靠理性的信服力建构起来的[12]。对于残疾人社会工作来说,这种理性信服力的建构,社会工作者在其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这实质是要求社会工作者实现一种中立的态度,让残疾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公平性得到保障,自身也在利与义之间和各种角色中寻求到一种平衡。

探求社会内部的力量,形成道德共识,就是要推翻和抛弃歧视的标签,实现残疾人在社会上自如的生活、出行;然而,在我国要彻底消除对残疾人歧视的愿景仍然任重而道远。推进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解决,需要社会工作者的共同协作才能实现,作为专业工作者,首先自身要站在残疾人这一边,和他们一起抗争强势社会的标签压迫,还要积极联络资源,为弱势群体的残疾人争取在社会上的话语权。全国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需要树立同等考虑残疾人发展的眼光,为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创造机会,发展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体系,并鼓励社会上的其他人群,将对残疾人的道德共识构建成社会共同体的精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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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文 格)

Solution of Ethical Dilemma in Social Work for Disabled People in China

MAO Xin-zhi,LI Si-wen
(School of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WUT,Wuhan 430063,Hubei,China)

The ethical dilemmas in the social work for the disabled mainly reflect in the dilemma between social concept of disability and individual concept of disability,the dilemma of the principles of confidentiality and the principles of informed consent,and the role dilemma of social workers.There are both principal and practical causes for the ethical dilemmas in the social work for the disable.And the corresponding ways out for the dilemmas are(1)determining the main body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ethical codes,and establishing the ethical codes from top to the bottom,(2)promoting the change of social values toward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 of the disabled,and propelling the formation of social common morality.

ethical theory;social work for the disabled;ethical dilemmas

C913.69;B822.9

A

10.3963/j.issn.1671-6477.2014.05.003

2014-06-20

毛新志(1974-),男,湖北省浠水县人,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科技伦理、生命伦理与社会工作伦理研究;李思雯(1991-)女,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生命伦理与社会工作伦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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