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月月
2006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录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10 大类,其中第五项便是曲艺。之后的第二批、第三批都是按照对第一批划分的十个种类标准进行评定和区分的。然而,随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种的逐年增加,非遗一级类的划分显然含有范围大、标准粗的弊端。对曲艺进行二级类、三级类划分显得尤为迫切。对曲艺的进一步细分不仅对于国家级曲艺的申报、评定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省市级曲艺的评定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于曲艺的概念,目前在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界定。概念是对事物性质的概括性描述。弄清曲艺的概念有助于我们了解曲艺的性质及本质特征,对曲艺的细分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目前,曲艺的概念相对来说较为统一,只是诸位学者在不同时期对阐述方法略有不同。《中国大百科全书·戏曲曲艺卷》(1983)认为,曲艺“是由古代民间的口头文学和歌唱艺术经过长期演变形成的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1]。薛宝琨(1987)认为,曲艺是集文学、音乐、表演三位于一体的综合性的艺术形式[2]。于林青(1993)认为,“曲艺,是中国民间各种说唱艺术的总称”[3]。蔡源莉(1998)认为,“曲艺是我国各种说唱艺术的统称,是以‘口语说唱’来叙述故事、塑造人物、表达思想感情、反映社会生活的表演艺术门类”[4]。《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2007)将曲艺定义为“以口头语言进行‘说唱’的表演艺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