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卫所武职承袭
——基于威清等卫选簿的考察

2014-03-21 05:33孟凡松
安顺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世袭百户卫所

孟凡松

(安顺学院科研处,贵州 安顺 561000)

论明代卫所武职承袭
——基于威清等卫选簿的考察

孟凡松

(安顺学院科研处,贵州 安顺 561000)

在明代卫所武职袭授过程中,有 “武职非军功不得袭授”、“流官不袭”两大基本原则。明代卫所武职的获取,除了军功以外,还有其他非军功的形式,如遇例、纳粟等,这些以非军功形式获取的职级,不能世代承袭。都指挥、都督之类武职,因系流官,例不得袭。此外,武职承袭中,若遇犯堂、犯罪等情形,还须降袭、革袭。

武职;军功;流官

《明史》概括卫所武职承袭的基本法则云:“其职死者袭,老疾者替,世久而绝,以旁支继”[1]1726。武职承袭看似简单,而实则非常复杂。学界研究明代武职袭替者,以梁志胜、于志嘉为代表。于氏在 《明代军户世袭制度》中辟专章论述了武职世袭与武职选簿问题,具有开创之功[2]。梁氏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现存明代卫所选簿的长期爬梳,将卫所武职世袭制度研究提升到新的高度[3]。

在安顺地区,分布着数以百计的屯堡村寨,这些村寨不乏武职家族的后裔。可以说,明代卫所武职世袭制度对当地社会的发展曾经产生过深远的影响。然而,一些民间口碑传说、家谱乃至地方学者,在称道祖先或地方历史的时候,由于并不清楚武职承袭的基本原则及有关法令——“例”限制,以致产生了种种相当片面乃至错误的观点。本文基于贵州都司威清、安南、平越三卫选簿[4]1~264,就卫所武职承袭的限制性规定进行初步讨论,亦或对屯堡历史的有关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

一、流官武职例无承袭

在明代武职系统中,据职级高低分为 “世官”与 “流官”两大类。 《明史》云:凡武官, “有世官,有流官”,“世官九等”,即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卫镇抚、正千户、副千户、所镇抚、百户、试百户等;“流官八等”,即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佥事、都指挥使、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正留守、副留守[1]1751。简言之,“世官”即本文所谓 “卫所武职”,“流官”即都督、都指挥等都司以上高级别的武职。

相对于 “世官”而言,“流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能世袭的。在威清等三卫选簿中,以流官不袭而须袭回祖职者有数例。如安南卫 《吴显宗选簿》七辈选条载:

嘉靖三十年五月,吴琦年三十三岁,堂邑县人,系安南卫故都指挥佥事吴选嫡长男。伊父原袭祖职指挥使,征香炉山获功一级,升都指挥佥事,故。所据伊父功升职级,系流官,例无承袭,本舍照例革袭祖职指挥使。[4]184”

吴琦之父吴选原袭祖职指挥使,因军功获升都指挥佥事。因都指挥佥事系流官,故吴琦不得袭该职级,只能革袭祖职指挥使。指挥使是武职中可以世袭的法定最高职级。

又如平越卫 《王国用选簿》九辈选条载:

万历三十二年八月,大选过平越卫指挥使一员王镇邦,年十八岁,系老指挥使王一麟嫡长孙。伊父王旭,未袭,故。伊祖一麟原替祖职指挥使,于万历十一等年推升铜仁守备、腾冲参将。今革任回卫,老。所据推升流官,例无承袭,本舍准替祖职指挥使。[4]9”

王一麟原替祖职指挥使,推升至铜仁守备、腾冲参将等职,后革任回卫。因年老,其子王镇邦告替。因守备、参将系流官,不得替,故镇邦仍替祖职指挥使。此外,平越卫指挥佥事丘宗尧推升普安守备之后故绝,按血缘顺序的远近,由其叔丘珍袭职,仍袭祖指挥佥事[4]15,“丘宗尧”也属流官不袭的例子。

由上述选簿案例可见,明代都指挥以上职级及中后期镇戍系统之守备、参将等职,皆系武职中的 “流官”,相应职级是不能世袭的。此即 《明史》所谓,流官 “皆不得世”,“即有世者,出特恩”[1]1752,并非普遍情况。不过,流官而世的特殊情况仍然是存在的。在笔者所查阅的威清等三卫计约360份武职选簿中,即出现过1例替升流官的案例。庐州人朱乾清,系威清卫指挥佥事朱永年嫡长男。朱永年曾于天启二年三月内防守贵阳,亲斩苗级二十三颗。按照规定,斩苗级三颗升一级,升至三级而止,永年可越指挥同知、指挥使,依序升至都指挥佥事。但是,永年之功虽 “核实在部”,他本人却并未因功升授职级。直到近二十年之后的崇祯十四年,因年老其子告替的时候,才让朱乾清在祖职指挥佥事的基础上,“加伊父亲斩苗功三级,替升都指挥佥事一辈”,且特别指出, “以后子孙止袭指挥使”[4]123。朱乾清虽然替升都指挥佥事这一 “流官”职级,但只能算对其父亲立功未升的补偿,且替升止于他本身一辈,子孙仍得袭回指挥使。严格地说,该案例表面上属于流官世袭,实质上仍准世官袭职的规定。

不过,流官、世官二者虽有区别,也仍有一定的联系,即流官 “以世官升授,或由武举用之”[1]1751~1752。流官在 “明初多以公、侯、伯、都督等高级武臣充任”,后来“则基本上由卫所系统的世袭武官选授升除”[5]83。因此,可以说,除了武举以外,“世官”资格乃是升除 “流官”的前提。甚至武举,亦有武职世官子弟赴考者,前引威清卫替升都指挥佥事朱乾清,在替职时就因为是武举而免于比试[4]123”。

这里需要补充的是,在明中前期,尤其是洪武、永乐时期的卫所武职中,也有流官与世官之分,“其性质类似于世官的前奏,有试职的性质,因为流官最终都无条件地转为世官”[5]84,仍当以世官视之,不在本文的 “流官”讨论范围。

二、非军功而升授职级的承袭限制

武职袭授以军功为基本准则,但并不排斥其他非军功的形式。非军功而获得或升除武职的情形仍较多地存在。问题在于,非军功武职,一般来说是不能世袭的,即便在个别情况下因皇权的干涉准予承袭,通常也会受到法令的严格限制或兵部的极力反对。

在选簿中,“遇例”升除职级的例子较多。所谓 “遇例”,即例行恩典,一般在新皇帝登基或其他极重大庆典之际,都会颁诏予天下臣民以一定的恩泽,卫所武职往往也因此升署一级。“遇例”升署职级在承袭时是要减革的。湘乡人胡勋原袭父职威清卫左所试百户,“钦与世袭”。后来,胡勋年老,其嫡长孙胡其高替职, “革遇例,与替试百户”[4]139。胡勋袭职在嘉靖二十二年四月,胡其高替职在隆庆五年底。可见,胡勋 “钦与世袭”与其 “遇例”系同一事,即由试百户升除实授百户,此 “遇例”当系穆宗登皇帝位时的例行公事。实授百户之职仅及胡勋本身,其子胡其高替职之时,仍须替回原职试百户。

威清卫左所金子成于弘治元年袭试百户,“遇例实授”,后以老疾,其子金鹏于嘉靖二年十月告替,革遇例职级,仍替试百户。其后,金鹏亦因 “遇例”升 “实授百户”,至其嫡长孙金良辅隆庆三年替职时仍 “革遇例,替试百户”[4]140,“金良辅”。在 “遇例”升除的职级中,试百户可以升实授百户,指挥一级的署职可以实授,但在原则上,遇例职级具有恩典性质,止及本身,承袭者仍须袭遇例以前原职级。

遇例以外,纳粟也是非军功而升除职级的重要形式,因纳粟而升的职级称 “纳职”,因其并非军功而来,故最终也是要减革的。李调元原系威清卫右所正千户,“遇例加纳指挥佥事”。后因 “患疾”,其六岁庶长子李毓龄告替,即革去其父 “纳级虚衔”,与 “正千户全俸优给”,至出幼袭职时[4]141。浏阳人周经的父亲周伯庆原系并枪充小旗役者,“纳米冠带,乖西、程番各获功壹级”,升百户。至周经替职,革替试百户[4]149。周伯庆纳米升充总旗役,乖西、程番各获功一级分别升试百户、百户,因 “纳米冠带”系不由军功之虚衔,故仍革替试百户。

威清卫威清站 《朱玉选簿》记载了一个更为典型的纳升职级案例:

朱晟海盐县人。祖朱子贵洪武二十二年发威清卫威清站充军,年老。□麒代役,老疾。堂兄朱能代役。正统十四年,本站杀贼被伤。兄朱显代役。景泰元年,奉例自备粮米一百石赴平越卫官 [仓]纳充。二年,升所镇抚,故,无儿男。晟系亲弟,四年,袭威清卫带管威清站所镇抚。朱玉系优养正千户朱珣庶长男。伊曾伯祖显以军人纳升所镇抚,未任。曾祖晟袭,功升百户。祖镛父珣各获功至前职。今照纳米职役已足三辈,扣有军功三级,革与本人试百户,优给至嘉靖十二年终住支。[4]177

朱显系威清站军,景泰元年自备粮米一百石纳平越卫官仓,以此升所镇抚带管威清站军。朱显不久去世,其弟朱晟袭所镇抚,后功升百户。朱晟子朱镛袭职后功升副千户,朱镛子朱珣袭副千户后又获功升至正千户。纳米职役(试百户以上为职,总、小旗及军为役)照例仅及本身升一级,而此处朱显之后,又及朱晟、朱镛、朱珣三辈,故至朱珣时,“纳米职役已足三辈”,“扣有军功三级”,朱珣庶长男朱玉降革三级,由正千户降至试百户,仅得以试百户俸优给。

明代卫所职役,遇例、纳级的情形并不少见,但它们往往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不能世袭。即使间有违规承袭的,在查出之后仍要给予减革。

三、功无擒斩或不及数承袭的限制

在卫所中,非军功而升授的职级往往止于本身,本身之后即应减革。据军功而升授的职级,虽然是世袭的,但在一定前提下,也可能酌情给予减革。这主要针对 “功不及数”或 “功无擒斩”等情形。

威清卫 《张勋选簿》八辈、九辈选条载:

嘉靖三十六年,张君惠,定远县人,系威清卫老疾指挥同知张勋嫡次男。查伊曾祖正以指挥佥事于天顺七年东苗功升指挥同知,祖举、父勋沿袭。所据东苗功无斩首,例应减革,本舍量革与署指挥同知事指挥佥事。

万历五年六月,张世国年六岁,定远县人,系威清卫故署指挥同知事张君惠嫡次男,照例与全俸,优给至万历十三年终住支。万历十四年八月,张世国年十五岁,定远县人,系威清卫故署指挥同知事指挥佥事张君惠嫡次男,出幼袭职。伊父先年赴袭。查伊高祖张正东苗功无擒斩,量革袭署指挥同知,所据署职系减革未尽,今本舍应照例革袭指挥佥事。[4]120

张正以东苗功由指挥佥事升指挥同知,子举、父勋沿袭,至张勋子张君惠袭职时,查出张正 “东苗功无斩首”,量革半级,革与署指挥同知事指挥佥事。至张君惠子张世国袭职时,又认为 “张正东苗功无擒斩”,“署职系减革未尽”,革袭指挥佥事。嘉、万年间,明廷渐重擒斩功,只有擒斩数量达到规定的名颗,才能据功升授一至三级职级,而功无擒斩、无斩首,则被认为是需要酌情减革的。

因擒斩贼级名颗须要达到一定数量才能升授职级,故在军功清查过程中,发现 “不及数”的情况,也要给予减革。威清卫 《濮泰选簿》六辈选条载:

嘉靖四年八月,濮泰,含山县人,系威清卫右所故绝副千户濮春亲弟。伊祖升原袭祖职百户,东苗斩首不及数,升前职,父、兄沿袭,本人照例革去斩首不及数壹级,与袭祖职世袭百户。[4]146

濮泰祖濮升因为东苗斩首功由百户升副千户,父、兄沿袭,至濮泰时查出伊祖东苗斩首不及数,各革去东苗功升职级,仍袭祖职百户。

正统末年至景泰初年,王骥征云南麓川撤军以后的数年里,贵州及周边亦多有动乱,川滇、滇黔驿道多有梗塞,故 “开通道路”成了卫所职役人等升授职级的重要依据。后来,至嘉靖间,认为当时开通道路所升职级有冒滥之嫌,对此给予减革。威清卫 《俞舜臣选簿》六辈选条载:

嘉靖十一年八月,俞跃年二十五岁,临淮县人,系威清卫年老副千户俞正嫡长男。伊祖隆替百户,景泰元年贵州开通道路升副千户。父沿袭,正德九年领军程番升正千户。嘉靖四年奉例查革领军壹级,与前职。所据开通道路壹级,例仍该革,本人照例革替百户。[4]145

俞隆原替百户,因景泰元年贵州开通道路升副千户。隆故,子俞正袭副千户,正德间因程番领军功升正千户。嘉靖四年查革领军功,仍与副千户职。俞正年老,子跃嘉靖十一年告替,仍革开通道路所升职级,革替百户。开通道路外,领军功也被减革。

至明中后期,军功冒滥逐渐严重,而擒斩功易于度量,故擒斩以外其他形式的军功受到压制。为矫正军功冒滥之弊,规范军功升授秩序,对功不及数、功无擒斩、开通道路、领军等功进行了限制,酌情给予减革。

四、犯堂、犯罪情况下的承袭限制

武职世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至明中后期,对旁枝袭职的规定逐渐严格,在此背景下,遂产生了 “犯堂”的概念。安南卫 《宋云选簿》九辈选条载:

万历十二年六月,宋谊年二十二岁,蕲州人,系安南卫故指挥同知宋震堂侄。查伊祖、父节辈系在外六辈未袭,例应驳查。但念贵州远在万里,往返艰难,姑准一面袭职。及查伊伯祖宋瀚原袭指挥佥事。弘治十八年征普安功升指挥同知一级,在本舍正系犯堂,应照例革袭祖职指挥佥事。[4]190

宋谊伯祖宋瀚原袭指挥佥事,弘治间征普安立功升指挥同知,后宋瀚一系袭至其孙宋雲故绝,由宋瀚之弟一系,即宋雲堂弟宋震袭职,至宋震子宋谊袭职时,在指挥同知一级上,构成了犯堂关系,故宋谊仍革袭祖职指挥佥事。

若说犯堂革袭是基于血缘关系的考量,而犯罪革袭乃至揭黄则是一种处罚性措施。威清卫世袭指挥使张泰历升至贵州都司都指挥,为事追赃监故,其嫡长男张铉袭职,以都指挥系流官而仍袭原职指挥使,注原卫管事。后来,张铉亦以推升守备铜仁地方,以都指挥体统行事,因 “守备不设”,“苗贼杀死人民,参问充终身军”。在张铉充军故后,其子张凤翔袭职,因 “推升职级,例不准袭”,故 “本舍照例革复祖职指挥使”。[4]114。张泰为事追赃,张铉充终身军,罪及己身,故身故之后,子孙仍袭祖职。

犯罪身故以后,子孙仍袭祖职而未予减革,是对相对轻罪的处罚。若罪情较重,则有可能使本房承袭者失去本可升袭的机会,或令旁支革袭,甚至揭黄。

威清卫指挥同知杨权,弘治十八年普安功升指挥使,嘉靖二年为事问革为民。后杨权年老,子杨凤告替。杨凤并不能承袭其父功升指挥使一级,而只能革袭指挥同知,于原卫带俸差操,其原因就是杨权指挥使一级 “系自己立功,自己犯罪”,杨凤照例不能袭此一级[4]116。

武职若犯永远充军罪,本房也就因此失去了承袭资格,而要令 “有功大次房子孙”承袭,但须在祖职上降一级。威清卫高珍就遇到这种情况:

隆庆五年六月,高珍年三十六岁,仪真县人,系威清卫故充军指挥使高爵堂弟,伊堂兄原袭指挥使,嘉靖十一年侵欺钱粮,问拟永远充军,四十五年故。本舍系有功大次房子孙,及查指挥佥事以上系伊始祖高岩洪武年间功升职级,应该承袭。其指挥同知一级系伊高伯祖高文昌,指挥使一级系伊堂伯祖高节功,例应查革。本舍照例于祖职指挥佥事上降一级,与袭正千户,注本卫前所。[4]115

高爵一房因高爵 “问拟永远充军”而失去了继续袭职的资格,故由其 “大次房子孙”高珍一房袭职,此即所谓旁支袭职。在此种情况下,除始祖高岩洪武间指挥佥事功外,高爵一房所立指挥同知、指挥使功均例应查革,故高珍在祖职指挥佥事上降一级袭正千户。

平越卫选簿中,还记载了一个 “揭黄革袭”的例子。平越卫周孝恩于万历十一年四月袭指挥佥事,后来,因其侵盗军饷753两有奇,问拟斩罪,监追十余年至其 “监毙监底”时仍欠200两,故依法受到了 “揭黄革袭”的处罚,“子孙不许承袭”[4]17,“周易”九辈选条。不论本支、旁支,都丧失了继续承袭武职的资格。

结论

明代卫所武职职级实行世袭制度,并在践行世袭制度的过程中,形成了完备而复杂的袭替法则。由于 “世职难核”,“故例特详”[1]1751出于规范武职承袭的需要,才产生了种种限制承袭的规定。武职职级不能承袭者主要有两类:一为都指挥、都督之类的高级武职或镇戍系统守备、参将等职,也即流官职级,是不能世袭的;一为军功以外通过其他形式而获得的职级,这类职级一般止终本身,也是不能世袭的。至明中后期,军功升授法则越 来越严密,对于功不及数或功无擒斩者,袭替者袭替时,也要酌情给予职级上的减革。此外,在世袭武职中,还存在因犯堂、犯罪而降袭,或改由旁支降袭,甚至揭黄的情况。

明朝政府曾在滇黔地区推行卫所制度,考察这些地区诸如家谱之类的民间叙事文本的时候,不仅要了解傅友德征南、胡蓝党狱与靖难之役、王骥平麓川等有关史事,也要熟悉明初卫所旗役、军役的佥充、武职的升授与袭替等有关制度。总之,只有结合 《明史》、《武职选薄》等基础史料提供的宏观历史的语境,才能更准确地解读家谱、传说等地方民间文本所提供的丰富而生动的历史信息。

[1](明)张廷玉·明史(第6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4.

[2]于志嘉·明代军户世袭制度[M].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7.

[3]梁志胜·明代卫所武官世袭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60册)[Z].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5]梁志胜·试析明代卫所武官的类型[J].兰州: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05).

The Qualification for Inheriting Weisuo’s Position——Based the Personal Record from Weiqing Garrison’s

Meng Fansong
(The School of Humanities,Anshun University,Anshun 561000,Guizhou,China)

The Weisuo officer's inheritance in the Ming Dynasty,must abide the two basic principles-basis of the military and not appointed position.If not get the credit in the war,for example,to get the post by gifts,buy,and the senior positions in the military,cannot be inherited.In addition,if has the qualifications of inherited blood relationship apart,or crime,inherit the position will be restricted.

Weisuo;position;qualification

颜建华)

K248

A

1673-9507(2014)01-0001-03

2013-11-30

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专项资金项目 “安顺屯堡与黔中地域社会近代转型研究”(黔省专合字2010年116号)。

孟凡松 (1979~),男,湖北建始人,安顺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明清史、历史地理。

文学·语言·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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