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承 铎, 阎 语
(1.中国人民大学 国际学院,北京100872;2.马斯特里赫特大学 法学院,马斯特里赫特6200MD)
因果关系作为认定责任的重要标准,无论在过错责任还是在严格责任中都是不可或缺的要素。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6条、第7条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做出了笼统规定。但是这些条文中的一般因果关系规则在适用于共同侵权领域时,并无法有效判断共同侵权人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共同侵权领域的因果关系理论在建构上,既体现了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断的一般规则,也蕴含了通过实践而发展出来的特殊规则。
(1)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存在客观联系
《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10条、第11条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的关系对因果关系判断或责任认定的影响,但从法条的措辞中均采用“实施……行为,造成……损害”的模式,可以看出共同侵权体系中因果关系的判断,仍需满足数个行为人行为造成损害并应与损害后果之间具备一定的客观联系,体现出侵权因果关系的一般规则。
(2)因果关系的推定
因果关系的推定,是指在损害发生之后,数个行为人都有可能造成损害,但是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行为人,或者在因果关系难以确定时,法律从公平正义和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推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1](P375-520)。《侵权责任法》第10条中的表述表明,在共同危险侵权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律上为了减轻受害人的证明责任,明确规定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使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受害人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