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邦达
(华东政法大学 科学研究院,上海201620)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由此确立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制度。此项制度为帮助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展开庭审质证,辅助法官对是否采信鉴定意见作出判断,进而防止有瑕疵的鉴定意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功能和价值。《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之后,要使这项制度的积极作用得以奏效,一些立法规定不明确的地方须明确和完善。有关“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中立性保证、意见效力、选任资格以及该制度的决定程序等方面仍然存在亟需明确和完善的问题。本文将研究司法实践中适用这项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质证权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权利,任何证据都必须通过当庭出示、控辩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事实的依据。同样,由于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关键的作用,对鉴定意见进行充分的质证和审查判断是法庭审判任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尽管鉴定意见是通过科学鉴定手段获取的技术性证据,但是它一样必须经过质证程序才能保证采信的可靠性。实际上,一份科学、可靠的鉴定意见取决于鉴定检材的来源保管、鉴定程序、技术方法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