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奇 伟, 李 爱 年
(1.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045;2.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81)
环境问题不仅是与资源性、生态性、功能性、经济性相关联的技术性议题,亦是社会建构的、寓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之中的社会性问题。在此意义上,生态补偿不只是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更是以公共决策为形式和公共利益为旨归的利益分配与共享的社会性措施。进而言之,生态补偿的功能外延不仅是实现资源外部性的内部转化、规避“搭便车”现象、激励生态服务的足额供给和实现生态资本增值,更是彰显社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和实现环境正义。生态补偿的内涵属性除了反映生态服务价值,也应体现社会的利益分配原则,使作为利益相关者的政府、社会组织、群体和个人在生态补偿的制度框架下得以相互沟通和协调。在这一过程中,各种权力(利)主张、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与各类主体竞相参与形成的利益博弈态势愈发明显地要求将纯粹的环境损益补偿议题置换为多元利益分配和正义价值实现议题,将生态补偿置于更具人文意味的“利益场”之中。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视角,探究生态补偿的利益逻辑和衡平吁求,剖析其现实困境、制度根源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作为在一定历史时期和环境条件下制定并推行的公共政策,生态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