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犯的本质及其类型化问题研究

2014-03-21 16:57:25王军明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5期
关键词:规范

王军明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属性、面貌和发展的根本性质。施塔姆勒认为:“一种事物的本质就是我们借以一致理解它的条件的统一。”[1]尽管各国刑法对身份犯有一定的立法规定,但关于身份犯的本质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并未形成一致性见解。因而在对刑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中应探讨身份犯的本质,以回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问题。由于犯罪的本质是刑法学的基础性课题,也是研究身份犯本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研究身份犯本质的前提是对刑法学说史进行考察,以得出符合正义理念实质要求的结论。

一、犯罪本质:学说史之考察

犯罪的本质是关于刑法建立起刑罚正当性的前提与特定行为入罪化的实质标准。学说史上素有义务违反说、法益侵害说及折中说的论争,这也“是一个展现了人类知识创新本质的历史发展过程”[2]。

就犯罪本质而言,义务违反说主张,犯罪的本质是违反义务,而不是侵害法益。德国学者Schaffstein提出义务违反说的原因在于,20世纪以后德国出现了一种把法益解释为刑罚法规的立法目的的观点,以及由于国家主义势力的抬头,个人法益不断受到轻视。故而在犯罪的认定上,实施对国家及社会共同体的危害行为便成立犯罪。所以,在该学说看来,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对社会共同体所负有义务的危害行为,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已经侵害或威胁到法益[3]。其所指称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建立在国家法秩序基础上的社会伦理规范,或者违反了规制社会共同体的社会生活的国家社会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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