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萍
(武汉大学 国际法研究所,武汉 430072)
生命是人最宝贵的东西,是每一个人享有社会权利和承担社会义务的物质载体,是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条件。生命权是其他人权的基础,在人权法体系中属于不可克减的权利,但在国际人道法中则未必。
1.生命权在国际人权保护中的地位
生命权是随着每个人的出生而享有的自然权利,是固有的最为重要的基本权利,是所有人权中的权利内核。“生命权在各个时期都被描述为‘最高权利’,‘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基石’,‘人权的不可克减的核心’。”[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CitizenRightsandPoliticalRights,以下简称ICCPR)第6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该公约第4条第一款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可见,国际人权法体系仍然存在一些权利在特定条件可以克减的情形。
2.生命权克减与战争法适用的关系
国际人权法(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主要是约束受国际保证的个人和团体的权利不受政府侵犯以及制定促进这些权利发展的法律。[2]而国际人道法通常被认为是“战争法”、“武装冲突法”等名称的现代表述。权利的克减是权利限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生命权作为国际人权法体系的一个重要调整和规制对象,探究其在国际人道法中的权利克减问题需从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之间的关系上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