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茂华, 谢青霞
(1.东华理工大学非传统安全研究中心,江西抚州 344000;2.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抚州 344000)
国际上“生态补偿”比较通用的是“生态服务付费”(PES)或生态效益付费(PEB),国外大多数学者从环境管理、土地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等角度来探索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2005年,国际矿业协会提出了矿山开发保证金制度,此后的研究更多从定性分析转向定量分析,横跨多个学科。研究的理论依据从运用福利经济学理论向环境公平转变,补偿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矿产资源开采的环境破坏补偿,更注重生态使用价值补偿,即事前补偿[1]。在对生态补偿的定量分析中,更加侧重补偿意愿和补偿时空配置的研究[2]。Peralta通过对矿山环境修复变量建立回归模型,以复垦成本为依据核算补偿标准[3]。
关于生态补偿问题,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研究,从1992年起,就已经开始对生态补偿的各个环节进行探索性研究[4]。王金南认为应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资源开发行为征收生态补偿费;对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资源开发执行严格的押金制度,而且应考虑就当代的资源开发行为征收相应的补偿费作为储备资金的代际补偿,用于以后的生态恢复与治理[5]。任勇、俞海、冯东方等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具体内容和制度进行了探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