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党内民主建设探索

2014-03-25 07:14赵东苹
关键词:集体领导意见民主

赵东苹

20世纪80年代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历史时期之一。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全面总结党内民主建设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对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到“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反面教训,对于恢复党内民主优良传统和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非常必要。二是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为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要顺利地完成这一艰巨任务,除了积极调动人民群众的力量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党自身的建设,尤其是党内民主建设。20世纪80年代中国共产党在党内民主建设探索上主要达成以下共识。

一、制度建设对于保障党内民主极度重要

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共产党并非不重视党内民主建设,但较多停留在理论和思想层面。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还没有建立起一套能够确保党内民主实施的具体制度和办法。因此,党内民主没有始终如一地贯彻执行,甚至在某些阶段还遭受到严重破坏。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制度建设对于保障党内民主十分重要。

早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大会上,代表中共中央讲话的叶剑英就提出:“必须进一步健全党的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切实保障全体党员和全体公民的民主权利,使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215这是进入新时期之后,党中央首次公开明确提出党内民主建设要实现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也极为重视党内民主制度问题。1980年6月在谈到毛泽东的错误问题时,他指出:“单单讲毛泽东同志本人的错误不能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毛泽东同志说了许多好话,但因为过去一些制度不好,把他推向了反面。”[1]417同年8月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的讲话中,他又集中论述了制度建设对于实现党内民主的重大意义。在谈到家长制问题时他分析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485为此,邓小平认为,同个体相比,制度对于党和国家发展起着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作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坚决改革已有制度中的弊端,建立起有利于保障党内民主的新制度。

党的十三大对于发展党内民主从制度方面提出了多项规定。如: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且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定期报告工作的制度;建立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规则和生活会制度,使集体领导制度化,加强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和制约;地方各级党组织也要相应建立和完善有关的议事规则、表决制度和生活会制度;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明确规定党内选举的提名程序和差额选举办法,等等。这些制度在会后大部分陆续得以执行,从根本上保证了党内民主的实施。

二、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

从党的历史看,党犯的很多错误都是由于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造成的。所以,在党内坚决贯彻执行这两大原则,反对家长制和个人专断,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重中之重。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详细论述了“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问题。准则指出,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从中央到基层各级党委,都要遵照这一原则贯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1]387还规定,在党委会内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针对某些领导干部的错误认识,准则特别指出,党委书记和其他党委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只是党委中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别人的意见,而不能搞“一言堂”和家长制[1]387-388。随后,十二大党章以党内最高法规的形式把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确定下来,重申党的各级委员会都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一切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党委会民主讨论决定,“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2]75-76这些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新时期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防止出现新的个人专断奠定了基础。

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也是邓小平在20世纪80年代重点关注和思考的问题之一。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指出:“各级党委要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要明确哪些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哪些问题应当由个人负责。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1]493在谈到家长制问题上,邓小平批评了有些地方和单位领导存在的家长制作风,并澄清了“下级服从上级”这条组织原则的真正内涵。他解释说,这一原则“说的是对于上级的决定、指示,下级必须执行,但是不能因此否定党内同志之间的平等关系。不论是担负领导工作的党员,或者是普通党员,都应以平等态度互相对待,都平等地享有一切应当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当履行的义务。上级对下级不能颐指气使,尤其不能让下级办违反党章国法的事情;下级也不应当对上级阿谀奉承,无原则地服从和尽忠。不应当把相互之间的关系搞成毛泽东同志多次批评过的猫鼠关系,搞成旧社会那种君臣父子关系或帮派关系。”[1]483邓小平认为,必须彻底根除这种严重破坏党内民主的家长制作风。

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防止家长制和个人专断出现,这一时期还决定今后要“少宣传个人”和“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规定了要实事求是地宣传领导人,禁止无原则的歌功颂德和通过歪曲历史、捏造事实夸大领导人的功绩等非常具体的内容。随后不久,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几个问题的指示》,对有关问题作了严格要求。“历史决议”和十二大党章均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实践证明,这些规定和要求有力地防止了新的家长制和个人专断产生,在一定程度上为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的贯彻实施起到了保驾护航的良好作用。

三、正确对待党内不同意见

如何对待党内不同意见是考量一个政党党内民主高低的重要参考条件。党内在思想上、理论上出现不同认识、有争论是正常的。发扬党内民主,首先是要允许发表不同意见,然后再对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终形成决策。为打消持不同意见党员的心理顾虑,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借机迫害,特别规定:“只要不反对党的基本政治立场,不搞阴谋诡计,不在群众中进行派性分裂活动,不在群众中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由于认识错误而讲错了话或者写了有错误的文章,不得认为是违反了党纪而给予处分。要严格实行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1]393-394如果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给提不同意见的同志“穿小鞋”或以“反党”、“反领导”、“恶毒攻击”、“犯路线错误”等罪名对其挟嫌报复、打击陷害,就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另外,面对思想上理论上的分歧,只能采取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的办法进行解决,而决不能用压服的办法。如果有些思想理论方面的是非问题一时解决不了,除了具有重大政治性和迫切性的问题以外,不要匆忙作出最后结论,要留待以后进一步研究和经过实践来解决[1]394-395。这些详尽的规定对于指导领导干部如何对待党内不同意见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并有力地约束和监督了领导干部违反党内民主的不当行为。

这一时期胡耀邦也对如何解决包括党内不同意见在内的党内矛盾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他认为,当时党内经常存在的大量的矛盾可以划分为两种,其中一种就是工作上、认识上不同意见的矛盾。对待这种矛盾,采取的正确方法应该是:第一,每一项重大决策,事先都要进行反复酝酿、讨论,然后才作出最后决定;第二,党的会议上允许每一个党员自由地发表不同意见和批评任何人,即使错了也应受到保护;第三,只要尽了心尽了力,即使工作中出现偏差,也应当允许改正,而不应揪住错误不放;第四,如果对党中央的方针政策不赞成,但只要在工作中不违反并且努力执行,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他还指出,党内由于工作上、认识上产生不同意见的矛盾一般不是对抗性的[3]972。胡耀邦关于正确对待党内不同意见的观点,一直到今天仍然闪烁着思想的光芒,并具有长远的指导价值。

四、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党员权利不受侵犯,这是党内民主的重要表现。鉴于“文革”期间及其此前一段时间党员权利受到严重侵犯的历史教训,这一时期重新恢复和进一步发展了党员权利。概括来讲,党员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讨论权。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和报刊上讨论党内问题。如果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等有不同意见,既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来,也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报告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第二,批评权。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对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进行批评,有权揭发、检举并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任何党组织和党员,有权向组织建议罢免、调换党内犯了严重错误拒不改正或不称职的干部。第三,申诉权。对于党组织关于本人或其他人的处理结果,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或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声明、申诉、控告和辩护。对于党员的声明、申诉、控告和辩护,党组织必须及时处理或传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严禁把申诉和控告信转给被控告人处理。不允许对申诉人或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第四,知情权。党组织对党员的任何鉴定、结论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在通过处分决定的时候,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和考虑本人的意见。如本人有不同的意见,应将组织决定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定。针对以上党员权利,党章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这些规定对于切实保障党员权利、促进党内民主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另外,在强调保障党员权利的同时,还对党员的“讨论权”和“批评权”做了相关限制,总的原则是,要在遵守党的纪律的前提下行使这两项权利。因为如果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能正确行使这两项权利,就很容易被人利用,很容易被人用来挑拨离间,影响党的团结统一。基于此点考虑,特别规定:第一,党组织已经决定的东西,在未改变以前,必须服从。必须按照党的决定发表意见,不允许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任意散布不信任、不满和反对的意见。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但是,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1]389。“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1]390第二,对于关系党和国家根本利益和全局的重大政治性理论和政策问题,如果有不同看法,可以在党内适当的场合进行讨论。但是,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进行讨论,应由中央决定[1]389。第三,对党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党员有权利进行批评,但是应该是建设性的批评,应该提出积极的改进意见[4]272。这些限制内容说明,行使党员权利和遵守党的纪律并不矛盾。

五、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

在党内斗争中如何对待犯错误的同志,这是衡量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指标。延安整风时期,中国共产党曾探索和积累了一套正确对待党内犯错误同志的好经验和优良传统,那就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但是,这些好的做法并没有一以贯之地坚持下去,而是经历了不少曲折。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对当时党内“犯错误”的同志所采取的一些不当做法极大地伤害了一批同志。中国共产党对历史经验进行深刻反思和总结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对犯错误的同志进行批评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不可采取一哄而起的围攻、不让本人辩解、也不让其他同志发表不同意见的 ‘斗争会’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以势压人,而不是以理服人。党内不准用超越党的纪律或违犯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要绝对禁止采用林彪、‘四人帮’的封建法西斯手段解决党内问题。严禁所谓揪斗,严禁人身侮辱和人身迫害,严禁诱供逼供。”[1]399还指出,在分析某一同志所犯的错误时,首先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可把工作中的一般错误或思想认识上的错误说成是政治错误;不可把一般的政治错误说成是路线错误;也不可把犯了路线错误、但仍属于党内斗争性质的问题同企图颠覆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反革命性质的问题混淆起来[1]398。

在上述理论指导下,当时对一些犯错误的党内同志采取了正确的做法。如对于汪东兴、纪登奎、吴德、陈锡联等人,在解除他们党内外的高级职务后,没有做过分处理。相反,中央采取了“政治上给予关心、生活上给予照顾,按照他们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和他们对待所犯错误的态度的不同,酌情分配适当的工作”[5]520的办法,恰当稳妥地解决了党内矛盾。

六、小结

基于上述党内民主建设探索,20世纪80年代中国共产党恢复和建立了一批影响深远的党内民主制度。主要包括:第一,监督制度。相继恢复和建立了在“文革”期间遭到严重破坏的,包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内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选举制度。按照党章规定,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和代表大会,按期改选党的各级委员会。并且,建立了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制度,或者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规定选举一律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第三,废除了实际上存在的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了正常的干部退休制度。第四,逐步建立了党内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度,用以进行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以上党内民主制度的恢复和建立,有力地保障了党内民主的真正实施。

中国共产党领导党内民主建设的一系列探索,使得20世纪80年代的党内民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由于党内民主比较受重视,能够让人畅所欲言,所以在重大方针、政策上考虑得比较全面周到。这一时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没有出现大的失误,进展比较顺利,从而成为建国以来经济形势发展最好的时期之一。

[1]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2]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3]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汇编: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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