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再担保介入P2P借贷的探讨

2014-03-27 09:04彭大衡,李燕敏
科技经济市场 2014年1期

彭大衡,李燕敏

摘 要:P2P借贷行业近年来在我国获得飞速发展,然而有效担保机制的缺乏阻碍了其持续稳定地为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融资服务。本文从P2P借贷担保机制的角度出发,提出了集合再担保这一新的网络借贷担保模式,分析了集合再担保介入P2P借贷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给出了集合再担保介入P2P借贷的具体办法,并提出了集合再担保介入P2P借贷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P2P借贷;集合再担保;担保模式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P2P借贷(peer-to-peer lending)成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及个人融资困境的金融创新,P2P借贷已迅速发展为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典型模式之一(谢平、邹传伟,2012)。2011年7月20号,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年度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分析会上强调要高度重视网络借贷、民间借贷等领域的风险。不巧的是,在第二天即7月21号,哈哈贷网络借贷平台便宣布关闭,而此前其一直自称是中国最严谨的网络借贷平台。哈哈贷的突然倒闭引起了大众对网络借贷风险的高度关注。

P2P借贷(也称点对点或个人对个人的借贷)系指如下借贷方式:借贷双方直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对接,形成借贷关系,贷款人通过网络平台将资金贷给借款人,借款人到期向其支付一定的利息。P2P借贷平台只充当中介角色,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我国P2P借贷公司自2007年以来发展迅猛,2012年末我国可统计的P2P借贷平台超过200家,线上累计交易额达100多亿,投资者超过5万人,年增长速度超过300%,所有线上线下模式的P2P借贷业务在2012年的累计规模达500多亿。截至2013年9月底我国P2P借贷平台已超过500家,行业月均成交量已经超过1000亿元,全年成交量预计将超过1800亿元,增幅同比预计超过600%。

P2P借贷由于其新颖性与发展迅速,相关的风险防控机制尚存缺陷。P2P借贷中担保公司的介入是控制借款人违约造成对贷款人产生损失的有效制度安排,但是,我国P2P借贷全行业的担保现状为:(1)少部分P2P借贷平台对贷款人没有担保(如拍拍贷),借款人到期违约,平台不对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类平台只是通过提高借款人的身份信用审核来降低风险;(2)大部分P2P借贷平台对贷款人实行担保(如宜信、红岭创投等),但在行业层面缺乏再担保的制度安排。一旦出现借款人逾期不还的情况,平台将利用担保公司的风险备用金来偿还贷款人的损失(何晓玲,2013)。

事实上,目前我国多数P2P借贷公司采用的担保基本上属于自担保或关联担保。如宜信网贷平台采用的是自担保,红岭创投的担保属于关联担保模式。在自担保或关联担保模式下,P2P借贷平台并没有将风险转嫁出去,一旦平台自身出现流动性问题,风险还是会转嫁给贷款人(魏域涛,2013)。从理论上看,这种担保模式已被发现存在诸多缺陷。例如:吴晶妹(2008)认为采用自担保或关联担保不但不会消除信用风险,还可能会增加借款人的道德风险。李坚强(2011)[5]认为目前担保机构的运作不规范、资本金不充足、抗风险能力不强,使客户对其信任度不高,进而使其转向投资信誉度高的商业银行。黄明明(2010)认为由于担保业务的收入与所承担的风险不匹配,出现代偿损失的可能性比较大,这无疑会使平台放松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和监督。顾海峰(2007)指出信息不对称及其引发的道德风险的存在,会使担保人在从事担保实践时,发生风险定位与努力程度不匹配的行为,导致担保业务潜伏着巨大风险。P2P借贷中的自担保或关联担保引发了现实中借贷平台因违约事故发生而关门的事件,如哈哈贷、安心贷、众贷网等。

综上可见,有必要对目前我国P2P借贷平台采用的担保模式予以理论上的改进,并探索其在实践中的革新。笔者认为:应该借鉴对集合债的担保方式将集合再担保引入P2P借贷行业,对P2P借贷平台的主要风险(如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下文第二部分阐述集合再担保的概念及其介入P2P借贷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探讨集合再担保介入P2P借贷的可行性及其优势;第四部分给出集合再担保介入P2P借贷的具体办法;第五部分提出集合再担保介入P2P借贷的政策建议;第六部分为结束语。

1 集合再担保及其介入P2P借贷的必要性

1.1 集合再担保的概念

所谓集合再担保,即将几家实力雄厚的担保公司集合在一起组成统一担保人,对承接原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承接原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也可称为分出公司,统一担保人也可称为分入公司。集合再担保的概念类似于保险中的再保险,只是基于我国担保业的现状,需要若干实力雄厚的担保公司集合在一起才能形成足够强大的担保实力,为原担保业务提供足够的风险保障。

集合再担保的统一担保人因其资金规模大、信誉度高,其成员公司拿出各自资本的一部分组成担保资本金,分出公司在担保原始业务时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形成分入公司的担保基金。P2P借贷中,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贷款人根据原担保合同要求分出公司偿付本金和利息,分出公司再根据集合再担保合同要求赔付其部分责任损失。统一担保人对外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对内则按约定的方式承担责任。

1.2 集合再担保介入P2P借贷的必要性

随着P2P借贷的快速发展,现行担保模式并不能很好的保障投资者、网络借贷行业及担保机构本身的利益,有必要引入集合再担保机制来弥补现行担保模式的不足。

(1)集合再担保机制是投资者有效转移信用风险的必然要求

网络借贷活动主要依托于互联网完成,容易造成借贷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投资者形成逆向选择。同时,投资者难以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容易引发借款人的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增加了投资者甄别借款人还款能力及信用状况的难度和成本,难以防范借款人贷前的信息欺诈及控制贷后的违约风险(彭建刚、曾小丽,2008)。此外,由于P2P借贷行业还没有被纳入金融监管体系,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容易发生平台管理者道德风险。

现行担保机制在P2P借贷活动中可以减少投资者面临的上述风险,但因为再担保机制的缺失、再担保能力不强,没有形成统一的担保体系,因而在P2P借贷活动中不能有效实现对投资者面临的信用风险的纵向转移。鉴于此,有必要在P2P借贷活动中引入集合再担保机制,一方面实现再担保能力的有效提升,另一方面实现对投资者面临的信用风险的纵横双向转移。

(2)集合再担保机制是网络借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目前P2P借贷行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及低收入人群融资难的问题,但网络借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除了需要尽快加强相关立法、监管和加强网络安全措施外,在行业运行风险方面,有必要借助集合再担保机制进行控制。截至目前,我国P2P借贷行业因为缺乏集合再担保机制,导致投资者受损、平台关闭、公众对现有模式认可度不高等诸多问题。统计显示,2011至2012年间,有16家P2P平台关闭,涉及金额逾3000万。仅2013年10月份就有20家P2P平台关闭,大多为不足3个月的新企业。尽管目前关闭的P2P平台只是其中的很小一部分,而且总量不大、知名度不高,但此类事件对P2P借贷行业的破坏力是巨大的。因此,引入集合再担保机制成为网络借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3)集合再担保机制是提升担保机构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担保机构是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专业机构,其信用状况是影响竞争力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缺乏对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专业机构,某一担保机构在操作业务上的不规范行为不但降低该机构的信用度,严重者还可能累及整个行业的公信力,阻碍行业健康发展。另外,担保机构如果缺乏同业信息交流和联保合作,将不能获得充分的有效信息或进行足够的风险分散,从而严重影响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竞争力(陈斌,2008)。引入集合再担保机制后,担保机构能够在统一担保体的带领下弥补自身不足,改善信用状况,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担保能力,提升竞争力。

2 集合再担保介入P2P借贷的可行性及其优势

2.1 集合再担保介入P2P借贷的可行性

(1)互联网技术和个人征信系统为集合再担保的介入提供了必要支撑

不论采用比例再担保还是非比例再担保的方式来运行P2P借贷中的集合再担保,都绕不开对集合再担保进行公平定价的问题。由于原担保存在自我担保或关联担保的特征,原担保定价的精确性与公平性都值得怀疑,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原担保的定价更多取决于不完全的市场竞争,而非基于精算等价原理。要实现对集合再担保的公平定价,互联网时代下的数据挖掘、搜索引擎等技术在P2P借贷的违约损失分布分析方面可以提供必要支撑(中国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2013),进而可以从根本上解决P2P借贷中的担保与集合再担保的公平定价问题。

此外,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的指导下取得了一定进展。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开放意味着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成熟和完善,这一举措使担保机构全面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用情况,有利于集合再担保介入P2P借贷。

(2)我国信用担保机构规模发展与担保能力的提升为集合再担保的介入奠定了市场基础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呈现结构化、实力增强、信用功能放大的健康发展局面。截止2011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共有4439家,比2004年的2191家增加了一倍多的数量(参见图1)。

图1 2004-2011年我国信用担保机构数量

数据来源: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整理得来。

虽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数量在2011年比上一年度有所下降,但其业务规模却有明显增长。从图2和图3看出,2011年底我国信用担保机构为42万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累计担保总额2.6万亿元,同比增长20%和64.56%,分别超过2004年的1倍和7倍。

图2 2007-2011年我国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数

数据来源: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整理而来。

图3 2004-2011年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累计担保总额

数据来源: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整理而来。

随着担保业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仅实现了数量增加、规模扩大,同时担保实力也逐渐增强。截止2011年底,4439家信用担保机构户均注册资本额达1.04亿元,同比增长29%。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机构从2007年的528家发展到2011年的2196家。

数据来源: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整理而来。

以上说明:我国已形成了一批资本规模较大、服务水平高、担保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为集合再担保介入P2P 借贷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另外,1999年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规定了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设立、资金来源、组建方式、主要职能、责任分担等各项要求,更为集合再担保介入P2P借贷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加了集合再担保机制介入的可能性。

(3)集合再担保的介入是满足投资者风险防控的需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了投资者的风险防控意识,迫使网络借贷平台引入担保机制,但大多都是自担保或关联担保,抗风险能力差,因此,现行担保模式与投资者的要求不相匹配,已不能满足投资者风险防控意识日益提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具有更强担保能力的再担保办法。集合再担保作为纵横双向分散投资者投资风险的担保办法能满足投资者风险防控的需要。

2.2 集合再担保介入P2P借贷的优势

(1)成本优势

集合再担保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担保模式,能够使现行担保模式的积极因素在增信机制的作用下得到重新整合利用,将各类资源的担保效用叠加在一起,从而提高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盈利能力,减少成本。集合再担保模式的成本优势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信息成本优势,集合再担保体内的各担保机构都有自己的客户群,且对各自的客户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当这些客户成为借款人时,该担保机构向统一担保人提交该借款人的信用信息,避免了统一担保人为获取借款人信息投入的各种成本,同时也实现了担保体内的信息共享。第二,管理成本优势,担保机构在收取借款人的保证金后,承担着替其还款的责任。为保障资金安全,免于为借款人代偿,需要加大对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组成统一担保人后,该担保机构相当于多了几个风险承担者,相对降低了管理成本。

(2)定价优势

对于担保机构来说,现阶段我国的担保模式是全额担保,即当借款人发生违约风险时,由担保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这样做的后果是担保机构往往需要一个较高的风险溢价来补偿可能面临的代偿损失风险。除此之外,担保机构还必须要获得无风险收益来覆盖其经营成本及维持自身机构的延续,因此担保机构的担保费是风险溢价和无风险收益之和,相对较高。

引入集合再担保机制后,若干大型担保机构组成统一担保人,共同对某一风险承担担保责任,相当于每个担保机构只承担部分风险责任,减少了风险溢价。同时,组成统一担保人也可以实现规模经济,以最小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增加各担保公司的利润。这样担保费就随着风险溢价和各项成本的减少而减少,充分体现了担保机构组合带来的独特的定价优势。

(3)风险控制优势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集合再担保是一种风险转移的金融机制。由于集合再担保是由若干实力雄厚的担保公司组成,它们拥有优秀的风险管理人才、完备的风险管理制度及超强的风险管理意识,能够根据一定时期和一定经济环境下,借款人保持不良贷款率的一个相对稳定的比例来制定担保费标准,使借款人缴纳的担保金平均比例与其不良贷款率相当,从大体上覆盖借款人的违约风险。

再担保模式下,P2P借贷的风险从纵向角度实现了转移,集合再担保则在风险纵向转移的模式下,进一步进行风险的横向分摊,实现风险纵向转移与横向分散的有机结合。即使借款人违约,统一担保人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对内按出资比例或约定的方式分担损失,每个担保机构只承担全部风险中的一部分,有效分散和化解了风险,最终实现集合再担保体内部权责对等与平衡,从而体现出集合再担保机制的风险控制和转移分散优势。

3 集合再担保介入P2P借贷的具体办法

集合再担保机制能够保障P2P借贷行业持续稳定发展,也是对现行担保模式的补充与完善。其基本思想是:由若干实力雄厚的担保公司组成统一担保人(分入公司),向对P2P借贷平台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分出公司)进行再担保。若借款人违约,分出公司在偿付贷款人的本金和利息后,可要求分入公司赔付其部分损失。

图5给出了集合再担保模式的流程示意图,该模式的操作过程是:借款人向P2P借贷平台发出借款申请,出借人发布出借资金的金额及利率,P2P借贷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将通过审核的借款人和出借人配对,形成借贷关系。为防止借款人逾期违约,借款人需向集合再担保的分出公司按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分出公司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同时为了防范P2P平台的风险,集合再担保模式要求P2P平台也需向分出公司缴纳一部分保证金。分出公司对已承担的担保向分入公司申请再担保,分入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原担保业务进行再担保,签订再担保合同。借款人违约时,分出公司根据原担保合同赔付贷款人的本金和利息,分入公司根据再担保合同赔偿分出公司的部分责任损失。

在集合再担保模式中,各担保公司应拿出自身资本的一部分组成担保资本金,与借款人、P2P平台和分出公司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一起交由第三方保管机构保管。为便于管理,统一担保人的组建应以省为单位,以辖区内城市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建立分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应积极配合集合再担保模式的组建,重视对统一担保人的管理。在集合再担保模式的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过程中,政府要始终保持中立,能够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处理风险问题。同时要将权利交给市场,按照市场自身的运作方式来推动集合再担保机制的有效运营,而当发生市场难以控制的风险时,政府要以其强制力实现风险的有效转移(张池云、冯波,2012)。

由于担保机构的相互选择,可以降低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形成统一担保体内部权责利合理对等的关系,实现“有限风险、有限权利、有限责任”的合理匹配及有机结合。所以对集合再担保体内各担保机构的组合,要以同地域机构在政府撮合下的互相选择为原则,通过机构间的信息交换、信息磋商,最终形成统一担保人。

为防止分出公司内部信息不对称导致其签订再担保协议后的道德风险,应参照非比例再保险的模式制定分入公司的赔付限额,即以分出公司承担主要风险责任,分入公司承担部分风险责任为原则对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之间的责任进行分担,具体责任范围的划分要由分出公司内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

4 集合再担保介入P2P借贷的政策建议

从风险转移的角度看,集合再担保机制能较好解决P2P借贷信用风险的控制问题,对促进P2P借贷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的发挥集合再担保机制的作用,特提出以下建议。

4.1 政府鼓励引导,行政手段与市场约束并用,提高监管效率

政府要鼓励支持集合再担保机制介入P2P借贷行业,并采取各种行政手段扶持集合再担保机制的发展试点,对组成集合再担保的担保公司实行减免税费、补贴等优惠政策措施,尽快建立针对本地区集合再担保机制的政策性风险补偿和持续增资机制。另外,政府应引导鼓励各集合再担保体成立行业协会,并赋予其充分的自治权,督促其制定完善的行业协会章程,以便更好地发挥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的作用,提高对网络借贷行业和集合再担保机构的监管效率(孙艳红,2013)。

4.2 积极建立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提高再担保能力

集合再担保体要建立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完善担保、再担保项目风险评价标准,使担保机构能够准确客观全面的对担保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统一担保人应对再担保业务实行事前调查、事中审查和事后检查制度。对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前,应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还款能力等进行详细了解;提供再担保后,要准确掌握借款人对资金的使用状况,积极进行风险防范(张婷,2012)。借款人违约发生后,再担保机构要及时采取补偿机制控制风险的扩张。通过上述手段,集合再担保体的再担保能力将大大提高。

4.3 完善担保法律体系,增强法律保障

要尽快完善担保法律体系,明确规定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资格认定、法律责任、风险承担等。建立统一的再担保责任分担标准,完善责任分担制度,提升整个再担保体系的凝聚力,从而在管理担保行业、保障和规范担保行业的行为时有法律依据,使集合再担保机制在有法律保障的前提下得到快速发展。

5 结束语

P2P借贷平台在经营中面临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市场风险等主要风险,为避免上述风险,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担保机构被引入P2P借贷行业,但现行的担保模式还存在诸多问题,不能为 P2P网络借贷行业提供良好的保障。因此,本文提出了一种新的担保机制即集合再担保机制,通过对集合再担保机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优势的探讨,可以看出引入集合再担保机制在理论上是完全可行的。对集合再担保机制的具体操作方法的详细阐述,说明了建立集合再担保机制的现实可行性,是使P2P信贷行业健康发展与控制经营风险的长期措施,值得试行推广。技术层面上,基于P2P借贷经验数据的再担保定价及担保责任条款的制定是需要落实的重点,有待后续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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