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购进按简易计税方法计增的货物,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2014-03-28 14:44王伟
财会通讯 2014年10期
关键词:普通发票销项税额计税

一般纳税人购进按简易计税方法计增的货物,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但该货物是按简易方法计征增值税。请问,公司购进该货物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抵扣的税率是否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天运科技有限公司 王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接受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明令禁止的商业企业销售消费品、向消费者个人提供服务以及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除外。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八条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来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没有否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税负变化,选择适当的计税办法。简易计税方法并不是税收优惠,是税收政策许可的供特定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的正常计税办法,但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应关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特殊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合上述分析,一般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如果没有税收政策明文禁止,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可以开具税率为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作为下一环节一般纳税人抵扣的凭据。相应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谷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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