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电话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抵扣

2014-03-28 14:44王西文
财会通讯 2014年10期
关键词:销项税额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电话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抵扣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的规定,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企业也实行了“营改增”。请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以后消费的话费是否可以向电信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十堰供电公司 王西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由此可见,电信企业实行“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企业接受电信服务,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但与此同时,应当区分个人消费与单位消费,对属于个人消费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也有的地方规定,企业为员工承担的通话费,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电信企业签订协议,提供代付费的手机或固定电话的号码明细表;证明机主与公司之间雇佣关系的合同或协议;确定代付费的标准或数额;由公司通过银行支付电信服务费。电信企业开具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只能根据公司事先提供的手机号码、银行的转账记录开具。

曹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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