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计税方式并用如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014-03-28 14:44王娟
财会通讯 2014年10期
关键词:电信服务进项计税

两种计税方式并用如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为电信公司,公司即涉及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又涉及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司所消耗的水费、电费、办公所用的电脑、咨询费、审计费等等,既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也有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请问,电信企业两种计税方法并用情况下,对公司的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进项税如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绵阳电信公司 王娟

答: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企业也纳入了“营改增”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对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其实,该政策的源头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如果你公司没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则可以将公式修改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简易征收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另外,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王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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