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中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03-28 14:44王建军
财会通讯 2014年10期
关键词:分配利润所得税法股息

股权转让所得中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股权转让基准日是双方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时点,双方不仅考虑公司的现时资产负债状况,而且会考虑公司未来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各种因素。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市场价格的评估值,既包括该股权在评估基准日未分配利润在内的资产的真实账面价值,也包括该股权评估基准日后未来预期的收益与风险。股权转让所得中所包含的未分配利润是属于被投企业的税后利润,是否应当作为免税收入从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王建军

答:首先,股权属于投资企业的一项“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转让财产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组成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其次,在股权成本的扣除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在股权转让所得额的确认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那么国税函〔2010〕79号文为什么要特别强调股权转让所得额不得扣除未分配的留存收益呢?因为股权转让价格是包括了未分配利润因素,未分配留存收益是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作的特别说明也就意味着,股权转让所得中所包括的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仍然应当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既然是税后利润,对分回的股息、红利再次并入投资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就意味着重复纳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均明确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从整个过程来看,对从被投企业分回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最终是从股权投资所得中扣除,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综合各纳税主体来看,整体税负并未发生变化,只不过在确认股息所得的环节上并非是在转让环节,而是在企业注销清算或撤回或减少投资环节。国税函〔2010〕79号文同时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投资人在持股期间作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收益,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投资企业如果想规避企业所得税,可以在股权转让之前进行股息、红利分配,但股息、红利分配并非是单个股东所能决定。在股权转让之前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免税收入。但在股权转让之前分配股息、红利,就会降低股权转让价格与受让方的初始投资成本。相应地,受让方再转让或撤回或减少投资或注销清算时,允许扣除的股权成本就小。

尹志显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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