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净资产折股是否缴纳所得税

2014-03-28 14:44王霞
财会通讯 2014年10期
关键词:分配利润公积股本

8.净资产折股是否缴纳所得税

问:某有限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资产为32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15000万元(全部为资本溢价)、盈余公积1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3500万元。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将32000万元净资产折合股本为12800万元,折合比1:0.4,差额部分192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请问,该种净资产折合股本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法人股东的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外资企业的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王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作为个人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公司整体变更时,公司的净资产整体折股,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这种情况下,应该是不存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最后是未分配利润”这种顺序的,至少是没有明文规定有这样的顺序。原有的资本公积和后来的资本公积也发生了变化,原有的资本公积可能存在股本溢价以外的项目,而公司改制后,资本公积应该只有股本溢价这个项目。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所以,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资企业的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所以,对外国投资者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取的投资收益分时段征免税,2008年以后年度股息都要缴税。

余婉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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