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北京内城土地庙与地权的关系研究

2014-03-31 06:35赵娜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土地庙内城漏报

赵娜

(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北京 100875)

民国时期北京内城土地庙与地权的关系研究

赵娜

(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北京 100875)

我国民国时期城乡土地庙仍到处可见,但以往较少从民俗学视角研究该时期的城市土地庙,更很少有人研究城市土地庙与地权的关系,然而,民国时期北京内城土地庙是值得拓展研究的一个个案。这项研究可从三方面进行,即民国时期政府监督管理下的北京内城土地庙土地和寺庙空间的管理分配、土地庙与城市土地利用的关系、政府与市民合作利用土地庙的方式等。近半个世纪城市土地庙大都被拆除,因此利用田野作业方法开展民俗学与社会学的交叉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民国时期;城市土地庙;北京内城土地庙;城市地权

土地庙是民国时期华北地区城乡普遍存在的一类民间寺庙。在传统寺庙研究中,长期以来,它被视为与地权具有天然联系。然而,从现代学术史上看,以往学者对土地庙与地权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讨论土地庙对农村土地的象征管理功能,对现实土地国家管理的城市环境中的土地庙则关注较少,对城市土地庙与地权的关系问题则更少谈及。而关注和研究民国时期北京内城土地庙与地权的关系,则可以为以往研究提供有益的个案补充。

北京内城土地庙,是民国时期北京寺庙林立的城市环境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底层“小”庙,除极少数由职业的僧、道住持外,大多数都由市民管理。从城市土地利用的角度看北京内城土地庙,就会发现它与市民社会对土地神的神权认同和土地庙空间利用权之间存在互构的历史关系。一方面,北京内城土地庙作为一种城市建筑,本身就存在政府监管下对土地庙土地和寺庙空间进行管理和分配的问题;另一方面,北京内城土地庙作为与地权具有天然联系的特定类型寺庙,对特定区域内土地及人口资源,具有象征管理功能。而以“市民”为核心的北京内城土地庙寺庙管理人群体,正是在政府的监督管理下,或巧妙地利用、出租和运作土地庙内及其附属有限的房屋地产,或将“土地爷”管理特定区域土地和人口的神职转化为灵验的口碑和香火,创造了北京内城土地庙灵活而独特的自养方式,形成了关于北京内城土地庙与地权概念的复杂性认识,从而保证了北京内城土地庙多种民俗功能的有效运行,使其成为与市民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传统公共服务系统。

本文根据北京内城土地庙地权内涵的这种特征,使用以民国时期寺庙管理档案为主的文献资料,辅以适当的田野调查资料,对北京内城土地庙与地权的关系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分三部分:一是民国时期政府监督管理下的北京内城土地庙土地和寺庙空间的管理与分配;二是土地庙土地和寺庙空间利用的权利种类;三是政府与土地庙寺庙管理人合作利用土地庙的方式。本文主要从现代民俗学的视角出发,关注民国时期政府与北京土地庙管理人群体间的内部互动,以及二者对北京内城土地庙地权的合作利用方式,从北京市民管理人群体自身的观念和行为出发,探讨北京内城土地庙与地权的关系,分析北京内城土地庙地权概念的复杂内涵。

一、北京内城土地庙土地和寺庙空间的管理与分配

近半个世纪以来,北京内城土地庙在经历了剧烈的产权变迁和拆除改建之后,几乎消失殆尽。但研究和探讨城市土地庙与地权的关系问题,对在当前全球化背景下和北京世界城市建设中,反思中国人对社会土地与空间环境利用与管理的文化观念,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从政府档案资料看,在民国时期,北京内城土地庙土地和寺庙空间的管理分配,是政府相关管理机构和土地庙寺庙管理人共同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对北京内城土地庙土地和寺庙空间进行分类,既是政府庙产监管的前提条件,又是寺庙管理人运作土地庙的地权基础,更是市民信仰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物质空间保障。因而,它也成为本文研究北京内城土地庙与城市土地地权关系问题的立论起点。以下,本文将从民国寺庙登记档案入手,对民国时期政府监督管理下的北京内城土地庙土地和寺庙空间的管理分配状况进行分析。

民国十八年(1929)国民政府颁布的《监督寺庙条例》第五条规定“寺庙财产及法物应向该管地方官厅呈请登记”,第九条亦有“寺庙收支款项及所兴办事业,住持应于每半年终报告该管官署并公告之”,从而建立了由地方官厅具体办理的寺庙财产登记制度①《监督寺庙条例》,北京市档案馆编:《北京寺庙历史资料》,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7年版,第5-7页。。

此次寺庙登记主要由北平市公安局负责实施,以调查表的形式进行。分设《寺庙登记条款总表》《寺庙不动产登记条款表》《寺庙人口登记条款表》和《寺庙法物登记条款表》四份表格。其中,有关北京内城土地庙土地与寺庙空间管理分配情况的信息,被集中记录和体现在《寺庙登记条款总表》和《寺庙不动产登记条款表》两份表格中。

在《寺庙登记条款总表》中,土地庙土地和寺庙空间被分为“本庙”和“附属”两个部分,要求分别登记“土地面积”和“房屋间数”。而在《寺庙不动产登记条款表》中,除了要求登记土地面积、房屋间数和市价估计之外,还增加了“管理及使用状况”的内容。在“管理及使用状况”一项的登记中,还有“殿宇”和“余房”的分类,这里所说的“殿宇”指寺庙内供奉佛像、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而“余房”的概念则更加复杂,指除“殿宇”外的一切房屋,既可能包括寺庙管理人居住和使用的空间,也包括除此之外的“闲置空间”。这些闲置空间,正是寺庙管理人可以利用而获利的空间。

从1929年登记在案的19座北京内城土地庙的实际情况看,并没有土地庙拥有“本庙”以外的附属土地和房屋,但却有1座土地庙标明拥有附属小院落一座②北京市档案馆编:《北京寺庙历史资料》,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7年版,第319页。。而在填写“管理及使用状况”时,有1座土地庙提到“除殿宇供神外便是住房”,有2座土地庙提到有出租余房的情况,还有2座土地庙明确指出庙已改作他用③同上书,第302页、第29页、第252页、第326页、第325页。。

至民国二十五年(1936),为进一步确立寺庙登记制度,国民政府颁布了《寺庙登记规则》④《寺庙登记规则》,北京市档案馆编:《北京寺庙历史资料》,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7年版,第8-12页。。根据此规则,寺庙登记由北平市社会局负责实施,操作具体步骤分为总登记和变动登记两种。总登记,每十年举行一次。变动登记,每年举行一次。寺庙登记主要包括人口登记、财产登记和法物登记三部分,总登记设登记表四张,分别为《寺庙概况登记表》《寺庙人口登记表》《寺庙财产登记表》和《寺庙法物登记表》。变动登记设《寺庙变动登记表》一张。

在此次登记中,关于寺庙土地和寺庙空间的分类信息,在1929年登记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除仍旧分“本庙”和“附属或享有”两方面登记房屋间数、土地亩数和估价外,还将“土地”细化为耕地、山地、荒地及其他(主要指土地内的水井和树木等),并坚持登记“管理及使用状况”。

从此次登记的12座北京内城土地庙的具体情况看,只有炮局后城根5号土地庙登记有庙外附属空地(耕地)八分,其余11座并无附属房地⑤《内一、内二、内三、内四区土地庙关于登记庙产的呈文及社会局的批示》,1931-1941年,北京市档案馆藏:J2-8-531。。从“管理及使用状况”看,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庙内所有房屋均为殿宇供佛,如西扬威胡同13号财神土地庙;二是殿宇供佛、余房由寺庙管理人自住或自用,如炮局后城根5号土地庙;三是殿宇供佛、余房一部分由寺庙管理人自住或自用,另一部分分租,如万历桥口294号土地庙。

从档案文献和田野资料综合看,北京内城土地庙土地和寺庙空间,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第一,殿宇。殿宇即北京内城土地庙内供奉土地神及其他神灵、举行信仰仪礼活动的场所。它既是神灵居住的神圣空间,又是市民信仰活动得以举行的物理空间保障,是北京内城土地庙中的最核心的空间。一般来说,这一空间不允许寺庙管理人进行房地产权的利益运作,此空间一旦因被改作他用而消失,该土地庙在信仰层面的功能即告结束。

从殿宇与庙内其他庙房的关系看,北京内城土地庙内的殿宇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殿宇即土地庙的全部,许多北京内城土地庙仅有殿宇而无庙院或其他庙房;二是殿宇只是土地庙的一部分,土地庙内除殿宇外,还有庙院或其他庙房。

依据建筑形制和占地面积的大小,北京内城土地庙的殿宇亦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有殿宇一层或数层,二是有殿宇一间或数间,三是庙无殿宇而形似大龛。在1945年《北平寺庙调查一览表》中记录的42座北京内城土地庙中,有殿宇两层的仅有1座,有殿宇一层的有5座,有殿宇一间的有29座,而形似大龛的有7座①首都图书馆藏:《北平寺庙调查一览表》,民国三十四年(1945),手抄本,无页码。。由此可见,在民国末期,北京内城土地庙的殿宇空间,从总体上来说,已经十分狭小。

第二,庙房。庙房是除殿宇之外,北京内城土地庙内其他房屋的总称,可以分为寺庙管理人自住或自用庙房和空闲庙房两类。寺庙管理人自住和自用庙房,是寺庙管理人的私人空间,其存在与否决定着寺庙管理人管理土地庙的形式和频率,也与此庙的开放时间有关。空闲庙房指除寺庙管理人自住和自用庙房之外,土地庙内剩余的庙房,这部分庙房是寺庙管理人对土地庙房产利益运作的核心,它常常被寺庙管理人出租给铺户和住户,以收取租金。而从本文目前搜集到的材料看,它常常成为导致土地庙信仰功能消失的导火索和最初诱因。由于北京内城土地庙的寺庙空间普遍比较狭小,因此庙内除供佛殿宇和寺庙管理人自居庙房外,拥有可资出租的空闲庙房的土地庙属于少数,而这就导致了两种看似相互矛盾的倾向。那就是一部分寺庙管理人因无空闲庙房可以运作获利,他们转而将目光投向了寺庙的香火收益,这在客观上保证了土地庙殿宇空间的保有和香火的持续,使得这些土地庙成为民国时期信仰活动极其活跃的寺庙之一。而与之相反,另一部分寺庙管理人因无空闲庙房可以运作获利,他们便将目光转向了寺庙功能的核心部分——殿宇,而一旦殿宇被寺庙管理人用以利益运作而不再供奉神灵和进行信仰活动,土地庙的信仰功能也将随之衰落甚至完全终结。

第三,庙院和附属房地。从民国寺庙登记档案看,北京内城土地庙拥有庙外附属房地的情况极为少见,但是,有一些土地庙还是在殿宇和庙房外,存在一定的其他空间。庙院空间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空间。

庙院,指北京内城土地庙内除房屋之外的院落空间,它既是寺庙规模的象征,也具有现实的作用。一方面,空阔的庙院是寺庙信仰活动顺利进行的物理空间保障,它还提供了具有一定规模的信众聚集和接触的机会,而这可能会对民间宗教组织的形成与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和影响。同时庙院还是石碑、旗杆、石兽、树木等民俗标志物存在和放置的空间,而这些标志物可能会构成或加深市民对一座土地庙的历史记忆。另一方面,庙院也是寺庙管理人利益运作的重要空间,它的被运作和租为他用,很可能促进和加剧了寺庙信仰功能的过早终结,但它也可能在寺庙信仰活动终结之后,转而成为其他相关民俗活动的空间,对寺庙内民间组织的形成,以及寺庙象征地权的维持具有重要作用。无论如何,庙院空间都可以说是寺庙“后历史”创造得以进行的重要空间。

二、北京内城土地庙土地和寺庙空间利用的权利种类

除对北京内城土地庙土地和寺庙空间进行登记和分类外,国民政府还对北京内城土地庙的房地产权进行了严格的登记、监管和核查。这在1929年北平市警察局和1936年北平市社会局的寺庙登记档案中,均有所体现。

从寺庙登记档案的实际情况看,1929年寺庙登记表中的产权信息,包括北京内城土地庙产权人,及其对土地庙房地产享有的权利种类、取得情况及相关凭证等。但从19座北京内城土地庙管理人呈送的寺庙登记表看,他们在填报土地庙产权信息时,用词是比较模糊的。这种模糊,一方面是政府本身对寺庙所有权概念界定不清,对呈报材料缺乏应有的填报指导和修正提示所致;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寺庙管理人对寺庙产权概念的认识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直至1936年第二次寺庙登记时,登记项目才变得更加具体,土地庙管理人被要求分别登记“管理及使用状况”“享有权利种类”“权利取得原因及年月”及“证明权利文件是否完备及其件数”等产权信息。

政府进行寺庙登记是为监督管理寺庙提供依据,而在各寺庙呈送寺庙登记表后,派员对所填报事实进行核查是政府监管寺庙的重要方式和步骤。从整体上看,北平市社会局对北京内城土地庙地权的实际监督管理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包括其地产在内的土地庙财产的登记情况进行核查,监督其漏报、错报情况,并命令和指导其进行修正;二是对包括其地权在内的土地庙财产所有权及其凭证进行核查、监督土地庙管理人及其对寺庙财产享有的权利种类,控制其权利行使的范围。

具体来说,在1936年进行登记的12座北京内城土地庙中,无一例外均有政府派员进行庙产和产权监管的相关文件。其中,经调查与原表报各项均相符无问题的土地庙只有2座,在庙产核查方面出现问题的土地庙有7座,其中5座都涉及寺庙地产问题,而在产权核查方面出现问题的土地庙有4座。

在5座出现地产错报或漏报问题的土地庙中,宫门口西岔土地庙和万历桥都土地庙为表报寺庙本庙面积与实际不符,炮局后城根土地庙漏报了寺庙西墙外的附属土地,葡萄园土地庙和万历桥都土地庙都有漏报庙房数量的情况,葡萄园土地庙和棉花胡同土地庙则漏报了庙院内的树木和石碑。对于上述情况,社会局调查员均对相关知情人员进行了问询调查,并撰写了详细的调查报告。在查明情况的前提下,社会局勒令寺庙管理人在其所呈送的寺庙调查表的相应位置对错报、漏报情况进行了更正,并加盖名章。现摘录调查报告一则如下①《内一、内二、内三、内四区土地庙关于登记庙产的呈及社会局的批示》,1931-1941年,北京市档案馆藏:J2-8-531,第43页。:

为报告事奉

派调查内四区宫门口西岔土地庙管理人书贤呈请登记一案,遵即往查。所报该庙土地面积略有不符,当令据实改正,正殿内佛像前登记共有四尊,现少二尊,询系因两倒毁,尚未补塑,余与所报暨前登记表均属相符,谨呈

科长转呈

局长鉴核

调查员陆树勋谨呈

(民国二十五年)七月十四日

在4座出现产权问题的土地庙中,本司胡同土地庙和炮局后城根土地庙为寺庙管理人“享有权利之种类”填报有误,北兵马司土地庙为寺庙管理人人名不符,而南长街土地庙为将寺庙改为民宅而与社会局对簿公堂。对于这类情况,社会局调查员亦均撰写相关报告,严令寺庙管理人对所填报错误之处进行更正。现亦摘录调查报告一则如下②《内一、内二、内三、内四区土地庙关于登记庙产的呈及社会局的批示》,1931-1941年,北京市档案馆藏:J2-8-531,第3页。:

为报告事奉

派调查民人赵俊福声称土地庙庙产登记一案,遵于本月九日前往调查。依表所报各项查看尚符,其权利取得之原因系侄承伯业,前报称庙主,现报称管理人,所有权字样已饬改为使用权,新旧表报均无证明文件,并饬来局具领凭照矣,理合具保,谨呈

科长转呈

局长鉴核

办事员张伯英

(民国二十五年)六月二日

《寺庙登记规则》并没有相关的条文对寺庙所有权的种类做出界定和说明,但是从北京内城土地庙登记的实际情况看,北平市政府对于寺庙管理人所呈报的寺庙所有权种类,有自己评判的一套体系和办法。它将土地庙管理人对寺庙土地和寺庙空间的利用权利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管理权。管理权指土地庙管理人对土地庙财产仅具有管理的权力,而无支配和处置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该土地庙多为合街公建或募建,其寺庙管理人多被称为管理人或代表人,如在1936年北平市社会局登记的北京内城土地庙中,和平门内翠花街18号土地庙管理人王长福、炮局后城根5号土地庙管理人鲍永泰、宫门口西岔路西21号土地庙管理人书贤、宫门口葡萄园2号土地庙代表人黄庆春4人所拥有的权利即属此类③《内一、内二、内三、内四区土地庙关于登记庙产的呈文及社会局的批示》,1931-1941年,北京市档案馆藏:J2-8-531。。

第二类,使用权。使用权指土地庙管理人对土地庙财产除管理权外,还具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该土地庙多为私建或家庙,且寺庙管理人传承脉络清晰,为家族内部传承或师徒传承,社会局对此类权利的承认一般是依据其传承脉络的相关证明,如寺庙铺保对该庙住持师徒传承关系的担保结纸,或前寺庙管理、登记机构对其权利的认可,如清代僧录司、道录司发给寺庙住持的手本、庙照等等。该土地庙管理人一般称为住持或管理人,个别称为庙主,如新太仓70号双土地庙住持永然、北兵马司2号小土地庙管理人张华亭、本司胡同31号管理人赵俊福、万历桥294号都土地庙住持立存,以及西扬威胡同13号庙主王承启5人拥有的权利即属此类①《内三区双土地庙住持僧永然送寺庙登记表及社会局的批示》,1936年,北京市档案馆藏:J2-8-1143;《内五区土地庙张华亭关于登记庙产的呈及社会局的批示(附寺庙登记表)》,1931-1939年,北京市档案馆藏:J2-8-530;《内一、内二、内三、内四区土地庙关于登记庙产的呈文及社会局的批示》,1931-1941年,北京市档案馆藏:J2-8-531;《内一区土地庙僧人立存关于登记庙产的呈文及社会局的批示》,1930-1936年,北京市档案馆藏:J2-8-171。。

第三类,所有权。所有权指土地庙管理人对土地庙的房地产具有绝对处置权,这种土地庙均为私建或家庙,该土地庙管理人均称为庙主,且在寺庙登记时能够提供房地凭单或在政府投税的红契契纸作为所有权的证明。从1936年北平市社会局寺庙登记情况看,护国寺棉花胡同28号庙主任文海、果子市4号土地庙庙主女居士单通和南长街土地庙胡同16号土地庙庙主薛文荣、薛文启拥有的权利皆属此类②《内五区土地庙张华亭关于登记庙产的呈及社会局的批示(附寺庙登记表)》,1931-1939年,北京市档案馆藏:J2-8-530。。

三、政府与北京内城土地庙管理人合作利用土地庙的方式

政府与北京内城土地庙管理人对土地庙的合作利用,指土地庙管理人通过与政府相关管理机构的互动或博弈,在寺庙管理条例允许或默许的范围内,有限地利用和运作土地庙内土地和寺庙空间获利,实现土地庙维持和自养的一种途径。其主要方式有三。

1.出租庙房

北京内城寺庙出租庙房的历史由来已久,它是在政府系统和宗教系统对寺庙均不投入的情况下,使寺庙得以生存和自养的主要方式,是一种政府认可的正当收益。

根据历史学者的研究,在乾隆三十五年(1770),便有“京城官管各庙,除裙房、围房素不供佛处所,许其租赁收息,以为粘补及日用之费,其供佛正殿、配庑,概不许擅行出租,违者治罪”的制度,至嘉庆六年(1801),又规定京城官庙不得出租,而所有私庙房屋,则准予出租。③杨健:《清王朝佛教事务管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51-355页。此后,虽然政府对京城寺庙出租的情况,进行了比较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但是从整体上说,出租除供佛殿宇之外的空闲庙房,一直是为政府所承认的,寺庙管理人利用寺庙房地产进行的一种正当的盈利活动,而这一传统和做法也持续到了民国时期。虽然在民国时期一系列寺庙管理条例中,并无明文对出租庙房事宜进行规定,但是从北京内城寺庙登记的情况来看,出租庙房亦是民国政府所认可的一种庙产利用方式,而北京内城土地庙也不例外。

在这里,必须强调,出租庙房有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在供佛的殿宇、寺庙管理人自住的庙房之外,拥有空闲的庙房,这就要求寺庙拥有一定规模的土地和寺庙空间。而通过对民国政府寺庙档案中记载的北京内城土地庙规模的数据分析,发现无论是其占地的总体面积,还是其殿房面积,都普遍较其他种类的寺庙小一些。在1929年北平市公安局进行的寺庙登记中,19座北京内城土地庙中,仅有2座有出租庙房的情况,一座是南长街土地庙胡同土地庙,一座是万历桥口都土地庙。从庙房数量看,这两座土地庙在北京内城土地庙中分列第一、二位,前者拥有殿房二十三间全部出租,后者拥有殿房十四间,出租六间。从寺庙管理人分类和其对寺庙享有的权利种类看,前者为市民拥有所有权,后者为僧人拥有使用权。也就是说,前者的寺庙管理人对寺庙房产拥有绝对处置权,因此可以最大限度地通过出租庙产获利,而后者的寺庙管理人对寺庙房产仅拥有使用权,即在政府寺庙管理条例允许下,有限制的处置庙产,即在保证寺庙供佛和香火之外,出租空闲庙房用以贴补用度,实现寺庙自养。至1936年社会局寺庙登记时,12座北京内城土地庙有3座有出租庙房的情况,除上述两庙外,还有新太仓双土地庙,亦为僧庙,内有庙房七间,住持永然将庙房出租给隆泉永煤铺等,社会局派员进行调查后撰写的调查报告称“此庙外观已无庙貌”④《内三区双土地庙住持僧永然送寺庙登记表及社会局的批示》,1936年,北京市档案馆藏:J2-8-1143。。而南长街土地庙胡同土地庙此时则因“年久失修,坍塌渗漏,泥像全毁,已无庙堂形迹,庙房均出租为商铺或住宅”,而向北平市社会局提出申请,将此庙改为民宅⑤《内五区土地庙张华亭关于登记庙产的呈及社会局的批示(附寺庙登记表)》,1931-1939年,北京市档案馆藏:J2-8-530,第119-148页。。

综上所述,土地庙管理人通过出租庙房的方式,对寺庙土地和寺庙空间进行利用的比重不大。究其原因,一是它要求土地庙拥有较大的寺庙房地产,二是它要求寺庙管理人对寺庙拥有的权利为所有权和使用权,两者缺一不可。而这对于大部分的北京内城土地庙来说,都是不能达到的条件。实际上,绝大多数北京内城土地庙管理人只能依赖土地庙的象征管理功能,通过以土地庙信仰香火为核心的利益运作,获取收益,实现寺庙的自养。然而,出租庙房作为政府承认的唯一的土地庙利用方式,对大多数土地庙管理人还是具有特殊的吸引力,由此也产生了两种后果:一是已经出租庙房的土地庙管理人,在出租庙房的过程中,试图将利益最大化,这就导致了寺庙信仰功能的衰落甚至终结;二是未能出租庙房的土地庙管理人,为了能够获得政府认可的出租庙房的资格,而频频进行寺庙产权方面的运作,如错报产权和要求产权变更等,即下文将要谈到的内容。

2.漏报庙产

漏报庙产是土地庙管理人在进行庙产登记时,时常进行的一种土地庙庙产运作方式。根据1936年北平市寺庙登记档案,在进行登记的12座北京内城土地庙中,有7座土地庙都有漏报庙产的情况。其中,又分为漏报法物和漏报房地产两类。

漏报法物的土地庙有5座,分别为棉花胡同土地庙漏报石碑一座、泥香炉一个,果子市土地庙漏报大小树八棵、木五供一堂,炮局后城根土地庙漏报铁五供一堂、炉一个,葡萄园土地庙漏报泥像二尊、泥五供一份、椿树一棵,西扬威胡同财神土地庙漏报供桌一张、木匾一块。

漏报房地产的土地庙有4座,分别为炮局后城根土地庙面积丈量有误,且漏报西墙外空地一段,宫门口西岔土地庙面积略有不符,葡萄园土地庙漏报山门一间,万历桥都土地庙漏报房一间、庙基面积亦有不符。

根据民国政府寺庙管理条例,寺庙财产应照现行税则一体投税。因此,无论是漏报法物还是房地产,首先都可能是出于逃避税则的考虑,而逃税或少缴税,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一种盈利。然而,从上述土地庙漏报庙产的情况看,每座寺庙漏报的庙产数量均不大,尤其是法物的漏报,常常确是因为出现损毁和遗忘,并非有意为之。而对房地产的漏报,除确为丈量错误之外,寺庙管理人对其进行运作的可能性更大,但是由于表报涉及的房地数量也不大,若说是为逃避税则,则能够从中获利的数量有限。但是,上文已经提到,出租房地是政府承认的、寺庙管理人获取利益的一种方式,其实现的条件,一是空余房地存在,二是寺庙管理人对房地拥有政府承认的处置权,而漏报房地产,可以使寺庙管理人同时获得上述两者,也就是说,它能够使土地庙管理人在政府的监管视线之外,获得一部分可以自由运作的房地,以及对这些房地的绝对处置权和运作权。

3.错报产权及产权运作

从1936年北平市社会局进行的寺庙登记看,有4座寺庙涉及错报产权或产权运作的问题,无一例外均为市民管理的土地庙。从实际的情况看,错报产权的土地庙管理人对产权的填报,均倾向于扩大其自身权利,将自己寺庙管理人的身份错报为庙主,将自己本应拥有的管理权或使用权错报为所有权。通过错报,获得政府对其所有权的认可,获得对庙产的绝对处置权,再通过利用庙产,适当获利。

当然,政府对土地庙的产权监督力度是很大的,但是也不乏侥幸成功者,宫门口葡萄园土地庙管理人黄淑卿即是一例。1938年,黄淑卿以庙主身份,向社会局申请重新登记葡萄园土地庙庙产,她将这座合街公建的土地庙称为祖遗家庙,并出具了原寺庙管理人其父黄庆春的一份遗嘱,称将“葡萄园二号家庙一切主持的事情,责成长女淑卿接管,子侄不得争论”。从社会局当时进行的一系列调查所保留下来的档案文件看,社会局在处理此事时,将审核的核心问题锁定在继承人的合法性上,而对继承人所继承的寺庙产权性质未加考量,最终,黄淑卿继承土地庙成功,此庙的产权性质也发生了质变,黄淑卿因对土地庙拥有所有权,而获得了处置和运作寺庙庙产的绝对权力①《内一、内二、内三、内四区土地庙关于登记庙产的呈文及社会局的批示》,1931-1941年,北京市档案馆藏:J2-8-531,第52-111页。。根据本文的田野调查,在20世纪40年代初期,这座土地庙先是被租与一家挂面铺生产挂面,后又被卖给一耿姓商人,拆除神像、庙房,开设华生厚油盐店,至1945年《北平寺庙调查一览表》登记时,则已无存。

若说葡萄园土地庙的产权变更是暗度陈仓,那么南长街土地庙的产权变更是名正言顺。1932至1933年间,南长街土地庙胡同土地庙庙主薛文荣、薛文启,联名向北平市社会局、北平市地方法院提出申请,欲将南长街土地庙家庙改为民宅,并出具了有关的房地产红契②《内五区土地庙张华亭关于登记庙产的呈及社会局的批示(附寺庙登记表)》,1931-1939年,北京市档案馆藏:J2-8-530,第119-148页。。最终,北平市社会局根据对其寺庙产权性质为所有权的认定,批准了其申请。实际上,早在1929年,此庙内几乎全部的庙房23间,都被出租给商铺或住户用以赢利。对于寺庙管理人薛文荣、薛文启来说,这座由其曾祖薛瑞林于乾隆年间在本宅内自行建立的土地家庙,并非一个信仰空间,而仅是其祖遗财产的一部分,既然他们对此庙拥有所有权,那就可以决定其为庙还是为宅的去留问题。实际上,根据社会局的调查,此二庙主之所以申请将庙改宅,其实是因为此庙的房契已经抵押给他人,也就是说此庙与葡萄园土地庙一样,其结局是被变卖改为他用。

还有一种方式也可导致土地庙产权的隐性变更,那就是不再进行庙产登记。从民国时期的三次寺庙登记看,土地庙数量的骤减是显而易见的。在1929年北平市公安局的寺庙登记档案中,柳树井都土地庙因有殿房六间,且在理会在内设立扶善同修戒烟公所而非常显眼,而到了1936年社会局寺庙登记时,此庙并未再进行登记。但根据北京内城土地庙碑刻记载,在1943年时,此庙的产权还发生了一次变更。根据碑文记载,北京望族唐连元将祖遗家庙都土地庙,让与显达居士作为清修之所,添盖房屋并更名净土寺,为证明寺庙产权转移的合理性而勒石为记①民国三十二年(1943)《净土寺碑》,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100卷),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1991年版,第36-37页。。也就是说,从1929年在政府最后一次登记至1943年,柳树井都土地庙一直存在着,但由于其被作为唐连元家庙,庙主有权决定其登记与否,也有权决定其用途、去向和产权变更的形式和时间。因此,实际上,不用在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庙产登记,也可以算作寺庙管理人通过产权运作获取利益的一种方式,而且这种情况尚不在少数,但是由于上文已经提到,这些未在政府进行登记的土地庙的庙产和地权都非常小,因此通过庙产本身的实际运作能够直接获得的利益也相当有限,而这一点也可以通过大多数未登记的土地庙并未改为他用的实际情况而得到佐证。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arth God Temples in the Inner City of Peking and the Power of the Land 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ZHAO Na
(Center for Folklore,Ancient Writing and Chinese Characters,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 100875,China)

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earth god temples could be easily found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However,research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olkloristic are hardly ever focused by scholars,especial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ity earth god temples and the land property right.So the case of earth god temples in the inner city of Peking is worth studying.The research tends to analyze from three prospects:the management and distribution of earth god temples and space of temples of inner Peking city,utilization and operation of land and temple space in the earth god temple in inner city of Peking under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government at that time;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emples and use of the city land;the way of cooperative use of the earth god temples with the government and the citizens.In the past half century,most of the earth god temples in the city were dismantled,this entails the crossover study through field work method and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both folkloristic and sociology,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earth god temples in cities;the earth god temples in the inner city of Peking;the land property right in cities

K26

A

1008-469X(2014)03-0008-07

2014-03-26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北京清代至民国时期土地庙研究》(2012M520178);本项目与董晓萍教授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清代民俗文献史》(01JAZJD840002)中本人承担的子课题同步进行。

赵娜(1984-),女,北京人,民俗学专业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博士后,主要从事理论民俗学、中日比较民间文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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