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翀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南京210023)
“反思平衡”是一种道德原则或道德理论的证立方法,其目标端在于为道德判断提供合理的基础。在罗尔斯发展反思平衡方法之前,对道德原则与道德理论证立的方法主要是基础主义。基础主义赋予某些信念或命题以优先地位,要求以单向的演绎式推理来建构道德理论体系,藉此对竞争性道德判断做出取舍。而那些作为推理或证立基础的优先信念或命题可以来自于理性的直观也可以来自于经验的感知。此外还有直觉主义,否认有任何理性的基础可以用来对道德理论进行证立,只能根据直觉与本能来对行为在伦理上的恰当性给予评价。直觉主义也可和基础主义结合在一起而成为理性的直觉主义。罗尔斯(John Rawls)反对这些证立的方法,特别是其中的基础主义。他说:“无论如何,仅仅在逻辑的真理和定义上建立一种实质性的正义论显然是不可能的。对道德概念的分析和演绎(不管传统上怎样理解),是一个太薄弱的基础。”[1]50罗尔斯借鉴了古德曼(Goodman)和蒯因(Quine)等人关于“道德推理是信念的相互调适”的思想,在《伦理学决定程序纲要》与《正义论》等论文和著作中将其发展成一种对道德原则予以证立的系统理论,这就是反思平衡的方法。
反思平衡的主旨是,道德理论可以通过一种慎思的过程来予以证立。在该过程中,众多的信念或判断形成一个体系,我们建构的道德原则或道德理论能否被证立,要根据其与这一体系的融贯性程度来判断,而我们建构理论的过程则是在起点与建构结论之间多次往返来回地“反思”,直至“平衡”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