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 焱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上海 200438)
*收稿日期:2013-10-16
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及运作是指在某些可以发挥市场力量的市政领域发挥市场对公共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放松或放开政府对市政公用事业的管制,分散投资决策权、下放生产经营权,允许私人资本的产生和发展,使市政公用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及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开展市场经济活动,最终实现市政公共物品的供给更加充足、质量不断改进、政府的财政压力大大减轻,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上新台阶的目的。
城市市政公用领域所提供的服务大多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是与纯私人产品截然相反的两个属性。通常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称为纯公共物品,但大多数的市政公用物品和服务介于此两个性质之间,不完全具备二者,所以,被称为“准公共物品”。非经营性项目是市场失效而政府有效的部分,即市政公用物品的提供无收费机制、无资金流入,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市场调节难以对此起作用,这类投资只能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财政来承担;无疑,燃气、供排水、市政道路等均不属此类。与非经营性项目相对比的是可经营性项目,又可根据投资项目公共服务责任的程度以及有无收益分为纯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
1.纯经营性项目指可通过市场进行有效配置,即可通过全社会投资加以实现,社会主体参与投资的动机与目的是利润最大化,其投资形成是价值增值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