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后,学界对其给予了较高的评价,认为是一次里程碑式的刑法修订,近乎刑法典全面修订的简明版本。其中对财产型犯罪的轻刑化无疑是《刑法修正案(八)》中引人注目的一项修改内容,折射出我国刑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我国刑法体系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在立法环节的体现。〔1〕刘艳红:《〈刑法修正案(八)〉的三大特点——与前七部刑法修正案相比较》,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3期。尽管财产型犯罪轻刑化的意义不可否认,但对其理由之阐释与证立,则需要理顺刑法发展的宪法规范逻辑,并从刑法规范与宪法经济制度安排的内在关系加以展开,以免刑法陷入合法性困境。本文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一理论问题展开探讨。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与前七次修改相比,此次修改规模最大,一举采用了49个条文对现行刑法进行了修正。其中针对财产型犯罪的修正,主要有以下表现:
首先,财产型犯罪呈现轻刑化的趋势。取消走私文物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2〕这13个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