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叶臣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兴起了一场规制改革运动,它由以美、英等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发起,逐步席卷到了包括中、日、韩在内的许多国家。从行政法的视角回顾梳理东西方政府规制改革的不同样本,比较分析其中的共性规律和不同特点,探析规制改革背后深层次的理论依据,对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均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规制一词是个舶来品,源于英文的“Regulation”,并从日本引入我国。根据日本学者植草益的观点,规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规则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限制的行为[1]。从行政法上来讲,政府规制,也称行政规制,是指政府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运用法定行政权力,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政策等手段,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进行的干预和控制活动。一般而言,政府规制包括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前者主要针对特定的产业,对市场准入、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基本要素进行的规制,后者主要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特定社会目标,而就个体活动所进行的规制[2]。20世纪70年代以来,基于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新反思,也出于对传统自由主义和凯恩斯主义的批判,东西方国家普遍发起了以规制缓和或者寻求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之间最佳平衡为主要目标的政府规制改革,其中美国的不规制运动(“Deregulation”)、英国的民营化改革、日本的规制缓和与韩国的放松规制改革最具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