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发勤
(滁州学院 教育科学学院,安徽 滁州 239000)
歧视,就是针对特定族群的成员,仅仅由于其身份或归类,而非个人品质,给予不同的对待。歧视总是以某族群的利益为代价,提高另外某族群的利益。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利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对就业歧视概念的界定是制定就业歧视法律规范的基础。反观我国就业歧视法律的制定,目前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法条也是很多的,但大多数都是模糊地提出要禁止就业歧视,对于什么是“就业歧视”以及就业歧视有哪些表现和对于就业歧视现象具体界定和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就业歧视认定困难,界限模糊,难以处理现象频频出现。
由于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定不完善导致大学生在遭遇就业歧视的时候缺乏有效的标准,无法区分就业歧视与用工单位合理甄选的区别,求职者分不清什么是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也往往把歧视性条件作为合理的甄别,由于没有一个完整的标准,使法律的统一性、至上性受到严重挑战。
由于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我国无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的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