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拘留的目的*

2014-04-01 16:05:11胡晓清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胡晓清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一、刑事拘留目的之诊断

作为一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独立的、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具有决定主体的限定性、适用对象的特定性、执行期间的临时性和执行条件的应急性和适用目的的保障性等特征。依托于这些鲜明特征,刑事拘留往往被立法者赋予了以下两大基本目的:

1. 工具目的。即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目的。这也是国家控制犯罪的需要。一方面,它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逃避诉讼,防止其保护证人、伤害被害人。另一方面,刑事拘留能够方便讯问而获取口供,并预防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有利于公安机关快速查明真相。

2. 价值目的。即保障人权的目的。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限制公权力和赋予诉讼权利的方式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因此,作为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之一,刑事拘留的运行也应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目的和最高价值。

二、司法实践与立法目的之错位

(一)工具目的之错位

刑事拘留通过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方式来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在侦查机关看来,拘留的这种作用之显著以至于成了他们偏好并普遍使用的侦查手段。而当紧急处分措施衍化成了基本的侦查方法,刑事拘留的工具目的在实践中就被异化和扭曲了。

第一,“无证拘留”之尴尬。我国在法律上只承认“有证拘留”,可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不少来不及办理拘留证但又需要适用拘留的“紧急情况”,立法上对此却没有规定,这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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