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平,上海政法学院 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701
近年来,我国各地非法集资事件密集发生,违法“圈钱”的频发及金额令人咋舌①据统计,2006-2010年我国累积发生非法集资案件数量超过1 万起,涉案金额达到1 000 多亿元,且每年以约2 000 起、集资额约200 亿元的规模快速增加,案件涉及29 个省、区。比如,从“母猪客”张文成非法集资3.3 亿元,到“小姑娘”杜益敏集资7 亿元,再到“银泰房产”16 亿非法集资大案,使非法集资大案频发的浙江丽水一度成为国内非法集资的“危机样本”。。2008年仅浙江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就近200 起,集资诈骗立案40 余起,涉案金额近百亿元[1]。据最近统计,2013年第一季度浙江省非法集资发案125 起,同比上升180%,涉案金额近120亿,比去年同期增长4 倍②邵祎雯:《杭州拟建首个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助民间融资》,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13/06/05/019383978.shtml,2013-07-01.。作为对非法集资高发势头的司法回应,我国“顺势”增补刑法罪名,扩张民间融资的罪刑边界,将不断翻新的各类融资活动即时纳入刑事法视野。然而,“重刑仍然阻挡不了非法集资愈演愈烈趋势。”[2]非法集资的刑事治理并未收到“以刑去刑”的预期效果。
1995年《商业银行法》首次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概念以来,因应非法集资愈演愈烈的情势,立法规制密度日趋增强。1993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集中信贷资金保证当前经济发展重点需要的意见》,要求“坚决制止和纠正违章拆借、非法集资。”1997年刑法增设“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初步建构集资规制的罪刑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