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可行性

2014-04-01 22:10:29王浙冰
哈尔滨医药 2014年1期

王浙冰

(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医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76)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因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其鉴定名称也不同。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损害鉴定如何进行,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特别是近年来各种医疗纠纷逐渐上升,在全国相关部门出台医疗损害鉴定的明确规定之前,如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才能预防和减少医疗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作为民事领域的实体法,《侵权责任法》对医疗鉴定这个程序性问题并未明确加以规定。但医疗损害概念取代医疗事故必将对医疗鉴定体制产生重大影响,这是不言而喻的。那么,医疗鉴定体制究竟会发生什么样的具体变化?医学会是否应当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工作?这是社会各界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同时又众说纷纭。

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对医疗损害鉴定的规定缺乏明确性或权威性。2010年6月28日,卫生部发出了《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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