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师的权力与义务

2014-04-01 22:10:29刘丽
哈尔滨医药 2014年1期

刘 丽

(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10)

随着法律制度的建立,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医生除了一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必须赋予从事医疗活动所需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保证医疗职责的实施。医患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医务人员权力与义务与患者权力与义务是密切联系的。在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的当今社会,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了解和严格遵守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权力与义务是必要的。

1 医师的权利

1999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①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②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③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④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⑤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⑥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⑦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1]。

1.1 诊疗权

1.1.1 执业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恢复和维持健康,提供医疗行为,这是医师基本的职业权利。

1.1.2 医生具有独立的、自主的诊疗权利,这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科学性决定的。在诊治过程中,采用什么治疗方法,用什么药物,需作什么检查,是否手术等等都属于医生权利范围内的事,只能由医生征得患者的同意情况下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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