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医师的告知义务

2014-04-01 22:10:29郑万斌邓丽华
哈尔滨医药 2014年1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

郑万斌,邓丽华,吕 微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10)

1 概述

医师执业过程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对患者所患病症进行诊断、处置和干预的过程,是一项专业活动。这过程充满了风险和不确定性,而且需要患方的支持与配合,常常涉及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的医疗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说明与告知义务[1]。医师告知义务是指医师在其执行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将其诊疗对象(患者)的有关疾病诊断、诊疗措施以及疾病发展和治疗措施所面临的风险向患者本人或其家属说明的义务[2]。

2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2.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2.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的同意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理方案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2.4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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