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能在水稻制种区域种植普通水稻吗

2014-04-01 15:59湖南省农业委员会聂建刚
湖南农业 2014年11期
关键词:钟某承包户种子公司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聂建刚

【案例】 2010年年初,某种子公司为生产杂交水稻种子,与某村村委会联系在该村龙潭里田块制种杂交水稻,双方达成了初步协议。村委会在征求龙潭里田块的承包户的意见时,包括钟某在内的所有承包户都表示同意。同年3月,该种子公司与村委会签订了杂交水稻制种订购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负责制种田的育秧、移栽和管理,确保完成33公顷的播种面积和种子质量;种子公司负责提供亲本种子、技术指导,并保证以一级种子每公斤14元、二级种子每公斤10元的价格收购33公顷田块上所产的全部水稻种子。杂交水稻制种条件要求很高,周围要有一定的隔离带,中间也不能“插花”。钟某的3869平方米水田在龙潭里田块的中间。可是,在制种秧苗移栽时,钟某却打算不搞制种了,并将普通早稻秧苗移栽过来。钟某的早稻一旦长成,整个33公顷制种杂交水稻就全毁了。其他承包户找到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出面协调。村委会要求钟某按照合同要求移栽杂交水稻制种秧苗,钟某说自己没签订过制种合同,如果村委会要求他不栽普通早稻也可以,但要付给他每667平方米5000元的赔偿。无奈之下,村委会将钟某起诉到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起诉主体不适合。经咨询后,村委会组织该田块的其他承包户将钟某再次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判令钟某铲除普通水稻秧苗。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支持了其他承包户的诉讼请求。

【解读】 在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是村委会和其他承包户是否有权制止钟某在杂交水稻制种区域种植普通水稻。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自主经营权,只要不改变土地的用途,发包方无权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具体种植哪些农作物。在本案例中,村民找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出面解决问题,但是村委会是不能以原告身份起诉,要求钟某铲除普通水稻秧苗的。因为钟某虽然口头答应了村委会制种杂交水稻的提议,但事后无论村委会还是种子公司,都没有和钟某签订合同,钟某改插其他普通水稻秧苗与村委会及种子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关系。钟某的行为真正损害的是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钟某在明知制种水稻区域不能栽插普通水稻的情况下,不仅移栽了普通水稻秧苗,还向村委会和其他村民勒索高价赔偿,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要求钟某铲除普通水稻秧苗以消除危险。另外,钟某栽插普通水稻秧苗的行为本身就是侵权行为,在普通水稻秧苗被铲除后,其他土地承包人包括村委会都不需要对钟某的损失给予任何补偿。需要指出的是,村委会直接与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做法,是有法律风险的,无论种子公司违约,还是村民违约,村委会都会惹麻烦。因此,类似的问题,最好由种子公司与村民直接签订合同,村委会可作为见证人在合同上签字。如果合同上有需要村委会履行的相关义务,村委会也可作为第三方在合同上签字,但一定要明确限定自己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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