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煤改气”后治理大气污染关键措施研究

2014-04-04 09:08徐亮亮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4年1期
关键词:煤改气标车乌鲁木齐市

徐亮亮

(乌鲁木齐市污染控制中心,乌鲁木齐 830000)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乌鲁木齐市实施“煤改气”工程,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但是,燃煤、扬尘、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源依然存在,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然任重道远。为此本文针对乌鲁木齐市“煤改气”后治理大气污染关键措施展开研究。

1 大力削减燃煤污染

1.1 全面启动五大电厂治理

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采取提升改造城市电网、新建变电站和天然气供热站等方式,利用2—3年时间分步对五大电厂实施关停治理,2014年关停单台机组容量15 万千瓦以下的电厂(即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加快建设750 千伏、220 千伏和110千伏骨干电网和变电站建设,提高城市供电保障能力。在保证电源对电网支撑的情况下,其余四大电厂冬季减半发电、减半用煤,切实减少冬季污染物排放。要求各大电厂严格执行国家最新环保标准,特别是排放限制要求和清洁生产一级标准,限期安装脱硫、脱硝、脱汞、除尘“三脱一除”装置,提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水平。

1.2 继续推进燃气替代供热项目建设

由分散天然气锅炉房替代五大电厂热电联产部分的供热,投如资金,新建燃气锅炉房,替代原热电联产供热区域。全面拆除居民燃煤自采暖锅炉,继续扩大集中供热面积。

1.3 是关停治理企业自备电厂

采取在原电厂附近新建110 千伏或220 千伏变电站接入公用电网的方式,在保障企业生产生活用电负荷基础上,逐步关停企业燃煤自备电厂。关停新疆神新发展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厂、新疆盐湖制盐有限公司、新疆天山水泥有限公司、新疆锂盐厂等10 家单机组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 万千瓦)的企业自备电厂,完成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自备电厂焦炉、高炉煤气技术改造。单机组容量5 万千瓦以上的企业自备电厂,限期安装脱硫、脱硝、脱汞、除尘等“三脱一除”装置,并严格执行“自发自用”规定。

2 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

2.1 推进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投资资金对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石化公司、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泰化学等重点排污大户实施清洁生产一级标准改造,坚决关停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确要求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施。

2.2 继续推进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

积极启动燕儿窝水泥厂、原文光水泥厂等企业搬迁工作,并结合企业生产工艺情况,分别在达坂城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业园区选址重新建设或就地转产。完成中心城区剩余20 家化工、建材等污染企业搬迁工作,完成55 家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任务。同时,坚决关停中心城区“十五小”、 “新五小”企业,彻底消除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2.3 大力推进米东区污染防治

按照“改造一批、升级一批、关停一批”的原则,对米东区1036 家小微企业、家庭式作坊实施污染源综合治理,坚决关停取缔“十五小”、 “新五小”和以废旧塑料颗粒加工为主的重污染小企业。加强源头治理,严格招商选资管理,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量;编制《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对工业企业落后的工艺、设备实施淘汰和升级改造。

3 大力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

3.1 加快建设绿色交通体系

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道路交通规划,以“公交都市”建设为契机,优先发展以大容量快速轨道交通为骨干、大容量快速公交和常规公交气电车为主体、出租车等其他公交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交体系。合理设置自行车道和人行道系统。

3.2 提高在用车排放标准

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制度,严格限制新车落户及外埠车辆转入,所有新落户车辆排放标准提高至国Ⅳ标准,燃气车辆提高至国Ⅴ标准,凡达不到环保排放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积极协调炼油企业生产和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高品质燃油,从根本上治理机动车污染。

3.3 逐步淘汰黄标车

加快“黄标车”更新淘汰进度,制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工作方案》,在划定区域内禁止黄标车通行。按照“谁的车、谁治理、谁淘汰”的原则,制定《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逐步实施黄标车淘汰工作,1年淘汰乌鲁木齐区域内所有公务用车中的黄标车,2年内淘汰全市所有黄标车。

4 实施污染综合防治措施

4.1 治理扬尘污染

对全市建筑工地落实砂土100%覆盖、路面100%硬化、暂不开发处100%绿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车轮、拆迁工地100%洒水压尘5 个“百分之百”处理,全面推行各类土堆、料堆、渣堆等密闭储存,切实减少扬尘污染。

4.2 加快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能源结构调整

投资资金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重点为老旧既有居住建筑和无人管理小区实施节能改造。全面启动乌鲁木齐市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程,继续推动清洁能源供热,新建建筑一律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全力打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区”。

4.3 强化生态环境建设

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目标,全面开展城市道路绿化、公共绿化、庭院绿化、山体绿化和城市周边绿化,。实施城市周边煤矿、砂场整治工程,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强环境承载能力。

5 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5.1 实施区域联防联控

认真贯彻《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全面落实区域联防联控、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等措施,深入推进首府大气污染治理,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联防联控区域内所有工业企业一律不得新建燃煤自备电厂。

5.2 严格项目环境管理

按照《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限制产业发展名录》,严格项目环境审批,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所有建设项目达到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后方可投产运行;对批建不符、久拖不验、不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超标排污等,严格依法停产整改。

5.3 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大力实施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完善市、区两级传输网络系统,在达坂城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米东区、乌鲁木齐县4 个区(县)建设环境监测执法站。完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分区监测、分区评价、分区考核。

5.4 落实目标考核责任

建立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责任制,将空气质量达标目标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监督,强化考核。

5.5 强化宣传教育引导

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有奖举报活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支持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形式合力,增强实效。

[1]2011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2012年2月1日施行.

[2]2005年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通过,2005年3月1日施行.

[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94 号《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0日施行.

[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4 号《乌鲁木齐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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