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4-04-04 10:44
河北水利 2014年7期
关键词:居民家庭水价阶梯

我省是资源型缺水省份。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缺水问题愈加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与此同时,用水效率低、水资源浪费、水价计价方式不完善等问题仍十分突出。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更好地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现就加快建立完善我省阶梯水价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1.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以提高用水效率、促进节约用水为核心,以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完善保障等措施,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基本原则

一是保障基本。对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保持合理价格,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是公平负担。对超过基本用水量的部分,按用水量阶梯式提高价格,以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引导社会节约用水,用水少的少负担,用水多的高水价。三是因地制宜。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制定符合实际、确保实效的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3.主要目标

全省设市城市在2015年3月底前全面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县城和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争取在2015年底前实行。凡实现抄表到户(含委托小区物业抄表)的居民家庭用水户,均实行阶梯水价。对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按照户表改造的进度,分步实行阶梯水价。

二、实施办法

1.阶梯水价计量

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套住宅为一户。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用户,可凭有关证明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增加水量基数和期限,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恢复原定水量基数。

2.阶梯水量基数

阶梯设置分3级,第一阶梯水量基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原则上按居民家庭每户月用水量不超过10m3确定;第二阶梯水量基数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原则上按居民家庭每户月用水量不超过15m3确定;第三阶梯水量基数为超出第二阶梯水量的用水部分。

3.阶梯水价的级差

第一阶梯基本水价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第二阶梯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促进节约的原则制定;第三阶梯水价按照充分体现水资源稀缺状况、有效抑制浪费的原则制定。一、二、三阶梯水价级差按1∶1.5∶3的比例安排。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执行基本水价。

4.计量周期和缴费方式

以一年为一个阶梯水价计量周期,居民家庭户年度用水量在第一级水量内的执行基本水价,超过第一级的水量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第二级的水量执行第三阶梯水价。

5.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确定

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水价在第一阶梯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价10%。

6.阶梯差价收入的使用

供水企业因第二、三阶梯水价超过第一阶梯水价获得的差价收入,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由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三、加快户表改造

实现“抄表到户、户外读表”是保障供水企业及时准确计量用户水量,实施阶梯水价的关键。各市、县要全力推进“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工作。

1.加快改造步伐

对目前没有实现“抄表到户、户外读表”的住宅,要优先对合表用户进行户表改造,加快对未实现户外读表的户表改造工作,设市城市2015年3月底前完成改造,县城和建制镇2015年底前完成。新建住宅水表和户表改造要积极推行用水计量智能化管理。

2.严格工程监管

新开工的住宅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户外分户水表。对新开工的住宅建设项目,要加强工程监管,没有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要求设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确保住宅交付使用时做到“抄表到户、户外读表”。

3.拓宽筹资渠道

户表改造按照以供水企业为主、政府适当补贴、居民合理分担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供水企业因实施计量到户增加的费用可计入成本,并在水价调整过程中统筹考虑。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实施工作,成立由市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价格、城市供水、财政等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和颁发本市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实施办法,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力推进阶梯水价实施工作。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设市城市,必须同时实施阶梯水价制度。

2.强化工作考核

实施阶梯水价制度是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工作之一,省政府将这项工作列入新型城镇化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和通报。各市要加强督导,定期调度,强力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工作。每季度末向省价格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依法履行听证程序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制定和调整居民阶梯水价,要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进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4.保障低收入家庭

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

5.强化宣传和服务

各市、县要充分利用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水资源紧缺现状、推进阶梯水价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公众节水意识。供水企业要提高供水服务质量,认真做好抄表收费等服务工作,实施阶梯水价过程中对居民的合理诉求要给予满意的答复和解决,确保积极稳妥推进阶梯水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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