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思尹/四川省农业厅法规处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曾思尹/四川省农业厅法规处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进一步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本期选择了《解释》的部分内容进行解读。
问:《解释》哪些条款可以适用食用农产品?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覆盖了哪些对象的食品安全犯罪?
答:《解释》中的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解释》的各条款,除明显是规范加工食品外,都适用“食用农产品”。具体对象全面覆盖了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含农产品防腐剂、保鲜剂)、食品相关产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等)、非食品原料、农业投入品、有毒有害物质等。
问: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明确覆盖了哪些环节?
答:《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实现了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1)第八条、第九条对食品“生产、销售”扩张解释涵盖为“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运输、销售、贮存”等环节的违法行为;(2)第十一条向上游延伸至禁用的非食品原料、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环节,包括“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