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贤明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提出了“三个允许”:一是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二是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三是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客观地说,社会各界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不陌生。在中国转型改革的35年中,20多年的改革重点是国有企业改革。上世纪90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最终确定的思路就是混合所有制,是股份制改革。为何在正式提出并实行混合所有制经济十余年后,在这个有着多年探索经验的改革领域上,中央再次强调混合所有制,而且把它提到“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意味着什么?这有什么新的内涵?
并不陌生的混合所有制
混合所有制、股份制经济,在上世纪90年代是个热门词,经历当时改革的社会公众对此并不陌生。中国改革的起点与市场经济国家不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最大的难题是如何改革庞大的国有企业。在经过了20余年的探索后,在上世纪90年代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的路子。
1.国企改革难题逼出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但随着市场化的进程,国有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走出困境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目标。为此,1997年,十五届一中全会将国企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在三年内在大多数国企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并使大多数国有亏损企业走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