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玉树州发展农牧区专业合作组织的思考

2014-04-05 22:03嘎松加
山东畜牧兽医 2014年5期
关键词:玉树州农牧业农牧民

嘎松加

关于玉树州发展农牧区专业合作组织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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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玉树州玉树县畜牧兽医站 815000 )

农牧区合作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育起来的新生事物,虽然目前尚处于不断探索、完善、发展阶段,但在完善农牧区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牧业产业化步伐、实现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中的作用已日益凸现,代表着现代农牧业和农牧经济发展的方向。全面认识发展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对推进畜牧业产业化的作用,深刻剖析畜牧业合作经济内涵与特点,科学研究新型畜牧业合作经济的发展对策,对于推进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基本情况

1.1 玉树自治洲的地理位置与畜牧业概况 玉树自治州位于青藏高原腹地,全州国土总面积26.7万km2,占青海省总面积的37.2%。草场总面积30422万亩,其中可利用草场17481.75万亩,不可利用草场12940.25万亩,退化草场9138.92万亩。主要牲畜有牦牛、藏系绵羊、山羊、马,主要农作物有青稞、芫根和少量蔬菜。三江源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区18个核心区域中有10个位于玉树,涵盖面积10.96万km2,占全州国土总面积的40.89%,占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规划面积的72%。平均海拔4100m以上,年均气温0℃左右,年降水量479.9mm,高寒缺氧,无霜期短,生态脆弱。长江、黄河、澜沧江三大水系均源自境内,总流域面积23.7万km2,占全州总面积的89%。

1.2 玉树州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情况 玉树州生态畜牧业建设自2008年开展以来,已推进了6年,全州所属各县均结合当地畜牧业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建立了以股份制、联户制为主的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截至目前,全州已完成200个村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组建,部分合作社已开始运行并初见成效,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不断提高,参与生态畜牧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明显增强,群众参与合作生产经营,牧民入社率、草场整合率和牲畜整合率显著提高。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能人带动,合作社运行难度大;二是部分村委与合作社领导班子两套人马,无法形成合力,同时部分合作社还没有真正发挥应有作用。

2 当前玉树州专业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

2.1 合作形式上的松散性 专业合作组织内部比较松散,服务内容基本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和销售、原料供给等基础服务层面上,如与农牧民的利益联接方式大多是订单式,二次分配机制普遍没有建立。

2.2 生产经营上的局限性 主要是合作范围上的局限,专业合作组织全部为乡镇、村内部合作,没有摆脱行政区域的圈子,合作范围较窄;产业也只局限于几个类别,且大都为同一产业内合作,没有跨产业合作。

2.3 产业规模上的局限 由于专业合作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规模普遍较小,自身实力不强,很难进一步形成规模生产和提高产品质量。在现有的专业合作组织中,一半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自身无收益,服务功能较弱且服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产供销、农工贸、产学研”一体化的目的。

2.4 人员素质上的局限 专业合作组织的大多数带头人专业知识不足,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

2.5 发展规模上的艰难性 由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是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的联合,注册资本金不多,有效抵押资产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筹集资金比较困难,特别是购买农(牧)资、收购产品等临时周转资金和推进农牧业标准化、改善服务设施等短期投入性资金普遍缺乏,许多想办的事情办不成,更谈不上发展,单靠自身积累是很难把专业合作组织做大做强的。

3 发展玉树州专业合作组织作用的对策

3.1 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合作意识 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是推进农牧业发展的必要手段,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经验。美国是这样,欧洲是这样,亚洲的日本、韩国也是这样。当前,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面临良好机遇:(1)中央和省、州高度重视,近两年中央1号文件和自治区1号文件都对大力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了明确要求,立法工作有序展开;(2)各级党政领导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相关部门大力支持;(3)广大农牧民迫切需要通过合作规避市场风险,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4)自治州通过多年的农牧业结构调整,全州初步形成了一批区域特色明显,产品档次较高的优势产业带,这些优势产业要做大做强,必须提高合作的程度,组织农牧户进行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订单式生产。

3.2 增强发展活力,健全运行机制 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自我发展能力,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壮大的关键。当前,要围绕“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的“四有”目标,指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完善三项制度:(1)完善会计制度。尽快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账户,实行严格的会计管理,加强财务审计。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要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接收全体成员的监督。(2)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制定并切实按照组织章程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3)完善利益分配制度。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合理的经营服务收入、支出和分配制度,协调好利润分配中分红与积累的关系,既要增加社(会)员收入,让社(会)员真正享受到经济实惠,又要保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保持持续发展的活力。

3.3 加大扶持力度,落实优惠政策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结合玉树州专业合作社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加快玉树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意见,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力度。(1)财政扶持。在中央、省、州财政逐步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力度的同时,县级财政也要给予一定的扶持;对照规范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要求,通过考核评审,有选择地扶持有发展前景的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实行以奖代补,每年表彰一批先进专业合作组织;安排专项资金和捆绑使用扶贫项目资金、农牧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财政支农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2)信贷扶持。金融部门要从农牧区实际出发,加大金融服务力度,满足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资金需求。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低息贷款重点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允许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自有资产或成员联合的方式进行担保,不断增加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贷款额度。(3)税收扶持。对合作组织及其成员销售的初加工农牧林产品,依照国家政策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在办理证照、发票领购及纳税申报时提供方便。(4)联合扶持。相关部门要及时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各类产品的最新生产标准,积极引导农牧民运用标准化技术进行生产;对其申报各类产品品牌、产品质量认证等事宜,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降低门槛,并在费用上给予减免优惠;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的基地建设、加工设施建设以及鲜活农牧林产品运销等,有关部门应在用水、用电、用地和道路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解决用地,执行优惠电价,享受“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

3.4 把握发展重点,提升产业层次 (1)围绕玉树州优势资源特别是特色优势产品、产业来引导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与龙头企业结合起来。只有与龙头企业结合起来,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才能做大做优、上规模上水平。(3)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组织。围绕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需求,发展农(牧)资消费合作社;围绕优质资源和主要产品,发展专项的生产加工企业,通过一体化加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提高效益;围绕交通优势和物流条件,发展运输合作社。(4)实行标准化生产。把产品标准化生产作为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环节,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推广新技术、执行新标准的载体,并在引导标准化生产中提高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协调能力和发展水平。

3.5 强化资源整合,加快发展步伐 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不同行业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规划,(1)根据特色产业、“一村一品”制定本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规划。(2)扩大规模,依托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一批见效快、经济效益明显,带动辐射能力强的合作组织。进一步推进品牌建设和生产规模、经营方式,提升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增强合作组织的品牌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合作组织的带动力和凝聚力。(3)促进合作。鼓励现有专业合作组织之间的联合或合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机整合,尽快将专业合作协会整合成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优势合作社在组织管理、基地建设、技术培训、专业化生产和市场开拓方面的作用,带动其他合作组织共同发展。

3.6 加强规范管理,推动健康发展 重视培育和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彻底改变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的观念,全力推进专业合作组织量质并举发展。(1)建立多层次的科学指导工作机制。组建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的组织领导体系,指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管理机构,选举产生理事长、监事长,形成科学的指导、咨询、服务、扶持的工作机制。发挥相关涉农部门的职能作用,指导合作组织签订合同、协议、契约等,明确发起人、合作内容、经营要素、权利及义务、经营目标等方面的内容,围绕《章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储备、利益分配、契约约束机制,真正让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会员形成“利益共同体”,确保为社民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加强培训。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的培训纳入统一培训计划,安排专项经费,分层次培训基层干部、入社成员,提高农牧民整体素质,培养一批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把握合作组织基本理论和具体操作方法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营管理人才。(3)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各种渠道大力宣传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农牧民增收、农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更多的经营大户、种养能人、基层干部领头创办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帮助农牧民算经济帐、稳定帐、技术帐等方法,引导农牧民转变观念,自觉加入对口的专业合作组织。

3.7 实施重点项目,创造良好环境 允许和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各级财政支持的农牧业技术推广、农牧业结构调整、农牧业标准化建设、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农牧林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等各类项目,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扶持,并从税收、信贷、担保、用地、运输办理证照、绿色通行证、拓展经营范围、权益保护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

(201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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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733(2014)05-00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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