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手工技艺传承人保护的视角看《非遗法》之不足

2014-04-06 02:39储俊峰樊嘉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手工技艺文化遗产

储俊峰,樊嘉禄

(安徽医科大学 人文学院,安徽 合肥230032)

从传统手工技艺传承人保护的视角看《非遗法》之不足

储俊峰,樊嘉禄

(安徽医科大学 人文学院,安徽 合肥230032)

“非遗”保护的核心就是保护传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传承人的保护还存在着传承人法律地位不明确、认定机制不合理、权利内容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若得不到解决,将会给传承人保护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传统手工技艺;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地位;法律认定

传统手工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利用物质材料及手工工具,创造发明和世代相承的,具有高度技巧性、艺术性的加工制作技艺。其传承主要依靠家传和师承,传承人作为技艺的载体,承载着整个技艺的灵魂。可以说,传统手工技艺的发展史就是传统手工技艺传承人“承”与“传”的历史。传承活动一旦停止,技艺也就变为了“记忆”。加强对传承人的法律保护,是传统手工技艺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我国于2011年6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它是我国文化领域继《文物保护法》之后的又一项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传统手工技艺保护工作有了巨大的进步。在传统手工技艺的调查、记录、建档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使传承人的行为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保障。然而,从我国传统手工技艺传承人法律保护的司法实践来看,《非遗法》对我国传承人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传承人的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明确;传承人的认定标准过于抽象,不便于实际操作;传承人认定程序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有待于细化;传承人的权利缺少具体的条文规定等。

一、《非遗法》对传承人法律地位的规定不明确

《非遗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简言之,就是国家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即国家是传承主体。但传统手工技艺发展至今,传承人一直作为传承主体承担着对传统手工技艺传承的任务。如果政府对传承过程过多干涉,极易导致保护主体和传承主体的权责不明,不仅不利于保护,反而会对其造成破坏。如曾经风靡全国的景泰蓝变成了“景泰滥”,就是因为相关政府部门以经济效益为重,盲目扩张景泰蓝的产业布局,鼓励众多乡镇企业参与到景泰蓝的制作中,却忽略了景泰蓝背后传承人所承载的文化内涵。最终由于技艺不过关和粗制滥造,致使在国内外素有良好声誉的景泰蓝一蹶不振,被讥称为“景泰滥”,有些甚至沦落为地摊售品,全行业因此元气大伤。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上,首先要明确传承人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用法律把传承人确定为传统手工技艺传承的唯一合法主体。这是传承人法律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传承人享有其他权利的保障。而政府作为保护主体,不仅要保障“非遗”的延续性,更要保障传承主体的法律地位。政府对传承过程的过多干涉,会破坏传统手工技艺的原本基因,不仅影响了传承人传承的积极性,还会影响传统手工技艺的原生态性、民间性与真实性。要清楚地认识到保护主体与传承主体职能上的区别,不能用保护主体替代传承主体,否则就会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好日子也就走到了尽头”[1]的严重后果。可将《非遗法》第3条的内容修改为: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护,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传承人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二、《非遗法》对传承人认定机制不合理

(一)认定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非遗法》第29条第2款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有着明确规定:“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也就是说,传承人应当具有技艺性、权威性和能动性。但是,这三点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过程中并不便于掌握。“熟练”、“较大影响”等词汇过于抽象,何谓“熟练”?何谓“较大影响”?这些都没有具体标准可参考,特别是当出现条件类似的传承人时,会处于无法认定的困境。如山西省新绛县的郭全生用近20年的时间熟练掌握了新绛木版年画的全部传统技艺,他与同样研究木版年画数十年的蔺永茂决定一起重振木版年画,然而,两位朋友却因“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之争突然反目,谁也不服谁。依据《非遗法》的认定标准,不管从对技艺的熟练掌握程度、在当地的影响力,还是对这项技艺的传承积极性来说,双方都可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笔者认为,《非遗法》对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可遵循以下两点:第一,围绕“承”和“传”两方面进行认定。“承”是指传承人必须通过学习前人遗留下来的遗产,并能掌握这个遗产蕴含的文化内涵;“传”是指传承人要在前人所授的基础上,赋予其时代特点,并能很好地将其发展延续下去。可参考日本的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文化遗产持有者的技艺密不传人,那么无论其技艺多么超群,都不会被政府认定为“人间国宝”。第二,依行政区域对传承人进行划区管理。“非遗”是民间的整体遗产,虽然划区域管理容易切断非遗在地域上的连续性,但目前我国对非遗的保护还处于初级阶段,利用行政区域政府监管各地非遗的保护,可防止权责不明,有利于“非遗”的保护。

(二)认定程序需要细化

《非遗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认定程序借鉴了日本对“人间国宝”认定程序的经验。即先由申请人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再由政府部门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最后公布审核通过的情况。一旦通过,这个申请人即成为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纵观整个程序可发现,传承人的主动申请才是最重要的环节。然而,从我国传统手工技艺传承人的生存环境来看,传承人大多生活于偏远乡村,信息的闭塞导致传承人无从了解相关制度,更别说主动提出申请成为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因此,这种由传承人主动申请的方式很难真正实现。另外,目前传承人的认定申报是通过书面方式递交申请的“学院式评审”,没有深度、细致地了解到传承工作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所以很难将传统手工技艺传承人真正纳入到保护中来。[2]

《非遗法》对传承人的认定程序需要细化,兼顾且重点要放在那些地处偏远、没有条件主动申请的传承人身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要在现有认定程序的基础上,转变原有的工作思路、改变原有的工作方法,由被动受理转变为主动寻找传承人,帮助当地具备申请条件的人申请成为传承人。另外,对于认定程序中的“学院式评审”,可在保持原有递交书面材料方式为主的基础上,强化深入民间进行调查取证,使政府工作人员深入到传承的一线,了解传承的具体工作情况及困难,给传承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保护。通过以上方式可进一步完善传承人认定程序,使更多的传承人得到认定和保护。

三、《非遗法》对传承人权利规定的缺失

明确传承人的权利是“非遗”法律保护的关键,赋予传承人的权利内容直接体现了法律对其保护的力度。目前,《非遗法》赋予传承人的权利内容不够完善,导致传承人无法明确自己的权利,无法利用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再以景泰蓝为例,如果政府对传承人的权利内容有明确的规定,传承人可以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还会出现“景泰滥”的现象吗?因此,应对传承人的权利作出以下规定:

(一)传承人具有传承权

传承人作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个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传承、传承内容和传承方式的权利。这样传承人才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能限制政府权责,避免过多干涉。政府和其他组织应充分尊重传承人的权利,创造条件帮助传承人实现这项权利。

(二)传承人有为促进传承发展获得物资及其他相关帮助的权利

《非遗法》第30条虽然对促进传承发展的物质、经济条件有所规定,却是以政府义务的形式说明的,效果不明显。应明确其他的帮助形式,如利用相关的政策扶持传承困难的项目,帮助其实现产业化,对其所创造的效益可以根据情况减免税收等等。这样,可极大地提高传承人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三)传承人有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

传统手工技艺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创造性和价值性的特点,完全可以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其传承人。

第一,利用知识产权可以很好地调整传承人与商业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传承人与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分享问题是传统手工技艺商业开发中最为突出的问题。知识产权可调整平等主体在支配和利用传统手工技艺时出现的利益财产问题,提高传承人的积极性,使传统手工技艺健康良性的传承和发展。

第二,利用知识产权可以防止技艺外泄。如1987年被文化部正式列为国家二级机密的川剧变脸艺术,被个别演员私下向外国传授,导致变脸绝技泄秘。传承人如果通过申请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多种方式,对传统手工技艺加以保护,就可有效防止技艺外泄。

第三,知识产权的开放性为传统手工技艺的保护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知识产权本身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OP公约)的有关规定可知,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不断发展和创新的,其保护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如著作权制度,已从原来的保护书籍方面扩展到计算机软件、影视作品等各方面。因此,利用知识产权的开放性来保护我国传统手工技艺,能够及时解决在传统手工技艺传承发展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1]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之忧[J].探索与争鸣,2007(7).

[2]孙正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命名研究[J].文化遗产,2009 (4).

D923.4

A

1673―2391(2014)07―0108―02

2014-03-12 责任编校: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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